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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维修需要维修许可吗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8-08 22:05:0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需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二)符合省会城市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 已经省船舶

法律分析:需取得船舶生产许可证。申领《船舶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企业登记条件;

(二)符合省会城市交企(1989)803号文要求的乡镇船舶修造厂, 已经省船舶检验处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并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

法律依据:《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七条 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竣工验收后未满5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

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船舶维修管理的实施

法律分析:1、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

3、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4、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1修理单的编制

4.1.1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

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附表五)。

4.1.2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4.1.3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电机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4.1.4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4.1.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

4.1.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4.1.7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4.2承修方选择和修理前准备

4.2.1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4.2.2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1修船由规划建设处与船队船管科共同商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2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3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船管科依据《SMS文件控制程序》(BJ1101)妥善保管。

4.2.3修前准备

.1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船管科。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2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船队船管科,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3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4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4.3修理监督和审核验收

4.3.1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4.3.2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等有关船员应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4.3.3在修船期间船队船管科应派机务代表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船队制订和签署文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4.3.4修船期间,船队机务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4.3.5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10%,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应由机务代表向船队主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

4.3.6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签字,同时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4.3.7船舶修理项目中须提交船级社检验的项目,应由船队船管科在进厂前提出申请检验,以便及时取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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