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人选上人大代表肯定是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就算是人民代表也不能醉酒驾驶。所以说有关部门应该去严格的审查一下。看看这个人的背后,到底有什么势力或者有什么人。不能因为这样的人而捣乱了一锅粥。现在中国社会是人人平等的社会。不应该有这样的现象。
醉酒情况下故意驾车堵路示威。民警上前交涉,苏某辉掏出人大代表证称“我是人大代表,无权处置我”。经查,苏某辉属醉驾。目前,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当天上午召开的常委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苏某辉违法犯罪也得被查,这不因其身份而异。他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调查,也印证了这点。因代表或委员身份藐视法律的,苏某辉不是第一个。做了违法之事后,立刻亮出代表证或委员证吓唬人的,此前也有不少。但想通过“亮证”就被豁免法律责任,只是享有特权的错觉。
《代表法》中的确有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但这跟“司法豁免权”不是同一概念。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挟私打击报复等。可以说这样的结果是大快人心。可是后续还有很多的需要有关部门跟进,给人民一个交代。
为什么警察审讯的时候问你是不是党员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一次提交“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能够连续两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这种执着的精神值得赞赏。但是,他给出的取消“醉驾入刑”的理由,实在让人难以信服。
“自2011年醉驾入刑法后,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朱列玉由此认为,醉驾入刑不但没有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作用,反而“不降反升”,醉驾的人多了起来。
民众不支持的原因一:朱列玉的逻辑说不通我们要知道,严厉的惩罚历来都是遏制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加大醉驾的惩罚力度,让醉驾入刑,反而导致更多的人乐于醉驾,这既不科学,也与我们的真实感受不一致。事实上,在醉驾入刑后,我们每个人都能感觉到,敢于喝酒开车的人明显少了很多,怎么可能喝酒开车的人会多了起来呢?
其实,很多时候,只看表面数据,往往都得不到真实的结果。酒驾入刑后,“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总数上升,并不是说醉驾入刑反促进了人们的醉驾,而是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大,被抓到的多了,相比醉驾入刑之前的宽松执法,自然在案件的数据上会“多了”。
当然,这种“多了”也不会一直“多了”,当酒驾入刑越来越显现效果时,以后如果再和现在比,案件的数量必将是一个逐步下降的过程。
此外,朱列玉还认为,醉驾者一旦被判刑,记录犯罪的档案,就会让其以后在社会上处处受限,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所以,需要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帮助醉驾犯罪人重返社会。
民众不支持的朱列玉的心太软了,太为醉驾人员着想了不管什么人,一旦犯了罪,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醉驾危害极大,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别人的生命,既然选择漠视生命,执意醉驾,就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无论是入刑坐牢,还是信用有污点,抑或是出狱后处处受限等,惩戒力度的加大,都是为了让被抓的醉驾者付出更大代价,都是为了更好地起到警示作用,这类犯罪记录怎么能说封存就封存呢?
倘若如此,岂不是大大削弱了惩罚力度,大大降低了以儆效尤的作用?当然,惩戒力度加大后,执法上就要更加认真负责,在执法认定上就要更加细化,以免产生误伤。比如,对酒后只是想挪一下车位这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酒驾醉驾,可以根据情况,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总之,生命无价,生命不可重来,也只有一直对酒驾醉驾保持高压态势,进行最严厉的打击,才能避免更多的无辜生命枉死在带酒精的车轮之下。而对于醉驾入刑后仍然以身试法的醉驾者,朱列玉实在没有必要生出“怜悯之心”!
警察审讯的时候问被审讯人是不是党员或者人大代表,这是在从政治面貌上来考量人。如果是党员或者人大代表,说明被审讯是或者曾经是积极分子或者先进人物,这样可以从一贯违法还是偶然违法上有所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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