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运输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管理、科研、推广、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农业机械的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根据需要设置的乡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农业机械工作。第六条 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社会化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业机械使用者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维修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无偿调拨、占用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的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第八条 农业机械科研单位、设置农业机械专业的院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根据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推广。第九条 农业机械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有关院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形式提供农业机械技术的,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大力发展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第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格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逐步完善乡村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功能,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向农户推荐优质适用的农业机械。第十三条 在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中,应当保证服务质量,不误农时;属于有偿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第三章 经销与使用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销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经销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销国家规定实施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具有安全认证或者推广许可证标识。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识。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经销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销的产品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或者操作。第十七条 推行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制。签订农业机械作业合同,应当有作业质量和作业安全的内容。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调动农业机械进行救灾、抢险,并给予农业机械所有者适当经济补偿。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农业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牌、证,不得转让或者买卖。不得自行拼装农业机械。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法定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推广、经销、使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使用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机械公司经营范围
中国铁建大桥局分以下片区: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滨湖分场瑞昌鑫科技产业园研发楼4层12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吉连。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松江河制梁场 成立于2022年06月08日,注册地位于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林场7林班,法定代表人为刘忠。经营范围包括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桥梁预制。
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6月07日,注册地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裕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韦理仁。经营范围包括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6月02日,注册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院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钱兵。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公路管理与养护;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5月24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铁铺村新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王磊。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船舶租赁。
7.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5月16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港城东环路6号1幢1-1(自主承诺),法定代表人为李芳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特种设备制造;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4月12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剑邑大道737号,法定代表人为赵家利。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9.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3月31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华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船舶拖带服务,船舶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砌块制造,机械设备租赁。
10.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5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迎江路40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立忠。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港口经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公路管理与养护;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船舶修理;船舶拖带服务;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砌块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机械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
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2年03月31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华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船舶拖带服务,船舶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砌块制造。
1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舒兰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11日,注册地位于舒兰市南城街道一道街591号(客运站),法定代表人为刘兵。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工程测绘;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电力、冶金、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公路路面、铁路辅轨架梁、港口与海岸、特种工程、环保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和改造、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建造及安装;船舶建造、修理、运输、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1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09月10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攀。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船舶拖带服务;船舶修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绿化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砌块制造。
1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成立于2021年06月18日,注册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西大围工业区紫金城4号楼D419号铺(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韦理仁。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工程测绘;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电力、冶金、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公路路面、铁路辅轨架梁、港口与海岸、特种工程、环保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和改造、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安装;船舶修理、运输、租赁。
1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北马制梁场成立于2021年01月1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黄山馆镇大脉村东侧,法定代表人为丁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
1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31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年陈镇府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为陈亚强。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铁路、公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级、公路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工程测绘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建筑、电力、冶金、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公路路面、铁路辅轨架梁、港口与海岸、特种工程、环保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项目管理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和改造、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建造及安装船舶建造、修理、运输、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16.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13日,注册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滨海湾新区湾区大道1号4栋206室,法定代表人为曾涛。经营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活动;测绘服务(工程测量);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特种工程、钢结构、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机电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施工和项目管理;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桥梁工程科研、监理、咨询、检测评估、故障诊断、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建造及安装;船舶建造、修理、租赁;水路运输;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住宿、餐饮、会务服务。
17.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06月07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2号(2201-2207),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港口与码头工程、机场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海洋石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特种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气化工程设计、施工;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维修加固和改造、监理、检测评估;桥梁养护;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兼零售;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大型钢结构安装;船舶建造、修理、运输、租赁。
18.无锡分公司注销了
19.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05日,注册地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37号4单元二楼写字楼,法定代表人为龚良贵。经营范围包括为隶属公司联系接洽业务。
20.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7日,注册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57栋3楼,法定代表人为王鹤。经营范围包括受公司委托,从事公司经营范围的业务联系。
2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维管养中心成立于2012年10月17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戒躁。经营范围包括桥隧智能化养护;桥隧在线监测;桥隧长期监测;桥梁管养新技术研发服务及产品研发;桥梁耐久性技术研发。
2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8月16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88号方源广场A栋2单元7层6号[遵义社区],法定代表人为辛斌。经营范围包括为本公司接洽以下业务: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境外路桥工程施工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对外派遣工程劳务人员;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3.山西分公司已注销
2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9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为周靖。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公路、铁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
2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C座9层7单元901,法定代表人为刘益喜。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租赁。
26.新疆分公司已注销
27.重庆分公司已注销
2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1号楼3单元2层201,法定代表人为韩巍。经营范围包括在隶属企业授权下从事建筑活动;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9.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注册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A栋12楼,法定代表人为许交武。
30.西安分公司已注销
31.黑龙江分公司已注销
3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02月21日,注册地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4-2号1-1、2-2,法定代表人为李国平。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及安装;工程机械修理机电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港口及海岸工程、隧道工程、境外路桥工程施工;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承包;铁路辅轨架梁工程;建筑工程机械、水泥混凝土制品、预制构件安装。
33.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铺架分公司已注销
34.广西分公司已注销
3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8月24日,注册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1204室,法定代表人为郎绿原。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所属企业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委托的施工业务。
36.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25日,注册地位于昆明市春城路中心区星河明居B栋3单元1层E号,法定代表人为周文正。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
37.大连分公司已注销
3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明珠路8号汉府公馆公寓楼2101室,法定代表人为冯广胜。经营范围包括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监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
39.泉州分公司已注销
40.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09月30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圃园南二路10号1-4-53,法定代表人为辛斌。经营范围包括受公司委托从事本公司承揽的:桥梁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断、维修加固;铁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的业务。
4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船舶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06月21日,注册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春华。经营范围包括为主管部门代理业务。
42.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0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城15层03、05、06室,法定代表人为曾涛。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施工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
43.拉萨分公司已注销
44.南昌办事处已注销
4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已注销
46.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已注销
47.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2002年02月08日,注册地位于杭州市解放路18号19楼A-D,法定代表人为何秋恩。经营范围包括以母公司的名义承接铁路、公路、市政各类型桥梁及配套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航务工程的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及咨询。
48.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成立于1989年09月06日,注册地位于海口市文联路38号,法定代表人为申新芳。经营范围包括凭总公司资质联系业务;混凝土构件、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设工程项目管理济贸易咨询业管理咨询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修机械设备赁建筑工程机械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储服务租商业用房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11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机电部关于加强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工作。第二章 科技教育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省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经鉴定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产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科技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应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条 鼓励有关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农村,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化培训学校的建设,并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实行资格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人员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对其作业质量负责。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等单位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研制和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其产品鉴定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设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广为主导的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体系。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对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开展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机械及技术的开发、引进工作,促进技术装备的更新,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技术服务。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原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经农(1986)59号文印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促使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好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第二章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兴办的管理第二条 各地区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兴办的指导和管理,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第三条 根据中央关于“积极扶植、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指导方针和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生产技术条件一般要求较高的特点,兴办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一定要根据需要和自身的条件,在确保按有关图纸、技术条件能生产出合格品的前提下来考虑,切忌盲目兴办。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我部归口产品的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调查、指导、扶植和监督,对其兴办要主动参与意见。乡镇机械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原机械工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发布机委(1986)机计联字22号《机械制造企业开办审批暂行规定》。使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第四条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已实行认证制度及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的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兴办、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有关企业必须获得认证证书或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方可生产,不准无证生产。第三章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第五条 有完整的产品图纸、工艺和有关标准等技术文件。第六条 有保证按图纸及技术要求生产合格品的必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手段及有关措施。第七条 厂长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要制订并贯彻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第八条 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由厂长直接领导,机构与人员符合生产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第九条 有保证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技术、检验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第十条 计量水平达到生产要求。第四章 扶植和指导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第十一条 积极扶植,加强指导,提高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
机械电子工业各科研单位特别是地方科研机构应积极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大、中型企业应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组织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参加专业化协作。积极发展横向联合,主机厂应建立包括所有联合的企业在内的质量体系,贯彻主机厂对整机质量负责的原则。
科研、企业等任何单位不得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转让其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技术、已经淘汰的产品图纸及其工装和专用设备。
在向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发展横向联合中首先应审查其技术条件的状况,不具备条件者,不得向其进行技术转让,也不得吸收参与联合。在双方的合作中应把提高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作为工作重点并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切实注意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二条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要在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中,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交流推广、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提高企业素质,提高产品质量。第五章 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的生产、销售必须执行“五不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准生产;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凡出厂机电产品必须具有检验合格证书,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出厂日期、保用期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机械电子工业新产品管理办法。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和第一次生产的产品,投产前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并有相应的鉴定文件。未经鉴定的产品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生产的这类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特别是地方检测机构要积极承担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帮助乡镇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加强检测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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