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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9-05 12:50:4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含义为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健康或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

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

含义为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健康或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社保怎么认定特殊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特殊工种怎样认定?

特殊工种是劳动部门规定的,在对身体有害环境下连续工作达到固定年限,可以提前退休领取退休金。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的行业、工种作出了具体的规划。现在特殊工种认定由单位上报,社保局审核,只要达到规定的要求,一般都会批准。

法律分析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特殊工种怎么认定

特殊工种怎样认定?, 特殊工种怎样确认

根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特殊工种需要通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等程式来确认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允许,并取得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即才具有特殊工种的资格。

大连职工特殊工种怎样认定

大连市关于加强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1号)精神,决定对全市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定,并对核定后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执行国家规定行业特殊工种的企业,从即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继续列入执行特殊工种岗位范围的申请,并以文字资讯和电子资讯两种形式报送《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申请表》(见附件1)。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稽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属以上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二、企业经改进工艺或提升生产手段、使用新技术及新装置等,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后,现已不符合原执行规定标准的特殊工种(如原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为主已改变为机械或自动化生产为主的工种),不再列入特殊工种的执行范围。

三、与其他行业企业已明确的特殊工种具有相同生产方式方法、生产作业条件等标准的工种,除国家已有规定列入可参照其执行特殊工种范围外,其他一律不得参照执行。

四、原未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和新建企业,此次均不得列入执行特殊工种的范围;原已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因改制等原因在原生产基地新组建成立的企业并生产原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的产品,可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但工种岗位不得新增或扩大。

五、原属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因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未从事生产作业(如下岗、离岗休养期间),虽发放了生活费和继续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也不得记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对各行业特殊工种范围规定,对提交继续执行特殊工种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企业执行特殊工种核定通知书。

七、经核定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企业,2005年6月30日前要认真组织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见附件2),并以文字资讯和电子资讯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稽核确认的《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由企业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存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资料库。

八、对2004年9月30日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因档案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清楚或无法确认的,在填报《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时,企业要提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字(上岗协议)、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资料(影印件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的,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年限。

九、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将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在岗作业情况如实在《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上做好记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进行年度稽核,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填报增减变化表,以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资讯资料库记录。

十、军队三军装备部直属企业列入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的工种目录,分别由各装备部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稽核后,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十一、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申报退休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并对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讯库所存资讯核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对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市属企业,由单位或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和《公示认定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

县、市、区属企业,由单位或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和《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稽核,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特殊工种认定通知书》,经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集中提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准予办理退休。

十二、对2004年12月31日前曾在原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失业人员申报退休的,由其档案委托管理机构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档案或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原始相关材料按上述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今后,企业与曾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将其《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装入本人档案。

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和未填写《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的,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核定企业执行所在行业的特殊工种种类目录,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是强化养老保险管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客观需要,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的重要工作。各企业单位要认真负责,主动配合,支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抓好特殊工种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依法行政,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企业执行特殊工种范围申请表》

2、《企业工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请问特殊工种认定?

特殊工种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如:焊工、电工、锅炉工、驾驶员、起重工等。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

《劳动法》对特殊工种的具体划分和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社保怎么认定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是劳动部门规定的,在对身体有害环境下连续工作达到固定年限,可以提前退休领取退休金。

91年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的行业、工种作出了具体的规划。

现在特殊工种认定由单位上报,社保局稽核,只要达到《规定》的要求,一般都会批准。

如何确定认定特殊工种

你好,国家是这样认定的

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特殊工种认定 无档案 怎么办?

如果你无档案,就请提供如下资料来证明你是特殊工种:转正定级表、调资升级表、工种变动单、劳保卡、体检表、工资表、车间或班组花名册、履历表、职工登记表、工作证件、劳动合同、工种登记卡类等或其它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各地略有不同,具体与当地劳动部门取得联络。

还有问题可继续问

特殊工种由那个部门认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

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特殊工种是用人单位认定吗?

特殊工种需要用人单位申报认定,并建立特殊工种档案,如果没有经过相关程式认定是不享受特殊工种待遇的。

请问特殊工种在这方面是怎样认定的?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装置的安装、执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讯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装置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装置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讯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巖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

特殊工种的确认,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一是确认的方法。市属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本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

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凡符合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列出明细,提出申报。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定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按规定负责办理。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关政策和对应部门,

法律依据:《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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