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 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 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三)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一)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 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要求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 )。
1、以扣除风险后的收益作为绩效评价,比净利润和资本收益率(ROE)更科学。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特征是利息收入在当期,而风险滞后反映,两者并不同步。
采用RAROC和EVA指标,直接将预期损失作为当期成本,来调整当期收益(即作为利润的减项),有助于提高信贷成果的真实性。
2、将资本压力传导到业务决策中,可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国的银行资本紧缺,期待用RAROC指标与资本回报率进行比较,并引导决策;
以EVA计算经济资本的成本,并与扣除风险以后的收益比较。两个指标通过财务传导机制,引导资本的有效配置。
3、统一评价风险和收益,引导银行走向市场化经营。RAROC和EVA将信贷业务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内化为效益指标的影响因素,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统一。
扩展资料:
考核银行盈利的传统指标包括股权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率(ROA),这种指标最大的缺点是没有将风险考虑在内。
出于风险的管理需要,西方商业银行逐渐出现了新型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考核盈利指标——根据风险调整的收益(RAROC,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
该方法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信孚银行集团(Banker’s Trust Group)首创,最初目的是为了度量银行信贷资产组合的风险和在特定损失率下为限制风险敞口必需的股权数量。
此后,许多大银行都纷纷开发RAROC方法,其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确定银行进行经营所需要的股权资本数量。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考核其盈利能力的传统指标主要为ROE(股权收益率)和ROA(资产回报率),它们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ROE=净收益/所有者权益
ROA=净收益/平均资产价值
或ROA=净收益/期末资产价值账面价值
这类指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很容易通过银行公开报表获得,但是其最大缺点是没有完全反映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即这类指标没有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
在风险日益盛行并渐趋复杂的今天,这类指标未能对风险做出评估,因而是不完善的。出于风险的管理需要,西方商业银行逐渐出现了新型的、以风险为核心的考核盈利指标RAROC。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RAROC
银行如何管控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要求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25%。
流动性比率 = 流动性资产 ÷ 流动性负债 × 100%
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监管标准值:
流动性比例指标应"大于等于25%"。
商业银行流动性: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需求的能力。商业银行提供现金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的要求和支付到期债务本息,这部分现金称为"基本流动性",基本流动性加上为贷款需求提供的现金称为"充足流动性"。保持适度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所追求的目标。
流动性被视为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流动性不仅直接决定着单个商业银行的安危存亡,对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的稳定都至关重要。
流动性指标法:
指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有关数据,计算流动性指标,用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预测方法。
1、资产流动性指标
(1)现金状况指标(Cash position indicator)。(与流动性正相关)
(2)流动性证券指标(Liquid securities indicator)。(与流动性正相关)
(3)净联邦头寸比率(Net federal position)。(与流动性正相关)
(4)能力比率(Capacity ration)。(与流动性负相关)
(5)担保证券比率(Pledged securities ration)。(与流动性负相关)
2、负债流动性指标
(1)游资比率(hot money ration),又称为热钱比率。(与流动性正相关)
(2)短期投资对敏感性负债比率。(与流动性正相关)
(3)经纪人存款比率(Deposit brokeage index)。(与流动性负相关)
(4)核心存款比率(Core deposit ration)。(与流动性正相关)
(5)存款结构比率(Deposit composition ration)。(与流动性负相关)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内容是什么
导语:“强化内控机制,增强风险掌控力成为培育现代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能否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是衡量各家银行核心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尺。”
银行如何管控金融风险一、加强教育,打造合规文化。
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一个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营造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自觉抵制各种违纪、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
二、与时俱进,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规章制度是构筑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是各项业务应当遵循的标准和程序的总和,也是检查和纠正一切违规问题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着重解决内部控制的“真空地带”的问题,并且把可操作性的规程规范建设放在完善内控制度的首位,对那些不适应新发展的规定和办法,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修订的修订。在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坚持以制度为标准,事实为依据,不搞双重或多重标准,不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不回避矛盾,不当“和事老”,报实情、说实话。对一切破坏内部控制运行的违纪违规者,不管是谁,做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否则,姑息迁就则久必酿成大祸。
三、运用科学,量化银行风险。
风险量化的第一阶段是计量和跟踪,对数据进行量化。第二阶段是评估的阶段,当量化有关信息之后,要对它进行衡量,在第二阶段需要很多相关技术的开发。可以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并从数据中拟合风险损失的分布,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5%,可以计算出风险损失。而到了第三阶段,就是向各个管理层提供数据,以让他们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四、优选客户,防范信贷风险。
信贷业务作为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而防范信贷风险关键在于选择客户。一是选择信用记录好及实力强的客户。在信贷业务过程中,客户自身的信誉与实力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银行如何管控金融风险(一)保持理性的信贷增长。
现阶段银行的主要风险依然是信用风险,做大信贷总量实际上是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考验。现在我国每年有10万亿元的新增融资投放,加上几十万亿元存量贷款到期后的重新发放,对后续的信贷风险管理、防控大面积金融风险将带来很大的压力。因此,各银行要恪守稳健的风险偏好,坚持稳健经营,信贷投放要循序渐进,不搞突击放款,坚决避免非理性的.信贷增长。要改进和完善银行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宜把贷款增加多少列入对分支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指标,从机制上避免分支机构不顾潜在风险,过度强调业务的增长,过度激励贷款业务发展,过度追求短期业绩的行为。同时,还要通过信贷业务的后评价机制来杜绝分支机构发放没有实际用途或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贷款,严格限制过度依赖抵押品来偿还的贷款、过度依赖第三方保证的贷款、过度依赖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等。
(二)制定多维度的信贷政策。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结合本行的战略导向、风险偏好、资本实力等,统一制定信用风险政策,确定区域、行业、产品信贷政策与风险限额。经营管理层要进行市场细分,确定重点行业,分析行业经济周期、行业法律与政策环境、行业依存度、行业产品可替代性、行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通过行业数据的收集,确定银行信贷行业相关指标领先值、标准值、最低值,确定风险管理技术与方法,明确哪些行业是进入类行业,哪些行业是禁入类行业,并制定出行业风险限额、授信总额等限额指标。在区域信贷政策方面,对于跨区域经营银行来说,要依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信用环境,制定差异化区域信贷政策,对县及县以下还需要制定有别于城市金融的信贷政策。有条件的银行应当实行区域评级,对区域授信额度的确定要遵循发展、收益、风险相协调的原则。通过制定多维度的信贷政策,将行业或客户区分为积极支持类、适度支持类、清收退出类。这样既便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明确风险政策、掌握整体风险状况,也便于前台营销部门有的放矢开展营销,有利于中台部门掌握统一的审批标准,还有利于后台管理部门明确风险监控的重点。
(三)建立信用评级、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对客户市场竞争力、经营状况、管理能力、信誉状况、发展前景设置若干定性、定量指标,按照一定的方法与技术对客户偿债能力与意愿作出评价,并映射得出相应信用等级,作为投资与信贷管理准入的依据。对商业银行来讲,什么样的客户可以进入,什么样的客户不能进入,客户评级是基本依据。目前国内评级企业不少,几家较大的评级企业有了较快发展和一定声誉,外资及中外合资评级公司对上市企业尤其是境外上市企业及重大项目融资评级占有较大业务份额。但由于受文化习惯、信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相当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公认的评级管理。国内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开户客户群状况、风险偏好进行内部评级。各银行应当引进评级公司并结合自身力量,建立符合自身客户状况及风险偏好的评级系统。除公司类客户评级系统外,对个人客户还应当按照信用卡、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生产经营贷款等,分别建立评分卡系统。
(四)依托大数据创新信用风险管理方式。
银行既不能弱化对借款人的实地调查,又要创新风险管理方式,通过多渠道的信息采集,强化多信息的校验分析和逻辑判断,解决调查、审查、贷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经营决策、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提供支持。还要充分运用数据信息和技术,以大数据思维来改革风险管理方式。银行总行要发挥信息集中的优势,整合内外部数据信息,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复合式动态风险评估,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客户,及时发现其潜在的风险及变化趋势,为分支机构提供信息支持。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第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第二章 核心指标第六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七条 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第八条 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第九条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三)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第十条 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第十二条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第十三条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三章 检查监督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第十八条 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第十九条 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银发〔1996〕45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一览表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口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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