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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8-19 02:55:4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执法的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信息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

(三)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鼓励建筑垃圾产生主体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第八条 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网址等。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建筑及装饰装修企业、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保护环境的意识。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后,方可处理。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装饰装修及修缮房屋的零星施工或者因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但应当在施工作业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第十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以及菜单式全装修、装配化装修,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保障工程项目的建筑、装修质量,减少工程项目投用后维护修缮的频次和因维护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管理人员;

(二)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蔽设施;

(三)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四)拆除工程作业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五)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拆除作业完工后的二十日内清运完毕,其他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工程施工作业结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因特殊原因不能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

(六)硬化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清洗设备或者采取保洁措施,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出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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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的,以下是规定,建议你把91号令打印出来再去驾校咨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第二节 申请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四)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四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第四十四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第五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住址是指: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什么是T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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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然界中,人类所发现含有α-亚麻酸最高的食用油是紫苏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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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net 2005年12月19日 17:02 中国信息验证网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8.20

生效日期:1990.08.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技术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八分之一,使用和经销方面的科技人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分技术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还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交费办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设在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有能力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该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必要时,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派联络员负责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报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协调后,

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技术委员会应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可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注。

第三十七条 各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局1986年10月15日颁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CSBTS

SC

技术委员会和

分技术委员会名称

秘书处所在单位

秘书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对应IECTC

TC

1

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2号 100044

TC8

2

微电机 西安微电机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桃园路 710077

TC2

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条件与环境试验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 510302

TC50、75

1

机械环境试验 电子部第5研究所 广州市1252信箱 510610

2

气候环境试验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9

防爆电气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 河南省南阳市 473000

TC31

16

2

电学、磁学量和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单位制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100088

TC25

23

电声学 电子部第三研究所 北京市743信箱 100015

TC29、60

24

电工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维修性 电子部第五研究所 广州市1252信箱 510610

TC56

25

电气安全 中国标准化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100029

ACOS

26

旋转电机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武宁路505号 200063

TC2

27

电气文件编制和图形符号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首都体育馆南路2号 100044

TC3

1

简图用图形符号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首体南路2号 100044

SC3A

2

文件编制 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SC3B

3

设备用图形符号 邮电工业标准化所 北京新外大街28号 100088

SC3C

4

元器件数据库用数据集 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SC3D

36

带电作业 武汉高压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关山 430074

TC78

44

变压器 沈阳变压器研究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110025

TC14

47

印制电路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市1101信箱 100007

TC52

60

电力电子学 机械部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202号 710061

TC22

65

高压开关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大庆路8号 710077

TC17A、C

67

电器附件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TC23

1

器具开关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上海市宝庆路10号 200031

68

电动工具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上海市宝庆路10号 200031

TC61FJ

69

铅酸蓄电池 沈阳蓄电池研究所 沈阳市铁西区北二马路33号 110026

TC21

77

碱性蓄电池 电子部第十八研究所 天津市296信箱 300381

TC21A

78

半导体器件 电子部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7

1

集成电路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7

2

半导体分立器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79

无线电干扰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市武宁路505号 200063

CISPR

1

无线电干扰测量与统计方法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工、科、医射频设备无线电干扰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武宁路505号 200063

3

架空高压线及设备的无线电干扰 武汉高压研究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洪山区 430074

4

5

无线电接收设备干扰特性 电子部第三研究所 北京743信箱 100015

6

电动机、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及类似电器的干扰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510302

7

系统间电磁兼容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 西安翠华路115号 710061

8

信息技术设备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81

避雷器 西安电瓷研究所 陕西省西安市西郊大庆路 710077

TC37

82

电力远动通信 电力部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江苏省南京市323信箱 210003

TC57

89

磁性元件与铁氧体材料 电子部第九研究所 四川省绵阳市105信箱 621000

TC51

90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 电子部第18研究所 天津市第296信箱 300381

TC82

104

电工仪器仪表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TC85、13

1

电能测量和负载控制设备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2

模拟指示和数字电表及附件磁测量仪器 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哈尔滨市哈平公路1公里处 150040

3

交直流仪器测量电源检验装置和记录电源 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 上海市龙江路225号 200082

153

电子测量仪器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4、66

154

继电器、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 机械部许昌继电器研究所 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77号 461000

TC95

1

有或无继电器 电子工业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静态继电保护装置 电力部南京自动化研究院 南京市蔡家巷24号 210003

165

电子设备用阻容元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0

1

电阻器 北京第三无线电器材厂 北京554信箱 100015

2

电容器 成都宏明无线电器材厂 四川省成都82信箱 610058

166

电子设备用机电元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48

1

低频连接器 华丰无线电器材厂 四川省绵阳204信箱 621000

2

开关 电子部四十所 安徽省蚌埠320信箱 233010

167

电真空器件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TC39

176

原电池 中国轻工总会化学电源研究所 江苏省苏州葑门外庄先湾7号 250006

TC35

182

频率控制和选择用压电器件 国营晨星无线电器材厂 北京120信箱 100015

TC49

189

低压电器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上海武宁路505号 200063

TC17

190

电子设备用高频电缆及连接器 电子部第23所 上海市逸仙路25号 200437

1

射频连接器 电子部电子标准化所 北京1101信箱 100007

2

射频电缆 电子部第23所 上海市逸仙路25号 200437

202

架空线路 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北京良乡 102401

TC11

205

建筑物电气装置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设计院 北京广安门外莲花河胡同1号 100055

TC64

207

有或无电气继电器 中国电子元器件行业协会 北京石景山路23号 100043

TC94

213

电线电缆 上海电缆研究所 上海市军工路1000号 200093

TC20、7、55

222

互感器 沈阳变压器研究所 沈阳铁西北二中路18号 110025

TC38

224

照明电器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 北京市朝外呼家楼 100020

TC34

232

电工术语 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北京首体南路2号

从2021年开始,铝价一路猛涨,持续攀升,目前国内现货铝已超越近十年高点,甚至已经快要跟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水平一样了,铝板块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所以借着今天这个机会,咱们一起来看看铝板块细分领域的龙头企业--神火股份。

在开始分析神火股份前,我把整理好的有色金属行业龙头股名单分享给大家,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有色金属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的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神火股份成立于1998年,自成立到现在已形成以铝板块、煤产业为主的双主业格局,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煤炭、发电、铝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沉淀,公司目前是国内第六大电解铝生产商、第二大水电铝生产商,并且公司还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竞争力。

在简单介绍神火股份之后,我们再来看看该公司有什么投资亮点?值不值得我们投资?

亮点一:成本优势

因运输较为方便,新疆优质的煤炭资源价格便宜。新疆地区的能源优势得到了神火股份的充分利用,形成了比较完美的电解铝产业链。与疆外相比,公司生产电解铝更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毛利率在电解铝行业处于前列。

而且公司所负责的云南项目也是通过利用当地的丰富低廉的水电资源,同样起到了降低成本的作用,为保障公司营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亮点二:产品优势

火神股份在永城矿区生产的煤炭属于优质无烟煤,具有以下特点:低硫、低磷、中低灰分和高发热量等,可用作首选的清洁燃料使用在冶金、电力、化工等领域里。

至于在许昌矿区公司生产出来的贫瘦煤,这种煤的缺点就是粘结指数偏高,因此大多都是用于主焦煤的配煤,市场效应非常优秀。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品质极高,不但能够提高营收,还可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

亮点三:区域优势

神火股份地处苏、鲁、豫、皖四个省市交界处的永城市,交通特别便捷。公司开采的煤炭主要销往以下地区:华东、华中等,其中华东地区虽然工业发达,但煤供应方面缺乏的极为严重。

而公司具有的永城和许昌两大矿区与华东、华中地区挨得很近,符合对口销售的条件,在保障煤炭销量的同时还能降低运输成本。

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神火股份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神火股份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来看

铝合金在汽车轻量化上的功能,由原本的汽车轮轴、发动机壳不断朝着整车全铝车身框架的方向发展。并且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愈发需要电解铝。

从目前来看国内电解铝产能投放要低于预期,在供应满足不了需求的情况下,生产电解铝的企业说价能力比较强所以我觉得神火股份在行业,高景气时充分收益,十分利于公司业绩的进一步增长。

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想更准确地知道神火股份未来行情,直接点击链接,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股,看下神火股份估值是高估还是低估:【免费】测一测神火股份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

应答时间:2021-12-03,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以上就是关于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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