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14岁。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2.救助条件:①具有山西省常住户口或居住证。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③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④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3.救助内容及标准:①定点医院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②为0-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
③为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④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⑤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⑥由定点康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配或手术服务,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⑦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6000元/人,确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其30000元一次性救助;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⑧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4.申请:由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设区市或县级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国家对残疾儿童有什么优惠政策?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记者荣启涵)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贾勇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我国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贾勇介绍,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原则通过《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眼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贾勇说,这一制度主要针对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制度空白,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到的服务内容作为主要救助内容,并强调与基本医疗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进行有效衔接。
贾勇表示,意见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至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主要是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贾勇说,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有0至6岁各类残疾儿童167.8万人。儿童期是康复的黄金时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多数残疾儿童能显著改善功能,不仅可以减轻家庭经济、精神负担,更能正常上学、就业,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截至目前,我国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到近7000个。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福建、宁夏、云南等9个省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十五条 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计划并给予补贴。对农村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由拆迁人协助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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