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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5-15 03:37:2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青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青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和目标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计划和实施措施,促进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各有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本行业、本系统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诸实施。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重视高原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研究,促进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农牧业。第六条 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农牧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配套服务。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通过技术服务,与农牧业生产者建立互利合作关系,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八条 实行农牧业生产、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加强农牧业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技术素质。

在农村、牧区逐步推行“绿色证书”制度,考核评审农牧民技术职称。

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的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农牧业科学技术推广的需要,规划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试验示范基地。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使企业成为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导、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第十条 企业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职责是:

1、贯彻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

2、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管理体制,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制;

3、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其他企业也应建立必要的技术依托;

4、逐步增加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5、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并认真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6、采用和推行国际标准,建立并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计量、信息管理规范;

7、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工人技师制度,重视和发挥职工技术协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众科学技术团体的作用,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组织研究、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资源开发步伐,提高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效益。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或组织创造发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公民或组织可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创造发明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成绩显著的公民或者组织。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有重点地开发高新技术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稳定和发展科学技术普及队伍,不断改善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和工作条件,支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科学技术馆、站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场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科学技术普及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切实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科学技术机构转制为科学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走科学研究与生产相结合的道路。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科学技术机构。民营科学技术机构在科学技术立项、技术职称评定、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国有科学技术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国外、省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创办科学技术机构,其科学技术机构与本省科学技术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深松作业标准:深松应能打破犁底层,深度一般要大于25厘米,不超过35厘米;如果采用凿(铲)式深松机,相邻两铲间距不得大于2.5倍深松深度;由于这一区域春季风沙严重,春播之前深松,深松机应具备较好的合墒整地功能;秋收之后深松,深松机应具备一定的秸秆处理能力,以保留一定量的秸秆覆盖地表。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山西大部、陕西中北部和南部、宁夏南部、甘肃中东部、青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1、城乡居民及党政机关分流出来的干部、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复员军人,有经营能力的退离休、停薪留职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可以从事个体经营、中介服务或开办私营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放长假的职工,可以凭单位证明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其工龄连续计算。2、除国家规定不准从事第二职业的职工外,其他单位的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培训职工和咨询服务。

二、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3、除国家明令禁止和专营、专控经营的行业、项目、商品外,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综合经营,一业带多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既可以零售,也可以批零兼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还可以长途贩运市场需要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农牧副产品,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封锁和限制。4、除国家禁止开采的矿种外,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矿山资源法》,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开办中小矿山企业,从事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鼓励私营企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加工配套产品,开办农牧副加工企业、建筑企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行业;允许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5、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鼓励个人开办幼儿园、文化站、学校、医院、诊所或从事其它社会服务事业,并在审批登记、资金、税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6、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允许个人从事非信函特快传递、报刊发行、电话信息服务、电话配线施工以及街道公用电话、话机维修和城市居民小区、农村支局以下邮件投递等服务。7、在少数民族地区,个体银匠经州、地、市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饰品等业务。8、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公路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业,在线路安排等方面和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经铁路部门审查批准,允许有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购买铁路货运车皮,从事专线运输业务。凡个人申请从事机动车辆客货运输的,凭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批证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从事经营。9、允许有经营实力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购买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允许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参资入股;也可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经营方式。1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发展股份制企业,股东人数和股份金额不受限制。经州、地、市及省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与国有、集体企业合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份制经营的可享受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的有关政策。11、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与境外企业或个人合资、合作、合伙办企业;可以通过外贸进出口公司联营、委托代理的方式开展外贸经营业务;可以到国外经商办企业,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

三、放宽登记条件12、凡申请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它部门自行规定的许可证、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照的依据。13、放宽注册资金的审核。除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外,验资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不作为审核登记的必备手续,注册资金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降低50%。14、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可以冠用省、州、地、市、县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两个企业名称。凡两人以上投资,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和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独资私营企业,可以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的经营项目、行业,可以允许试办。15、在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对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可本着“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实行先登记,待试营业一年后再发照。试营业期间免收税费。

四、放宽政策,创造宽公的发展环境16、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收入,除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行政事业收费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收费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并取消城市容纳费。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并公开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凡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或控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检查部门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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