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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7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5-27 17:01:5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者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节约能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节能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市属工业企业、区或者县属工业企业、乡镇工业企业),以及中央单位和其他省市在沪的工业企业,均应当执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含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3000吨以上(含3000吨)不足1万吨的工业企业,应当有分管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人员。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不足3000吨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备从事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四条 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年耗能量,以1980年度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划定。

凡年耗能量有增长的企业,应当根据新的实际消耗量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确定节约能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第六条 工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综合配备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消耗一级(进出厂)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5%,二级(车间)和三级(主要耗能班组或者机台设备)计量检测率应当不低于90%。

能源计量器具要定期检查、校验,受检率和合格率应当不低于95%。

工业企业燃料消耗一级计量检测的可行性,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送市技术监督局认可。第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市统计局有关规定,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完成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者产品能耗)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年耗能折合标准煤1万吨以上的企业,还应当按季度向市统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报送《重点工业企业能源消耗表》。第八条 工业企业中,凡年耗能达煤炭400吨,或者电力50万度、或者燃料油200吨、或者煤气30万立方米,以及耗用其它能源折合标准煤达300吨的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必须建立定额考核制度。第九条 工业企业因生产工艺的要求而必须使用原油、重油、柴油、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以及用电作为热源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工业企业的热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执行。

根据热平衡测定分析,工业企业可利用的余热资源回收率,应当不低于50%。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锅炉的新增、扩容、转让和报废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原市节约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业、生活锅炉设置、使用管理暂行条例》执行。第十二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监测、计量和控制仪表的配备,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链条炉排工业锅炉检测与控制装置配套细则》执行。第十三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管理,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蒸汽锅炉房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等炉”的标准。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的锅炉水处理、热力管道和供热用热设备的保温、疏水阀的使用以及凝结水的回收,应当按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业企业供热系统运行管理规范》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良”的标准。第十五条 工业窑炉的用能管理,应当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等级应当不低于“二等炉”的标准。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电能管理,应当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执行。

电加热设备效率和企业受电端至用电设备的线路损耗率应当达到规定指标。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电计划,按所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时间和用电负荷率组织生产。企业日负荷率应当不低于规定的指标。第十八条 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以及所属生产点,因生产需要而进行扩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经济委员会审定。

凡新建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工业企业或者生产点,还须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联合供汽等集中供热形式。

实行联合供汽的企业,应当按市能源领导小组、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联合供汽的试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在已经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供热单位应当经济合理地向周围的工业企业增加供热量和扩大供热范围。

新开发工业区必须制订集中供热规划,并由主管部门如期组织实施。

上海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民用建筑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领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

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二条 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根据能效测评结果在建筑的明显位置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发生下列情形的,前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一)建筑围护结构实施改造的;

(二)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的;

(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届满的。

鼓励其他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

2022年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高企认定的八个条件具体为:

1.注册时间:要求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也就是新注册的企业一年内无法申请;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要求企业不管是通过自主研发,或者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得对他主要的产品或者服务在技术上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没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企业无法申请。

3.高新技术领域要求:要求申请的企业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这些行业要求对高企的范围做了限制,比如一些贸易公司就无法申请。

4.研发人员占比:既然是高新企业,又要有自主知识产权,那么对于研发人员在全体员工中的比例也有要求,高企认定的标准是不低于10%。也就是一些纯代工厂没有自己的研发部门的,无法申请高企。

5.研发费用占比:高企认定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全年销售总额的占比有最低要求。按照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如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也就是如果3% 都达不到,那无法满足高企的认定。最近联想的技工贸和贸工技的讨论,就是指研发费用的占比。

6.高新技术产品的占比:高企认定要求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收入占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收入里面只有一小部分来源于高新技术产品,那么是无法申请高企的。

7.企业创新能力:高企认定对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评价有专门的打分评价,要求得分在70分以上符合认定要求,主要打分的指标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个方面。

8.认定前一年合规、未违法:高企认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在认定前的一年内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比如如果当年因为污染排放被有关部门惩处,那是无法申请高企的。

法律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规模(限额)以上单位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确定以上单位达规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6.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本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电子商务的推广以及相关的信息化推进、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规则,做好相关推进、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相关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纳入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基础通信网络的需求,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增强通信服务能力,提高通信服务水平。第八条 本市优先支持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二)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服务、物流信息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前款所列项目的支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化方式,利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易、支付、信用评估等活动。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科技、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一)制定并及时公布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项目的项目指南。

(二)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

(三)组织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培养和引进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各类专业人才。

(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

(五)采取创业指导、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六)推动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责任保险等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七)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

(八)推进电子签名与认证技术的应用,支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现交叉认证。

(九)鼓励银行推广和完善电子银行服务业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市工商、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各类许可证等信息的电子查询系统,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的网上查询服务。第十二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做好下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行业内电子商务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建立行业内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相关信用评价的互通、互联、互认。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的建议,推动会员单位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引导会员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开展行业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研究制定适应电子商务特征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应用。

(六)其他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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