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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6-20 16:47:5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一、按照广播影视卫星应用总体规划,建立申报制度,完善各项审批程序,归口管理。开展卫星应用的省(区、市)要制定本省(区、市)的应用发展规划,报部统筹协调,做到稳定有序发展。二、卫星技术体制要执行统一的标准,设备经过认定后方可入网运行。三、按照

一、按照广播影视卫星应用总体规划,建立申报制度,完善各项审批程序,归口管理。开展卫星应用的省(区、市)要制定本省(区、市)的应用发展规划,报部统筹协调,做到稳定有序发展。二、卫星技术体制要执行统一的标准,设备经过认定后方可入网运行。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收类设备经认定后实行定点专营。四、采用数字压缩技术上星要经部审批,以便统一体制,保证系统质量。五、为保证总体利益,部统一选择星源和分配转发器,不得擅自租用或搭载转发器上节目。六、转发器供求双方以经济合同来确定相互关系和利益。七、视频压缩的信源、信道标准参照部数字传输技术体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八、现有普通电视卫星频道,暂保持原有的模拟调频传输体制,坚持无偿服务的方针。九、卫星电视的维护管理规定参照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128-1996执行。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2002修正)

3GPP和其他标准化组织开展的大部分5G卫星通信标准化工作都集中在物理层和MAC层,还考虑在卫星5G集成网络的背景下定义卫星用例和架构选项。加拿大航天技术公司MDA卫星通信研发部总监纪尧姆·拉蒙塔涅重点分析了6G卫星通信标准化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以实现卫星和地面6G网络的完全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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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性管理

LEO卫星提供比GEO卫星更短的传播延迟和更高的数据速率。然而,这些优势伴随着频繁的切换和拓扑变化的代价。LEO卫星的切换分为三种类型:发生在卫星波束之间的卫星内切换;发生在卫星之间的卫星间切换;接入网络间切换(也称为垂直切换),发生在属于不同接入网络的卫星之间。

在6G未来网络中,LEO卫星不仅将服务于农村或偏远地区,还将在城市和人口稠密地区提供通信服务和覆盖。这样的场景将导致数千个UE连接到一颗LEO卫星,而这一大群用户几乎需要同时经历频繁的切换过程。使用传统的切换管理方案同时或半同时管理数千个用户的切换将产生巨大的网络负载。需要新的切换管理方案来处理6G LEO卫星中的这个问题。

对于基于IP的网络中的移动性管理,IETF引入了许多协议,例如移动互联网协议版本6 (MIPv6)和代理移动互联网协议版本6 (PMIPv6)。然而,此类协议并非旨在应对卫星中的高拓扑变化率。学术界已经提出了许多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软件定义网络(SDN)的控制平面和数据平面的概念是一种有效管理LEO拓扑的有前途的方法。

LEO卫星的快速移动足迹影响寻呼程序,这主要与跟踪区域管理有关。跟踪区域为卫星覆盖区域(足迹);它可以是固定的或移动的。虽然移动跟踪区域可以适应LEO卫星的移动足迹,但它会导致高寻呼负载,网络难以管理。此外,在未来的LEO卫星中支持双连接和垂直切换需要新的机制来提供集成6G网络中的无缝移动性并改善全球网络覆盖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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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

LEO巨型 星座 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性是卫星能够形成网络并通过星间链路(ISL)相互通信。由于LEO中的频繁拓扑变化,ISL的寿命有限。此外,由于某些分区的高流量负载,一些ISL可能会出现拥塞。此外,由于预计LEO将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应用,因此每种类型的应用都需要满足某些QoS要求(例如数据包传递延迟)。因此,成功的数据传输需要强大的路由方案,能够满足每种应用类型的QoS要求并适应LEO的独特特性。例如,延迟容忍路由适用于延迟敏感应用,而多路径路由则需要支持对带宽要求较高的应用。因此,开发适应LEO动态环境并满足各种用户应用需求的标准路由协议至关重要。标准应支持不同卫星 星座 和运营商之间的互操作性。此外,应考虑跨网络路由(即跨卫星、空中和地面网络)以实现LEO与6G的完全集成。为了支持有效的路由,资源分配、网络监控和拥塞控制等主题应被视为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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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SDN/NFV的采用

SDN/NFV范式将在未来的6G卫星集成网络中发挥关键作用。然而,学术界尚未充分研究在LEO中使用SDN/NFV。虽然已有文献提出了几种软件定义的卫星网络架构,但是在标准化工作中应考虑基于SDN的LEO解决方案,以提供集成网络组件与不同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例如,可以按照特定标准开发星载SDN兼容路由器,以在LEO卫星上运行,并提供软件化路由功能,以适应 LEO动态环境的变化。

NFV将特别需要向用户隐藏集成网络的复杂性。NFV可用于各种应用,例如移动基站、内容交付网络和平台即服务的虚拟化。部署在通用标准化硬件上的网络功能虚拟化有望减少服务和产品引入时间以及资本和运营支出。根据ETSI的说法,NFV环境控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应该通过自动化和编排来完成。ETSI在NFV中创建了一个单独的流MANO,描述了如何控制灵活性。ETSI引入了一套完整的标准来实现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其中虚拟化网络功能(VNF)可以与独立开发的管理和编排系统进行互操作。许多主要的网络设备供应商已宣布支持NFV。另一方面,主要的软件供应商宣布他们将提供NFV平台,供设备供应商用来构建他们的NFV产品。然而,在卫星网络领域,这些概念和技术的采用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调查以确定在LEO中采用NFV所需的要求。此外,在卫星网络组件的设计中应考虑对NFV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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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管理与编排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将成为6G网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在网络管理和编排层面。ETSI于2017年2月启动了体验网络智能(ENI)行业规范组(ISG)。ENI是向辅助系统(即利用ENI智能功能的现有系统)提供智能网络操作和管理建议及/或命令的实体。ENI有两种运行模式:推荐模式和管理模式。前者为运营商或辅助系统提供建议,而后者也可以为辅助系统提供策略命令。在推进网络自动化的另一项努力中,3GPP引入了SON的概念,其中AI/ML可以应用于多个网络管理功能自动化。然而,ENI和SON概念仍仅限于5G环境,在应对设想的6G卫星集成网络中的巨大复杂性、异构性和移动性方面可能不够灵活。为了支持6G的智能和自主性,有学者提出了自我进化网络(SEN)的概念。SEN考虑6G及以上的集成架构,利用AI/ML使未来的集成网络完全自动化,并在网络、通信、计算和基础设施节点移动性的提供、适配、优化和管理方面进行智能演进。SEN可用于支持LEO中的实时决策、无缝控制、智能管理,以实现高水平的自主运行。然而,SEN是一个相当新的概念,尚未被标准化组织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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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解决方案

卫星网络环境非常容易受到卫星在太空中难以修复的故障的影响。此外,升级卫星基站并不像升级地面基站那么容易。第三,卫星稀缺的电源可能会干扰正常的电信功能。因此,卫星网络设计应基于容错的概念,以保持网络的生存能力。此外,与卫星相关的标准化活动应支持未来密集部署的卫星网络中的容错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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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频谱管理

由于无线通信的普遍增长以及UE对带宽需求不断增加,动态和高效的频谱管理在LEO中非常重要。随着更多卫星的部署和更多应用的出现,频谱稀缺问题是未来LEO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不可预测的用户移动性和卫星移动性的因素使得动态频谱分配是必要的,但也是困难的。需要在多个层面上考虑动态频谱分配,以减轻多波束卫星系统中的小区间干扰、卫星间干扰以及频段共享时卫星与地面通信之间的干扰。此外,频谱管理必须考虑更高频段(THz) 和使用自由空间光学 (FSO)通信的选项,因为它们有望在未来的LEO中使用。尽管卫星研究人员已经研究了各种静态和动态频谱分配方案,但标准化工作并未充分涵盖该问题。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第三条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境内卫星电视事业,繁荣电视屏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州、市、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公安、电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配合同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可以共同组建稽查机构,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安装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定点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第七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具有新产品开发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产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齐套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第八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向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申领生产许可证手续。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定点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第十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健全的售后服务能力。第十一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广播电视、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批准,按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有州、市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不得向无购买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十三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器件、零部件,必须向省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件,必须向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单位凭证明文件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安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业务。第十五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安装设计和施工能力,有1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4名以上熟练技术工人;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施工所需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十六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安装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按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全省通用。但跨县、市作业时,应当到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可以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节目的,可以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顺等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各类企业。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发展规划和生产定点;技改、科研、基建的立项和生产计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质量监督、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以及专用元器件和部件的进口管理等项工作,统一由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为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发展规划,组织本地区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定点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按电子工业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生产月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年度生产计划的编报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负责进行本地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无证查处工作;

四、协助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定点工作。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并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包括全外向型)面向全行业。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企业所有制性质,均可向所在地区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申请生产定点。第七条 申报生产定点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产品本地化配套程度高;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三、申报企业应具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检测手段和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齐套的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第八条 生产定点的申报、审批及有关事项:

一、申报生产定点的企业,应向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生产定点的申请报告;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推荐生产定点企业的有关材料报电子工业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由电子工业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结合《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生产条件予以办理;

二、已批准生产定点的企业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手续后,允许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其配套产品。

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后,允许获证企业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第九条 对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要求:

一、将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经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报电子工业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生产、销售情况须按月上报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的专用元器件及部件需按电子工业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生产计划进行申报,经电子工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开具证明(见附件),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三、必须按有关规定在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证书编号及产品出厂日期;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新产品的鉴定,必须经过电子工业部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方为有效。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出口产品的生产管理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出口产品(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必须是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并需按国家有关电子产品的出口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其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在初审和推荐企业申报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时,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

全外向型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成套散件或专用元器件及部件的进口,统一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第十一条 为鼓励企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经济,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定点实行动态管理。

电子工业部和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以多种形式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显著下降、随意转让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商标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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