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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3-08 22:38:2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城市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本办法的实施机关,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城市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本办法的实施机关,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执法局设立直属执法大队和督察大队;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以及徐州经 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区、云龙湖风景区设立行政执法分局。市执法局直属大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在市政府指定的道路、广场等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各行政执法分局设一个执法大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在所在区域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分局受市执法局领导,日常执法工作可以由所在区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理机构安排使用。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为目的,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执法局可以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限定的区域内行使。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形不洁,墙面脏污、残缺不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责任单位未按《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责任区域清扫保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清(拆)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或者其他宣传品的;

(二)擅自设置横幅、条幅、布幔、充气拱门、气球等宣传品的;

(三)广告、宣传品破旧、损毁没有及时清除、修复的;

(四)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露出护栏或者吊挂 有碍市容物品的;

(五)在城市道路树木或者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查处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电信经营企业,中止违法行为人公布的通信服务业务。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周围、开发区、风景区等区域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设置单位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处以罚款;对设置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夜景灯饰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夜景灯饰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开闭夜景灯饰的;

(四)夜景灯饰损毁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第十一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占道设置或者临街墙体离地面二米以内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或者摊点群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设摊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在居民小区楼房、楼道、公共场地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在公共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算卦、看相等迷信活动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卖艺、兜售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惊扰、捕捉、伤害广场鸽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向路面、场地洒泼、倾倒污水、泔汁、炉灰,丢弃废食具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将垃圾扫进下水道或者向下水道内倾倒、丢弃垃圾、废弃物的;

(三)冲洗车辆污染路面的;

(四)店铺、摊点经营者未保持划定范围内清洁卫生的。

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有的。。。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徐州市政府服务部门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位于徐州市潘塘高速入口东,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 4 个部门。司令部下设办公室、战训科、警务科、通信科、专职队指导科;政治处下设组干科、宣传科;后勤处下设财务科、生产科、管理科、供给装备科;防火处下设监督管理科、重点保卫科、火灾原因调查科、建筑审核科、法制科。下辖特勤大队、云龙区公安消防大队、经济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贾汪区公安消防大队、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城南公安消防大队、泉山区公安消防大队、新沂市公安消防大队、邳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睢宁县公安消防大队、铜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丰县公安消防大队、沛县公安消防大队、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消防大队 14个消防大队及所属中队和轮训队、车辆修理所、卫生队、调度指挥室共 4 个直属单位。现有编制 546 人,执勤消防车 83 辆。

中文名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所在地

徐州市

属性

非营利机构

性质

政府服务部门

发展历史所获荣誉TA说参考资料

发展历史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于 1948 年 12 月,徐州解放,徐州地区及徐州市属山东管辖。在对国民党警察局消防队整顿改造的基础上,成立徐州市公安局消防队,有消防队员 48 人,其中干部 2 人。

1955 年 4 月,徐州市公安局消防队设 5 个班,共 46 人,其中干部 4 人。

1960 年徐州市公安局消防队设 4 个消防分队:一分队(大马路)、西关分队(段庄)、东关分队(杨庄)、贾汪分队(贾汪),共有消防人员 53 人。

1965 年 5 月,公安消防队伍班长以下人员实行义务兵役制,当年征集义务消防兵 37 人,人员编制增至 95 人,实有 97 人,其中干部 2 人,警士 95 人。同年徐州市公安局设消防科,消防队设防火组。

1966 年 4 月徐州市公安局撤销消防科,成立徐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下辖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消防大队隶属公安局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徐州市公安机关军管会派军代表进驻负责消防大队工作。

1973 年 10 月恢复徐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建制,下设防火组、战训组、后勤组。

1983 年 1 月,公安消防队伍纳入武警部队序列,徐州地区和徐州市共有 55 名消防民警干部转入现役。同年 3 月,江苏省实行市管县体制,撤销徐州地区,徐州地区公安处消防科与徐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合并,成立武警徐州市消防大队,为副团级,亦称徐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科)。

大队下设政工股、秘书股、战训股、警务股、防火股、宣传股、后勤股,下设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五中队、六中队、车辆修理所以及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邳县、新沂县公安局消防股和消防中队。共有人员编制 418 人,实有 387 人,其中干部 96 人,战士 291 人。

1986 年 2 月武警徐州市消防大队改为武警徐州市消防支队,为正团级,亦称徐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下设政治处、后勤处、战训科、防火科、秘书科,均为副团级。 1994 年 1 月徐州市消防支队战训科改为司令部,防火科改为防火处,均为副团级,撤销秘书科。

1994 年 3 月,支队机关设立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四大部门,撤销秘书科,司令部下设办公室、战训科、警务科;防火处下设监督管理科、建筑审核科、群防科;支队下辖轮训队、调度指挥室、卫生队、生产经营办公室、车辆修理所。

1997 年 10 月,防火处增设民爆物品管理科。 1998 年 5 月,组建消防特勤大队,编制 45 人,为副团级。 2001 年 11 月,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为正营级。

所获荣誉

2005 年 4 月,被徐州市政府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2006 年 8 月,被徐州市委、市政府授予“彭城卫士”荣誉称号;

2006 年 9 月,作为全省消防部队的唯一代表,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平安江苏建设先进集体”;同月,省消防总队党委发文,号召全省消防部队向“彭城卫士”徐州市消防支队学习;

2006 年 11 月,被公安部消防局评为“公安消防部队先进集体”;

2007 年 5 月,公安部为支队荣记二等功。

2008 年,被团省委评为全省消防部队首家支队级单位省级“青年文明号”,被江苏省文明委命名为“江苏省文明行业”。[1]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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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支队介绍 · 徐州市消防支队 [引用日期2013-01-11]

[2] 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 湖北文明网 [引用日期2020-01-20]

词条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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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具体有以下几类:

(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

(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

(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第四条 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绿线。

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

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第五条 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第六条 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更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点绿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重点绿地,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依照《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需要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铜山区、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决定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占用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以填埋、建设等方式占用重点绿地范围内水体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占用重点绿地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扩建,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应当经绿地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重点绿地进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在临时占用后实施绿地恢复。第十二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占用重点绿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 重点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座椅、果皮箱、护栏、标识牌、廊架、凉亭、雕塑、亮化灯具、地面铺装等设施;

(二)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三)取土、挖石、焚烧物品;

(四)违反规定野炊、停放车辆、设置帐篷;

(五)放牧、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六)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第十四条 擅自占用重点绿地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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