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绝育手术、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本条例所称执业兽医,是指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 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所具有一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动物医院具有三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
(二)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小于六十平方米,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小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二百米;
(四)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七)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和三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第八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诊疗设备清单;
(五)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九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第三章 执业活动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经过备案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诊疗收费价格表、监督电话等。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兽医师,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动物诊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弃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及处方笺,并由执业兽医师诊断并签字,病历、处方笺及收费单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不得使用假劣诊疗器械、卫生材料。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和指导监督下开展动物免疫工作,不得擅自从事国家强制免疫计划项目的免疫以及治疗活动。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执业兽医的法定执业要求
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的卫生条件有哪些
只要符合条件、申请资料齐全不麻烦;收费标准:无。
动物诊疗许可证办理:
1、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2、办理机构:属地县/区畜牧兽医局;
3、申报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4、办理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5、证件有效期:三年;
6、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核准,凭此证才准许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换领许可证的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7、审批条件: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申请资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1)申请人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2)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同意后,申请人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3)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对申请人拟定的经营场所及仪器、设备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于2008年11月4日发布《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又根据国内畜牧产业发展和兽医现状,经历几次修订并完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七条规定,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兽医执业活动的管理: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整理的“执业兽医的法定执业要求”“全部内容,想了解更多执业兽医考试知识及内容,请点击医学教育网。医学教育网成立至今已有15年,专注医学考试培训教育,已经为数百万学员提供了考证、从业和晋升等专业帮助,赢得了广大医学从业人员的认可和信赖,未来我们依然会为每一位在医学路上不断前进的你,提供便利的学习资源及优质的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2021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