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如借名买房案件、房屋买卖案件等房产纠纷案件,靳律师在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办理了大量的借名买房案件,积累了很多实战经验,现靳律师将这些经验总结为借名买房案例,以期帮助更多当事人,为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本文是靳双权律师曾办理过的一件借名买房案件,现将此案件改编成为借名买房案例,望读者耐心阅读。
案件介绍:
夏蜜、夏鲁和夏翔系兄妹关系,朱桢为三人的母亲。
2007年8月8日,夏鲁作为夏翔(买受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和案外人(出售方,甲方)朱洪涛、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经适房,该房屋成交价格为72万元,居间费2.2万元和相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定金1万元由居间方代为保管,在居间方配合甲乙双方去房地产开发公司改完底单的当日,乙方将剩余房款71万元打入甲方账户内。
2007年9月3日,夏翔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针对诉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了改底单,当日夏鲁使用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出售方朱洪涛支付了71万元购房款。次日房屋交付,夏蜜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了该房屋。
2009年6月17日,该房屋房产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夏翔,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居间合同》、契税票据、准入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均由夏蜜持有。
2015年3月15日,夏蜜将夏翔起诉至法院,要求夏翔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过程:
本案庭审过程中,夏翔对于夏鲁支付房款不持异议,但其认为夏鲁是受其委托而为其支付的购房款。
夏鲁出庭作证称2007年7月到8月期间,家庭协商为夏蜜购房,当时想借用他人的购买经适房指标,夏翔主动表示可以借用她的指标为夏蜜购房,对此夏蜜、夏翔、夏鲁三人及三人父母全部在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口头约定由夏鲁出资并借用夏翔的购房指标购房,所购房屋满五年后过户。三人之母亲朱桢出庭作证,所说情况和夏鲁一致。
关于诉争房屋相关材料为何在夏蜜手中,夏翔表示是自己2008年到2011年6月期间在诉争房屋居住时将相关材料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夏蜜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是夏翔委托夏鲁购房,因此购房后夏鲁将相关的材料交给了夏蜜。
夏翔庭审中提交了数张银行凭单,用以证明夏鲁在2005年11月11日、2006年11月23日、2007年3月27日、2007年9月7日使用夏翔的存折折取52万元,并于2008年2月4日为夏鲁开卡并存入人民币30万元。夏翔表示其已经为夏鲁预先支付了购房款82万元。
夏蜜对此不予认可,并否认上述款项和购买诉争房屋之间没有关联。夏蜜同时提交了夏鲁的丈夫陶忠(出卖人)和案外人毕桂成(买受人)在2007年10月6日就其他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毕桂成出庭作证,以证明陶忠就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的售房款均直接打入高压祥的账户,因此夏翔和夏鲁在经济上多有往来,夏鲁委托夏翔为其理财。夏翔认可收到了毕桂城支付的147万元购房款,但并不认可该款项系夏鲁夫妻的购房款,更不能说明该款项来源和性质。
庭审中,夏翔为主张其在2005年11月到2008年2月多次向夏鲁支付购房款一事,夏翔称其出于对夏鲁的完全信任,因此把钱给夏鲁委托其购房,并不认可夏鲁将自己的款项存在自己名下委托帮助理财。
经法院询问,夏翔称自己在1992年参加工作,一直在打零工,没有稳定工作,没有购买过房产;对于2007年购房时月收入一事,夏翔表示记不清楚,关于70万购房款,夏翔表示是一个人积攒的积蓄。对于签署诉争房屋交付之后便由夏蜜一家居住使用一节,夏翔表示是其将该房屋基于亲属关系借给夏蜜居住时用的,夏蜜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矛盾激化后,高压祥为何主动办理登记在其名下诉争房屋一节,夏翔表示是为了其个人安全考虑。
庭审中经夏蜜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法院委托北京某评估公司对涉诉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2014年7月15日,诉争房屋市价值为258万元,单价为每平方米2.6万元。随后,夏蜜支付了鉴定费7000元。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夏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夏蜜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夏蜜名下。
一审判决后,夏翔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夏蜜和夏翔对于双方就诉争房屋所涉合同关系各执一词,夏蜜主张双方系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夏翔则主张双方之间为房屋借用关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证据不足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件中,购买诉争房屋房款的执行人为夏鲁,夏鲁和朱桢均系夏蜜和夏翔共同的直系亲属,且庭审中两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可信度较高。结合本案购买诉争房屋所涉相关手续、票据及材料等原件均保存于夏蜜处,夏蜜一家自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等客观现实,可以认定夏蜜所主张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符合常理,并且有事实基础,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关于夏翔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出资的银行凭单证据一节,在2005年11月到2008年2月期间,时间跨度较大,而且夏鲁也有证据证明其资金流入高压祥的账户,因此仅能证明其和夏鲁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相关的款项的具体用途。相应的,夏鲁作为购房的具体执行认,表示购房款系其借给高盛里的,而非夏翔的自有资金。鉴于货币的一般物属性,在没有有力证据予以反正的情况下,应当以夏鲁的证词作为事实考量。因此,即使夏翔向夏鲁支付了相应款项,在夏鲁否认其和夏翔之间委托购房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夏翔也没有提交反证予以反驳,因此法院对于夏翔所主张的其委托夏鲁购房的事实不予认可。
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同时双方约定了在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夏蜜,现相应条件业已成就,夏翔应当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夏蜜名下。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介绍:
易盛借名买房律师网是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借名买房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北京市天通苑、回龙观等地区的大量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件后,总结办理借名买房案件的经验,之后又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北京市各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进行了会议研讨,了解了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作战,从庭前取证到庭审策略,都有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确保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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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财富的迅速增加和个人投资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内已进入财富管理时代,各项投资理财业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个人理财已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主要策略。各金融机构在由“产品为中心”向“客户需求为中心”顾问式服务模式的转型中,其个人理财业务能力将决定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迫切需要专业的理财规划师。此外,2003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第五批53项国家职业标准中,理财规划师正式被纳入了国家职业大典,2004年《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标准》也正式发布。这意味着未来将会出现大批独立的、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理财服务的理财公司,这也需要大批的理财规划师。但目前,我国理财规划专业人才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有权威专家预计,目前我国理财规划师的缺口为20万人,在未来对理财规划师的需求会以每年10%-20%的速度增长。因此,不难预见在未来5到10年,理财规划师将成为继注册会计师、项目分析师和项目管理师后的热门职业,尤其是取得资格认证的理财规划师必将成为中国金融职业场上的新宠,年薪应该在10万到100万元人民币之间。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是根据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新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理财工具和理财规划实务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培养既精通金融理论,又擅长营销实践的个人理财专业人才。通过培训,考试合格者可以获取我国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网上备案,电子注册,全国通用;根据国家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的最新规定,凡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证书者,将享受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待遇。同时,在国际上受到联合国和一百多个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认可。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是江苏省劳动厅批准的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省级培训鉴定单位。国家理财规划师联盟江苏唯一成员。它拥有一支基础厚、能力强、富有朝气、奋发向上的高学历的金融专业教师队伍,是江苏省最早进行理财规划师培训的单位。在第一期培训中,学员考试通过率达到70%,其中尹媛媛、夏翔在“2006国家理财规划师大赛”荣获十佳称号。2007年秋季考试,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举办第三期国家理财规划师培训。此次培训除了沿用上期的师资队伍,还将邀请劳动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为学员做专题培训。有关培训事宜的联系地址是:南京财经大学福建路校区综合楼410。联系电话:025—83494708。
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国家理财规划师培训简章
专业背景
理财规划师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在金融领域从事个人理财资格认证。
随着2006年国内金融业全面开放,国际化发展,我国国民财富的迅速增加和个人投资意识的不断增强;各项投资理财业务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取得资格认证的理财规划师必将成为中国金融职业场上的新宠。
2005年11月1日正式事实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银行理财从业人员资质提出了明确的界定和要求,提高了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专业化门槛。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预言:理财规划师是继律师会计师职业后的又一新兴的热门职业,美国《福布斯》杂志曾列本世纪十大收入最高的职业中理财规划师排名第二。
招生对象
(1) 银行的个人业务部管理人员,客户经理;
(2) 证券、基金公司的业务人经理、投资顾问;
(3) 保险公司的培训经理、营销管理人员、营业部经理、高级业务人员;
(4) 投资中介公司、咨询公司及经纪公司专业人员;
(5) 提供理财咨询的其他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
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 助理理财规划师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证书、经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 理财规划师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经本职业理财规划师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理财规划师职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理财规划师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 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证书颁发与考试
经培训后由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每年二次(五月、十一月)参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考。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综合案例三部分考试成绩合格,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是求职、任职的唯一国家资格证书。
课程内容及课时
课程内容:理财规划基础、财务和会计基础、宏观经济分析、金融基础、税务基础、理财规划法律基础、理财计算基础、理财规划师工作流程和要求、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投资规划、税收筹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综合理财规划。
课时:120标准课时
教材:采用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
授课方式
双休日授课
培训费用
助理理财规划师
培训费298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
理财规划师
培训费4980元/人(含报名费、教材费、培训费)
招生计划
助理理财规划师50人
理财规划师50人(额满为止)
报名方式
电话报名、现场报名、团体报名
报名材料
(1) 单位开具两份相关从业年限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 二寸免冠彩照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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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介绍:
斯蒂芬 A. 罗斯(Stephen A. Ross)
现任MIT斯隆管理学院财务与经济学教授,以及多家学术和实践类杂志副主编,曾任美国财务学会会长。罗斯教授以其在“套利定价理论”(APT)方面的杰出成果而闻名于世,并且在信号理论、代理理论、期权定价以及利率的期限结构理论等领域有深厚造诣,他也是世界上著述颇丰的财务学家和经济学家之一。
伦道夫 W. 威斯特菲尔德(Randolph W. Westerfield)
南加利福尼亚大学马歇尔商学院荣誉院长,财务学教授,曾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任教长达20年,并担任财务系主任。
杰弗利 F. 杰富(Jeffrey F. Jaffe)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教授,对内幕交易方面的研究很有建树,并在IPO、投资机构管理、做市商行为、通货膨胀和利率作用的理 论和实证研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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