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根据相关公开资料信息查询,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金盾洞察 | 智慧高速行业网络安全标准解读及分析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安全、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山东省软件评测中心就包含此方面的业务,希望能够帮到您。 十大重要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划分准则 (GB 17859-1999) (基础类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 25058-2010) (基础类标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 (GB/T 22240-2008) (应用类定级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2008) (应用类建设标准)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应用类建设标准)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 (GB/T 25070-2010) (应用类建设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应用类测评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应用类测评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69-2006) (应用类管理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 (GB/T 20282-2006) (应用类管理标准) 其它相关标准 GB/T 21052-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物理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0-2006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2-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3-2006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20285-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GB/Z 20986-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 2098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其中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应用类测评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应用类测评标准) 这两个标准就是具体的评价准则!希望能帮到您!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11.18日—11.20日的“2020北京国际交通、智能交通技术与设施展览会”在北京国际展览中心如期举行,与前几届相似,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旧是本届会议的主要议题。
我国公路有多种划分形式,我们所说的高速公路是根据公路通车量属性进行划分的要求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其年平均昼夜通车量在25000辆以上。不同于铁路行业,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起步相对比较晚,直至1989年的高等级公路建设现场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邹家华同志指出“高速公路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必须发展”,我国高速公路才正式拉开序幕。
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我国高速公路的发展走过了许多发达国家一般需要40多年才能完成的发展进程,到2019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14.96万公里。可以说仅仅15年高速公路的速度和便利已经走进了平常百姓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时空观念,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高速公路拉近城市间距离的同时,高通车量、高时速的交通特点也带来了运营、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为了提升高速公路管理、运营水平,各地多年来均已开展各种形式的“智慧高速”建设,视频监控设备则在多个系统作为主要前端设备部署于高速公路沿线。
根据日前的演讲资料,目前全国高速公路共有各类视频设备约18.6万个,基本实现了每公里都设一对摄像头的配置情况,而这数量庞大的视频监控设备主要由三方建设、应用。首先就是 高速交警 ,主要是用于交通安全执法,包括卡口、测速、应急车道占用抓拍等,在匝道有导流线压线抓拍、逆行抓拍、违法上下客抓拍等,同时具备缉查布控系统的车牌实时识别功能、流量统计功能等;各地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 ,则主要是用于收费稽查、追缴、交通流量统计,以及交通状态监测,尤其是事故多发路段、易拥堵路段等;为实时了解道路受损情况,有效进行高速公路道路养护工作,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路政部门 也在大量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随着ETC、车联网的建设,原本平均造价 1亿 元人民币/公里的高速公路,已在浙江杭绍甬“超级公路”的建设中升至约 4亿 元人民币/公里,AI摄像头则在多出的费用中占据了相当比例。
因其行业属性,高速公路的网络安全一直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及网络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国家针对高速公路的网络安全密集出台多项政策:
l 《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 :完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国家关键数据安全,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密码技术应用和重要软硬件设备自主可控;
l 《全国高速公路视频联云网技术要求》: 应 接入 高速公路 全部监控摄像机 (收费站车道、收费亭监控设施除外),并进行数字化改造,应向部级云平台提供本省全部公路沿线摄像机的 设备信息、点位信息、在线状态等信息 ,并自动更新同步;
l 《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 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系统同步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完善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行业网络安全标准;
l 《关于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推动部署灵活、功能自适、云网端协同的新型基础设施内生安全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交通运输场景应用的安全设施配置部署,强化统一认证和数据传输保护。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建设集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联动指挥为一体的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形成多层级的纵深防御、主动防护、综合防范体系,加强威胁风险预警研判,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后撤站”时代5G、车路协同、北斗、AI等进一步应用,风险和挑战伴随而来,尤其是高清视频监控的覆盖范围,高速视频网、视频云也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安全问题:
l 通信系统
安全意识不足,认为专网是封闭安全;通信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保护措施较弱;非授权网络连接控制措施较弱;白名单运行和精细化管理工作尚未开展。
l 监控系统
重视程度不足,安全管理意识薄弱;缺乏基本的技术和管理保障措施,多数系统处于“裸奔”状态,系统漏洞多、病毒多、外联多。
l 收费系统
安全基础配置和设备管理亟待加强;存在高风险漏洞未进行及时有效处理的情况, “永恒之蓝”、弱口令等高风险问题需持续关注;收费站及路段中心的安全管理水平,全网范围内参差不齐,联网后脆弱性倍数增加。
针对高速公路视频监控安全,金盾软件在等级保护基础上,针对视频网、视频云着重加强以下方面的安全防护:
l 资产梳理
对多种标准网络协议的深度解析,获得网络内设备的信息,鉴别设备的合法性,对接入设备进行标定,对非法接入的设备系统自动告警、阻断。
l 准入控制
不改变高速公路视频网网络拓扑架构的前提下,实现对视频网前端、终端的入网管理,阻止非法移动终端任意接入网络,对入侵、伪冒终端进行阻断,提升网络准入工作效率,保障接入网络安全性。
l 运行监测
对全网前端相机、网络链路、后端系统设备进行一体化运行监测:对摄像机在线率、完好率、码流延时、图像质量等内容、对网络链路及网络设备进行状态及运行参数监测、对后端系统平台、服务器等软硬件系统的运行参数、端口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对运维人员行为进行记录,实现对查看行为、参数修改行为、云台控制, 历史 回放等行为的记录与告警,防止非法访问视频资源造成信息泄露。
l 数据防泄密
通过终端准入控制、视频数据隔离存储、视频数据外发使用权限管控、视频水印防护等技术手段,保障视频数据在终端应用和存储的安全性,杜绝对视频的偷拍偷录,防止视频数据在流转过程中被非法泄露。
l 一体化运维管理
实现全网资源统管、理清资源台账、感知运行情况、量化运维质量,实现对全网设备“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集中监控、集中展现、集中维护、集中考核统计,保证高速公路各使用方视频监控系统发挥最大效益。
金盾软件作为全球视频网防护领域领导者,经过十余年的行业聚焦和技术积累,获得行业客户和权威部门的高度认可。未来,金盾软件将持续加大研创投入,不断创新,不断突破,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市域 社会 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关系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