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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2-13 10:21:3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条 企业应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销,禁止无标准生产。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省人民政府对制定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应当予以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药品、兽药、食品等工业产品的要求;

(二)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及其生产、管理技术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的制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第八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也可根据市场需要,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其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充分发挥有关专家、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用户、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新产品、重要的工农业产品和需要对标准水平作出评价产品的审查委员会,应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企业制定的标准在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上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持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本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企业按规定申报的备案材料后10日内予以登记,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与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应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当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对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重新备案。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十五条 下列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二)产品标识上标注已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三)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其技术指标属于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

2021年合肥市申请安徽省新产品鉴定好处和条件分析

合肥市目前对申请安徽省新产品鉴定项目是非常支持的,那么合肥市的企业想要申报该项目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再者在申报项目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希望本文能给企业带去帮助,助力项目申报。

一、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的好处

1、申报一项安徽省新产品鉴定,目前合肥市政府有5万元的奖励政策。(每家企业申报一年内原则上不能超过10项)

2、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体现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以后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的基础。 如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以作为    附件材料加入,有加分作用。

3、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并备案,拿到“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是一项荣誉。之后还可以申报合肥市科技进步奖及国家重点新产品。

二、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的条件

 1、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具有很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应用、推广价值。

 2、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3、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4、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分试产(试用)和投产(使用)两类。无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投产(使用)和试产(试用)鉴定一般合并进行。

 5、新产品鉴定需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具备投产所必须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及工装检测和质量控制手段;符合标准化规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用户反应良好;符合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材料

1、《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2、《安徽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3、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完整的技术鉴定文件;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的书面承诺,并由法人代表签章。

综上,合肥企业想要申报安徽省新产品鉴定项目,有任何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卧涛,专业项目工程师在线帮您解决所有疑问,让您的申报之旅轻松顺利。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于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新的技术成果,在应用中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转让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第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获奖项目均授予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一等奖五千元,二等奖三千元,三等奖二千元,四等奖五百元。奖励基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第四条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省评委会由省科委、经委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第五条 请奖项目,一般按照任务来源或完成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企业单位的成果推广、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由行署、省辖市经委初审;高等院校的项目,由本院校学术委员会初审;国防系统的民用或军民通用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初审;部属驻皖单位直接为安徽省服务的项目,由单位所在地的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归口部门初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中单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也可以单独上报。第六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别报省评委会下设的行业评审小组或综合评审小组复审,同时将有关材料抄报省评委会办公室。复审合格的,报省评委会核准审定。第七条 经批准授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评审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无异议和异议不能成立的,即行授奖。第八条 对达到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的项目,由省评委会上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同一项目已经获奖,但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和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参加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业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任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评奖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禁止徇私舞弊。已授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给予责任者以批评或处分。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制定具体奖励办法。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由科委负责。

2022年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性补贴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第三条 企业是实施技术进步的主体,享受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加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技术进步机制,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保障企业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计划、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企业职责第七条 企业依法开展技术进步活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进步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第九条 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技术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其他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实物质量,逐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进步的重点是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材料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防治工业污染。

企业技术进步项目中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资金,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增提的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采用各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四条 企业应收集、研究和利用国内外相关的科学技术信息,开展技术创新,加速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的水平。

小型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限期停用污染严重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并禁止转移他用。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逐步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定级制度,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充分发挥企业科协组织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企业要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投资结构,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分别予以限制生产、使用和限期淘汰。

包含政府目标责任奖、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奖、档案达标奖、党建先进单位奖。

政府目标责任奖:发放标准为在职在编人员一个半月工资总额的奖金奖励。

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档案达标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党建先进单位奖:发放对象为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标准为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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