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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4-23 05:32:3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提供新产品、新装备或者新服务,进而实现其市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提供新产品、新装备或者新服务,进而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促进企业以各种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工作。第五条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经费投入、研究开发、科技人力资源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企业及个人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企业接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当接受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第二章 企业技术创新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其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可在税前据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申请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的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相应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接受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知识产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省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与企业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归企业所有。第十条 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企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企业依照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列入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的技术创新规划:

(一)显著提高行业技术水平的行业共性、关键、系统集成技术;

(二)显著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

(三)显著节约资源的资源开发、替代、利用技术;

(四)显著减轻环境污染的生产、废弃物排放或者污染治理技术;

(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或者可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新技术;

(六)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技术;

(七)能显著提高就业水平或者生活质量的新服务;

(八)在以上领域内能形成新的国家或者国际技术标准;

(九)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等有较大影响的技术。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工商登记注册;

(二)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

(三)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

企业在申请时有向主管部门如实告知上述条件的义务,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文件。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技术创新项目申请省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资助时,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

(二)项目具备必需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第三章 促进措施与服务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省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产业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应通过下列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指导和服务:

(一)编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编制、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南;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向企业提供全国和全省有关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资源、科技条件以及其他与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和政策信息,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的合作;

(四)推进各种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开展广泛的技术经济合作;

(五)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

(六)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中介组织建设;

(七)与有关部门认定、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高;

(八)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资助、监管、鉴定或验收;

(九)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指导或服务。

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2009修正)

一、正面回答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标椎如下: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详细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税收减免,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三、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是什么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指的是高新企业产生的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提供技术交易信息、场所、网站,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技术招标、技术拍卖、技术交易咨询、技术产权转让中介、技术产权使用许可中介等活动。第四条 鼓励兴办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扶持技术交易,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当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改造传统产业,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技术的一方对所提供技术及其产权归属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接受技术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介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第八条 市场交易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三)串通招标、投标;

(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技术价款、技术交易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登记制度。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原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行业组织或者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为登记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应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四条 技术经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从业资格,遵守国家有关经纪活动管理规定。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六条 对在技术交易项目实施、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资本化及技术市场监督、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活动中从事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8日施行、2002年5月30日修正的《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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