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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吗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5-06 18:54:3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8-04【生效日期】1990-08-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1990年8月4日)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甲类传染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8-04

【生效日期】1990-08-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

(试行)

(1990年8月4日)

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甲类传染病

鼠疫

一、疑似病例:

起病前10日内,曾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有接触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鼠疫病人或鼠疫菌培养物的历史。突然发病,病情迅速恶化的高热病人,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应考虑为疑似病例。

1.急性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出现被迫性体位;

2.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3.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4.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5.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2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EI抗体,或用其他经国家级单位认可(确定)的试验方法检测达到诊断标准的,亦应做出疑似病例的追溯诊断。

二、确诊病例:

1.在疑似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具有毒力的鼠疫杆菌,是确诊首例鼠疫病人的唯一依据。

2.当一起人间鼠疫已经确诊后,在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鼠疫杆菌的FI抗原或血清FI抗体升高4倍以上,亦可对续发病例做出确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霍乱

一、疑似病例:

具有下列项目之一者:

1.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泄,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2.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二、确诊病例:

1.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阳性;

2.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见疑似病例项目之一)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

3.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4.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患者。

临床诊断:具备2

实验确诊:具备1或3或4

乙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

一、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一)甲型肝炎(HA):

1.病人发病前1个月左右(2-6)周,曾接触过甲型肝炎病人,或到过甲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直接来自流行点。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抗-HAVIgM阳性。

4.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抗-HAVIgG滴度呈四倍升高。

5.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27nm甲肝病毒颗粒。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4)、(5)中任何1项。

(二)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三)其他型肝炎:

1.丙型肝炎(非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之一)(HC):

①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

②血清ALT升高。

③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戊型肝炎,CMV,EBV感染。

④血清抗―HCVIgM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③参考①。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④

2.戊型肝炎(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HE):

①发病前2个月,曾接触过戊型肝炎病人,或到过戊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聚餐。

②血清ALT升高。

③血清抗-HEVIgM阳性

④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30-32nm病毒颗粒。

⑤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型肝炎,CMV,EBV感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⑤两项,参考①。

实验确诊:符合临床诊断加③、④中任1项。

3.丁型肝炎(HD):

①病人必须是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②血清ALT异常,或呈二次肝功能损伤加重。

③血清抗-HDVIgM阳性或HDAg或HDVCDNA杂交阳性。

④肝组织中HDAg阳性或HDVCDNA杂交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①、②加③或④。

注:凡先后感染两种肝炎者只报后者

凡同时感染两种肝炎者按型分别上报

细菌性痢疾

一、疑似病例:

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里急后重症状,难以除外其他原因腹泻者。

二、确诊病例:

(一)急性菌痢:

1.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

2.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倍)视野15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血球;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项。

实验确诊:具备1、3项。

(二)急性中毒性菌痢:

1.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

2.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厥、烦燥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

3.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采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4.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3项。

实验确诊:具备1、2、4项。

(三)慢性菌痢:

1.过去有菌痢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2个月以上者;

2.粪便有粘液脓性或间歇发生;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加3项

WS/T 510—2016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简介

传染病防治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WS/T 509—2016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简介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基本信息4 前言5 标准正文 5.1 1 范围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3 术语和定义5.4 4 管理要求 5.4.1 4.1 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5.4.1.1 4.1.1 要求5.4.1.2 4.1.2 人员构成5.4.1.3 4.1.3 职责 5.4.2 4.2 工作人员5.4.3 4.3 教育与培训 5.5 5 布局与设施5.6 6 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 5.6.1 6.1 医院感染病例监测5.6.2 6.2 消毒相关监测 5.7 7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5.7.1 7.1 标准预防措施5.7.2 7.2 手卫生5.7.3 7.3 清洁与消毒5.7.4 7.4 隔离5.7.5 7.5 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泌尿道感染、手术部位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等的预防与控制应遵循有关标准的规定。5.7.6 7.6 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5.7.7 7.7 消毒物品与无菌物品的管理5.7.8 7.8 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管理5.7.9 7.9 医疗废物及污水的管理 5.8 8 职业防护 5.8.1 8.1 医务人员5.8.2 8.2 其他工作人员 6 标准全文 1 拼音

WS/T 510—2016 bìng qū yī yuàn gǎn rǎn guǎn lǐ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Regulation for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control in ward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Regulation for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control in ward in healthcare facilitie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

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清华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六亿、巩玉秀、王力红、刘运喜、李卫光、侯铁英、刘翠梅、贾会学、刘坤、马小军、高凤莉。

5 标准正文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5.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区医院感染的管理要求、布局与设施、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职业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病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医院其他部门可参照执行。

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13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GB 19193  疫源地消毒总则

WS 310.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WS 310.2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卫生部2004年)

5.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病区  ward area

由一个护士站统一管理的多个病室(房)组成的住院临床医疗区域,与住院部公用区域或公用通道由门分隔。一般包括病室(房)、护士站、医生办公室、医务人员值班室、治疗室、污物间等。

3.2

病室(房)  inpatient room

病区内住院患者接受医学观察、诊疗、睡眠、休息和就餐的房间,一般配备床单元、隔离帘、座椅、呼叫系统、氧源、负压吸引系统、手卫生设施、卫生间、非医疗废物桶等。

3.3

床单元  bed unit

病室(房)内为每位住院患者配备的基本服务设施,一般包括病床及其床上用品、床头柜、床边治疗带等。

5.4 4 管理要求5.4.1 4.1 医院感染管理小组5.4.1.1 4.1.1 要求

应建立职责明确的病区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病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小组人员职责明确,并落实。

5.4.1.2 4.1.2 人员构成

4.1.2.1 病区负责人为本病区医院感染管理第一责任人。

4.1.2.2 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

4.1.2.3 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人员宜为病区内相对固定人员,医师宜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5.4.1.3 4.1.3 职责

4.1.3.1 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本病区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结合本病区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3.2 根据本病区主要医院感染特点,如医院感染的主要部位、主要病原体、主要侵袭性操作和多重耐药菌感染,制定相应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及流程,并组织落实。

4.1.3.3 配合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进行本病区的医院感染监测,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病例,并应定期对医院感染监测、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白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相应记录。

4.1.3.4 结合本病区多重耐药菌感染及细菌耐药情况,落实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4.1.3.5 负责对本病区工作人员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1.3.6 接受医院对本病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改进措施,评价改进效果,做好相应记录。

5.4.2 4.2 工作人员

4.2.1 应积极参加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2.2 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落实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手卫生应遵循WS/T 313的要求;隔离工作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消毒灭菌工作应遵循WS/T 367的要求。

4.2.3 应遵循医院及本病区医院感染相关制度。

4.2.4 应开展医院感染的监测,按照医院的要求进行报告。

4.2.5 应了解本病区、本专业相关医院感染特点,包括感染率、感染部位、感染病原体及多重耐药菌感染情况。

4.2.6 在从事无菌技术诊疗操作如注射、治疗、换药等时,应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4.2.7 应遵循国家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管理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4.2.8 保洁员、配膳员等应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清洁、消毒等知识和技能。

5.4.3 4.3 教育与培训

4.3.1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本病区医务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并做好考核。

4.3.2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应定期考核保洁员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如清洁与消毒、手卫生、个人防护等,并根据其知识掌握情况开展相应的培训与指导。

4.3.3 病区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应对患者、陪护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如手卫生、隔离等的宣传及教育。

5.5 5 布局与设施

5.1 病区内病房(室)、治疗室等各功能区域内的房间应布局合理,洁污分区明确。

5.2 收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应具备隔离条件,独立设区,病房内通风良好。

5.3 设施、设备应符合医院感染防控要求,应设有适于隔离的房间和符合WS/T 313要求的手卫生设施。

5.4 治疗室等诊疗区域内应分区明确,洁污分开,配备手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房间应配置空气净化装置。

5.5 新建、改建病房(室)宜设置独立卫生间,多人房间的床间距应大于0.8 m,床单元之间可设置隔帘,病室床位数单排不应超过3床;双排不应超过6床。

5.6 6 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5.6.1 6.1 医院感染病例监测

6.1.1 病区医务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配合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开展医院感染及其相关监测,包括医院感染病例监测、医院感染的目标性监测、医院感染暴发监测、多重耐药菌感染的监测等,监测方法应遵循 WS/T 312的要求。

6.1.2 病区医务人员应按照医院要求报告医院感染病例,对监测发现的感染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6.1.3 病区医务人员应根据本病区医院感染防控主要特点开展针对性风险因素监测。怀疑医院感染暴发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认真落实感染控制措施。

6.1.4 如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5.6.2 6.2 消毒相关监测

6.2.1 应根据病区采用的消毒方法,按照WS/T 367要求开展相应监测。使用不稳定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时,应现配现用,并在每次配制后进行浓度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6.2.2 采用紫外线灯进行物体表面及空气消毒时,应按照WS/T 367的要求,监测紫外线灯辐照强度。

6.2.3 怀疑医院感染暴发与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消毒剂等污染有关时,应对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消毒剂等进行监测,并针对目标微生物进行检测。

5.7 7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5.7.1 7.1 标准预防措施

7.1.1 进行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诊疗、护理、清洁等工作时应戴清洁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或进行卫生手消毒。

7.1.2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污染身体时,应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1.3 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如在置入导管、经椎管穿刺等时,应戴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并保证光线充足。

7.1.4 使用后针头不应回套针帽,确需回帽应单手操作或使用器械辅助;不应用手直接接触污染的针头、刀片等锐器。废弃的锐器应直接放人耐刺、防渗漏的专用锐器盒中;重复使用的锐器,应放在防刺的容器内密闭运输和处理。

7.1.5 接触患者黏膜或破损的皮肤时应戴无菌手套。

7.1.6 应密封运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被服。

7.1.7 有呼吸道症状(如咳嗽、鼻塞、流涕等)的患者、探视者、医务人员等应采取呼吸道卫生(咳嗽礼仪)相关感染控制措施。

5.7.2 7.2 手卫生

7.2.1 应配备符合WS/T 313要求的设施,包括洗手池、清洁剂、干手设施如干手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设施位置应方便医务人员、患者和陪护人员使用;应有醒目、正确的手卫生标识,包括洗手流程图或洗手图示等。

7.2.2 清洁剂、速干手消毒剂宜为一次性包装。

7.2.3 应有医务人员手卫生正确性和依从性的自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5.7.3 7.3 清洁与消毒

7.3.1 应保持病区内环境整洁、干燥,无卫生死角。

7.3.2 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所使用物品应达到以下要求:

a)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组织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

b) 接触完整皮肤、完整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c) 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应一用一灭菌;

d) 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一次性使用。

7.3.3 诊疗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7.3.3.1 重复使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如弯盘、治疗碗等,应遵循WS 310.1~310.3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如听诊器、监护仪导联、血压计袖带等应保持清洁,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7.3.3.2 湿化水、湿化瓶、呼吸机管路、呼吸机等的清洁、消毒与更换,应遵循有关标准的规定。

7.3.3.3 治疗车上物品应摆放有序,上层放置清洁与无菌物品,下层放置使用后物品;治疗车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每天进行清洁与消毒,遇污染随时进行清洁与消毒。

7.3.4 患者生活卫生用品的清洁与消毒

7.3.4.1 生活卫生用品如毛巾、面盆、痰盂(杯)、便器、餐饮具等,应保持清洁,个人专用,定期消毒;患者 m院、转院或死亡后应对其使用过的生活卫生用品应进行终末消毒。

7.3.4.2 有条件的病区污物间可配置便器清洗消毒器。

7.3.4.3 对传染病患者及其用物应按传染病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和管理措施。

7.3.5 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

7.3.5.1 应进行定期清洁和(或)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时应进行终末消毒。

7.3.5.2 床单、被套、枕套等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应一人一更换;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周时,应每周更换;被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更换后的用品应及时清洗与消毒。

7.3.5.3 被芯、枕芯、褥子、病床隔帘、床垫等间接接触患者的床上用品,应定期清洗与消毒;被污染时应及时更换、清洗与消毒。

7.3.5.4 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患者、不明原因病原体感染的患者,使用后的床上用品及患者尸体等应按照GB 19193相关要求处理。

7.3.5.5 消毒方法应合法、有效,其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7.3.6 物体表面、地面的清洁与消毒

7.3.6.1 物体表面(包括监护仪器、设备等的表面)应每天湿式清洁,保持清洁、干燥;遇污染时应及时清洁与消毒。

7.3.6.2 擦拭物体表面的布巾,不同患者之间和洁污区域之间应更换,擦拭地面的地巾不同病房及区域之间应更换,用后集中清洗、消毒,干燥保存。

7.3.7 应保持通风良好,发生呼吸道传染病(麻疹除外)时应进行空气消毒,消毒方法应遵循WS/T 368的相关要求。

5.7.4 7.4 隔离

7.4.1 隔离措施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

7.4.2 应根据疾病传播途径的不同,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或空气隔离措施,标识正确、醒目。

7.4.3 隔离的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或隔离的非传染病感染患者,除确诊为同种病原体感染之外,应安置在单人隔离房间。

7.4.4 隔离患者的物品应专人专用,定期清洁与消毒,患者出院或转院、死亡后应进行终末消毒。

7.4.5 接触隔离患者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隔离要求,穿戴相应的隔离防护用品,如穿隔离衣、戴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并进行手卫生。

5.7.5 7.5 呼吸机相关性肺炎、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泌尿道感染、手术部位感染、多重耐药菌感染等的预防与控制应遵循有关标准的规定。5.7.6 7.6 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7.6.1 应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的管理。

7.6.2 应对感染患者及时采集标本送检,并参考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等,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7.6.3 应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7.6.4 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7.6.5 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应控制在术前30min~2 h(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应合理。

5.7.7 7.7 消毒物品与无菌物品的管理

7.7.1 应根据药品说明书的要求配置药液,现用现配。

7.7.2 抽出的药液和配制好的静脉输注用无菌液体,放置时间不应超过2h;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不应超过24 h。

7.7.3 无菌棉球、纱布的灭菌包装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 h;干罐储存无菌持物钳使用时间不应超过4h。

7.7.4 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 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 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 h。

7.7.5 盛放消毒剂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容器,应达到相应的消毒与灭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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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7.8 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管理

7.8.1 一次性医疗器械应一次性使用。

7.8.2 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由医院统一购置,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8.3 使用前应检查包装的完好性,有无污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7.8.4 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患者反应,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留样与登记,并及时按照医院要求报告;同批未用过的物品应封存备查。

7.8.5 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处理,应按7.9中要求管理。

5.7.9 7.9 医疗废物及污水的管理

7.9.1 应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

7.9.2 医疗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正确分类与收集,感染性医疗废物置黄色废物袋内,锐器置于锐器盒内。

7.9.3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放人感染性废物袋内,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7.9.4 医疗废物容器应符合要求,不遗洒;标识明显、正确,医疗废物不应超过包装物或容器容量的3/4。应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封闭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

7.9.5 隔离的(疑似)传染病患者或隔离的非传染病感染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包装,并及时密封。

7.9.6 不应取出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医疗废物。

7.9.7 应有具体措施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时,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7.9.8 具有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医疗机构,患者的引流液、体液、排泄物等,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无污水消毒处理设施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9.9 应与医院内转运人员做好交接登记并双签字,记录应保存3年。

5.8 8 职业防护5.8.1 8.1 医务人员

8.1.1 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在工作中执行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

8.1.2 存在职业暴露风险者,如无免疫史并有相关疫苗可供使用,宜接种相关疫苗。

8.1.3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进行局部处理,并按照要求和流程进行报告。

8.1.4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的风险,现有信息包括源患者的液体类型(例如血液,可见体液,其他潜在的传染性液体或组织和浓缩的病毒)和职业暴露类型(即经皮伤害、经黏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

8.1.5 对于乙型肝炎病毒职业暴露者,应通过乙肝疫苗接种史和接种效果对职业暴露者评估乙肝病毒感染的免疫状况,并针对性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8.1.6  职业暴露后应追踪检测相关指标。

8.1.7 具体评估、处理、预防及检测流程应遵循GBZ/T 213及《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5.8.2 8.2 其他工作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参照医务人员职业防护执行。

6 标准全文

抗疫补助发放标准文件

目录1 拼音2 英文参考3 基本信息4 前言5 标准正文 5.1 1 范围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3 术语和定义5.4 4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5.5 5 建筑布局、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5.6 6 人员管理 5.6.1 6.1 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5.6.2 6.2  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5.6.3 6.3 患者的安置与隔离5.6.4 6.4 探视者的管理 5.7 7 医院感染的监测5.8 8 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8.1 8.1 中央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5.8.2 8.2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5.8.3 8.3 呼吸机相关肺炎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9 9 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5.10 10 手卫生要求5.11 11 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5.12 12 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要求5.13 13 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5.14 14 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 6 标准全文 1 拼音

WS/T 509—2016 zhòng zhèng jiān hù bìng fáng yī yuàn gǎn rǎn yù fáng yǔ kòng zhì guī fàn

2 英文参考

Regul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in intensive care unit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T 509—2016《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Regul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ealthcare associated infection in intensive care unit)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自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

4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力红、吴安华、安友仲、李卫光、赵霞、张京利、李六亿、杜斌。

5 标准正文

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

5.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lt,ICU)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建筑布局与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人员管理、医院感染的监测、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手术部位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手卫生要求、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要求、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依据有关规定设置的ICU。

传染病医院ICU及儿科和新生儿ICU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可结合专业特点,参照本标准执行。

5.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2 医院感染监测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年版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2003年版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版

消毒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 2002年版

5.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症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ICU

医院集中监护和救治重症患者的专业病房,为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

3.2

空气洁净技术  air cleaning technology

通过多级空气过滤系统清除空气中的悬浮微粒及微生物、创造洁净环境的手段。

3.3

中央导管  central line

末端位于或接近于心脏或下列大血管之一的,用于输液、输血、采血、血流动力学监测的血管导管。这些大血管包括:主动脉、肺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头臂静脉、颈内静脉、锁骨下静脉、髂外静脉、股静脉。

3.4

目标性监测  target surveillance

针对感染高危人群、高发部位、高危因素等开展的医院感染监测,如重症监护病房医院感染监测、血液净化相关感染监测、手术部位感染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性监测等。

3.5

器械相关感染  deviceassociated infection

患者在使用某种相关器械期间或在停止使用某种器械(如呼吸机、导尿管、血管导管等)48 h内出现的与该器械相关的感染。如果停止使用相关器械时间超过48 h后出现了相关感染,应有证据表明此感染与该器械使用相关,但对器械最短使用时间没有要求。

3.6

中央导管相关血流感染  central line associatedbloodstream infection;CLABSI

患者在留置中央导管期间或拔除中央导管48 h内发生的原发性、且与其他部位存在的感染无关的血流感染。

3.7

呼吸机相关肺炎  ventilatorassociated pneumonia;VAP

建立人工气道(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并接受机械通气时所发生的肺炎,包括发生肺炎48 h内曾经使用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者。

3.8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  catheterassociated urinary tract infectionCAUTI

患者留置导尿管期间或拔除导尿管后48 h内发生的尿路感染。

3.9

医院感染暴发  healthcareassociated infection outbreak

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5.4 4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4.1 ICU应建立由科主任、护士长与 *** 感控人员等组成的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4.2 应制定并不断完善ICU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落实于诊疗、护理工作实践中。

4.3 应定期研究ICU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

4.4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对ICU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4.5 应针对ICU医院感染特点建立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所有T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进修人员、实习学生、保洁人员等,应接受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6 抗菌药物的应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文件及指导原则。

4.7 医疗废物的处置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

4.8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家属宣讲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的相关规定。

5.5 5 建筑布局、必要设施及管理要求

5.1 ICU应位于方便患者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

5.2 ICU整体布局应以洁污分开为原则,医疗区域、医疗辅助用房区域、污物处理区域等应相对独立。

5.3 床单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m2,床间距应大于1m。

5.4 ICU内应至少配备1个单间病室(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8m2。

5.5 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医疗区域内的温度应维持在24℃±1.5℃,相对湿度应维持在30%~60%。

5.6 装饰应遵循不产尘、不积尘、耐腐蚀、防潮防霉、防静电、容易清洁和消毒的原则。

5.7 不应在室内摆放干花、鲜花或盆栽植物。

5.6 6 人员管理5.6.1 6.1 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

6.1.1 ICU应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医务人员,ICU专业医务人员应掌握重症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术,掌握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和技能。护士人数与实际床位数之比应不低于3:1。

6.1.2 护理多重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时,宜分组进行,人员相对固定。

6.1.3 患有呼吸道感染、腹泻等感染性疾病的医务人员,应避免直接接触患者。

5.6.2 6.2  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6.2.1 医务人员应采取标准预防,防护措施应符合WS/T 311的要求。

6.2.2 ICU应配备足量的、方便取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医用口罩、帽子、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等。

6.2.3 医务人员应掌握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6.2.4 应保持工作服的清洁。

6.2.5 进入ICU可不更鞋,必要时可穿鞋套或更换专用鞋。

6.2.6 乙肝表面抗体阴性者,上岗前宜注射乙肝疫苗。

5.6.3 6.3 患者的安置与隔离

6.3.1 患者的安置与隔离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将感染、疑似感染与非感染患者分区安置;

b)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应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接触传播、飞沫传播、空气传播),采取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6.3.2 多重耐药菌、泛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宜单间隔离;如隔离房间不足,可将同类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集中安置,并设醒目的标识。

5.6.4 6.4 探视者的管理

6.4.1 应明示探视时间,限制探视者人数。

6.4.2 探视者进入ICU宜穿专用探视服。探视服专床专用,探视日结束后清洗消毒。

6.4.3 探视者进入ICU可不更鞋,必要时可穿鞋套或更换专用鞋。

6.4.4 探视呼吸道感染患者时,探视者应遵循WS/T 311的要求进行防护。

6.4.5 应谢绝患有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探视者。

5.7 7 医院感染的监测

7.1 应常规监测ICU患者医院感染发病率、感染部位构成比、病原微生物等,做好医院感染监测相关信息的记录。监测内容与方法应遵循WS/T 312的要求。

7.2 应积极开展目标性监测,包括呼吸机相关肺炎(VAP)、血管导管相关血流感染(CLBSL)、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CAUTI)、多重耐药菌监测,对于疑似感染患者,应采集相应标本做微生物检验和药敏试验。具体方法参照WS/T 312的要求。

7.3 早期识别医院感染暴发,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具体如下:

a) 应制定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医院感染暴发或疑似暴发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b) 应通过收集病例资料、流行病学调查、微生物检验,分析确定可能的传播途径,据此制定并采取    相应的控制措施;

c) 对疑有某种微生物感染的聚集性发生时,宜做菌种的同源性鉴定,以确定是否暴发。

7.4 应每季度对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和空气进行消毒效果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暴发、ICU新建或改建以及病室环境的消毒方法改变时,应随时进行监测,采样方法及判断标准应依照GB 15982。

7.5 应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医院感染发病趋势、相关危险因素和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积极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7.6 宜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监测。

5.8 8 器械相关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5.8.1 8.1 中央导管相关血流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8.1.1 应严格掌握中央导管留置指征,每日评估留置导管的必要性,尽早拔除导管。

8.1.2 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最大无菌屏障。

8.1.3 宜使用有效含量≥2 g/L氯己定乙醇(70%体积分数)溶液局部擦拭2~3遍进行皮肤消毒,作用时间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8.1.4 应根据患者病情尽可能使用腔数较少的导管。

8.1.5 置管部位不宜选择股静脉。

8.1.6 应保持穿刺点干燥,密切观察穿刺部位有无感染征象。

8.1.7 如无感染征象时,不宜常规更换导管;不宜定期对穿刺点涂抹送微生物检测。

8.1.8 当怀疑中央导管相关性血流感染时,如无禁忌,应立即拔管,导管尖端送微生物检测,同时送静脉血进行微生物检测。

5.8.2 8.2 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8.2.1 应严格掌握留置导尿指征,每日评估留置导尿管的必要性,尽早拔除导尿管。

8.2.2 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8.2.3 置管时间大于3d者,宜持续夹闭,定时开放。

8.2.4 应保持尿液引流系统的密闭性,不应常规进行膀胱冲洗。

8.2.5 应做好导尿管的日常维护,防止滑脱,保持尿道口及会 *** 清洁。

8.2.6 应保持集尿袋低于膀胱水平,防止返流。

8.2.7 长期留置导尿管宜定期更换,普通导尿管7 d~10 d更换,特殊类型导尿管按说明书更换。

8.2.8 更换导尿管时应将集尿袋同时更换。

8.2.9 采集尿标本做微生物检测时应在导尿管侧面以无菌操作方法针刺抽取尿液,其他目的采集尿标本时应从集尿袋开口采集。

5.8.3 8.3 呼吸机相关肺炎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8.3.1 应每天评估呼吸机及气管插管的必要性,尽早脱机或拔管。

8.3.2 若无禁忌症应将患者头胸部抬高30°~45°,并应协助患者翻身拍背及震动排痰。

8.3.3 应使用有消毒作用的口腔含漱液进行口腔护理,每6 h~8 h一次。

8.3.4 在进行与气道相关的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8.3.5 宜选择经口气管插管。

8.3.6 应保持气管切开部位的清洁、干燥。

8.3.7 宜使用气囊上方带侧腔的气管插管,及时清除声门下分泌物。

8.3.8 气囊放气或拔出气管插管前应确认气囊上方的分泌物已被清除。

8.3.9 呼吸机管路湿化液应使用无菌水。

8.3.10 呼吸机内外管路应按照11.4的方法做好清洁消毒。

8.3.11 应每天评估镇静药使用的必要性,尽早停用。

5.9 9 手术部位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9.1 应严格掌握患者出入ICU的指征,缩短住ICU天数。

9.2 应符合国家关于外科手术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要求。

5.10 10 手卫生要求

10.1 应配备足够的非手触式洗手设施和速干手消毒剂,洗手设施与床位数比例应不低于1:2,单间病房应每床1套。应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每床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10.2 干手用品宜使用一次性干手纸巾。

10.3 医务人员手卫生应符合WS/T 313的要求。

10.4 探视者进入ICU前后应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5.11 11 环境清洁消毒方法与要求

11.1 物体表面清洁消毒方法如下:

a) 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污染时,应随时清洁并消毒;

b) 医疗区域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达到中水平消毒;

c) 计算机键盘宜使用键盘保护膜覆盖,表面每天清洁消毒1~2次;

d) 一般性诊疗器械(如听诊器、叩诊锤、手电筒、软尺等)宜专床专用;

e) 一般性诊疗器械(如听诊器、叩诊锤、手电筒、软尺等)如交叉使用应一用一消毒;

f) 普通患者持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如监护仪、输液泵、氧气流量表等)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1~    2次;

g) 普通患者交叉使用的医疗设备(如超声诊断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表面,直接接触患者的部    分应每位患者使用后立即清洁消毒,不直接接触患者的部分应每周清洁消毒1~2次;

h) 多重耐药菌感染或定植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应专人专用,或一用一消毒。

11.2 地面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

11.3 安装空气净化系统的ICU,空气净化系统出、回风口应每周清洁消毒1~2次。

11.4  呼吸机及附属物品的消毒如下:

a) 呼吸机外壳及面板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

b) 呼吸机外部管路及配件应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长期使用者应每周更换;

c) 呼吸机内部管路的消毒按照厂家说明书进行。

5.12 12 床单元的清洁与消毒要求

12.1 床栏、床旁桌、床头柜等应每天清洁消毒1~2次,达到中水平消毒。

12.2 床单、被罩、枕套、床间隔帘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如有血液、体液或排泄物等污染,应随时更换。

12.3 枕芯、被褥等使用时应保持清洁,防止体液浸湿污染,定期更换,如有血液、体液或排泄物等污染,应随时更换。

5.13 13 便器的清洗与消毒要求

13.1 便盆及尿壶应专人专用,每天清洗、消毒。

13.2 腹泻患者的便盆应一用一消毒。

13.3 有条件的医院宜使用专用便盆清洗消毒机处理,一用一消毒。

5.14 14 空气消毒方法与要求

14.1 ICU空气应达到GB 15982的要求。

14.2 空气消毒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并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a) 医疗区域定时开窗通风。

b) 安装具备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 空气洁净技术:应做好空气洁净设备的维护与监测,保持洁净设备的有效性。

d) 空气消毒器:应符合《消毒管理办法》要求。使用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并定期维护,保    证空气消毒器的消毒效果。

e)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应遵循WS/T 367的规定。

f) 能够使空气达到卫生标准值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6 标准全文

抗疫补贴标准

由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通知称,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

一、抗疫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抗疫支持物资供应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抗疫补贴标准

1、补助对象及标准分为: 对直接接触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 

2、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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