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
考察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分别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展开论述。
1、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指外国海运服务企业进入我国海运市场时的各种条件与限制,此种条件与限制越宽松,是海运服务自由化程度越高的表现。由于海运服务涉及多方面,所以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自由化程度,也应从多方面观察。
沿海运输权。沿海运输权禁止外国航运企业享有,这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也一样。在1992年前,原则上是禁止外国航运公司进入我国沿海及内河运输市场的。如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件》规定:未经交通部准许,外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但随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政策与法律出现松动。在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允许适度发展中外合资水路运输企业,从事我国境内沿海和内河运输。1993年7月1日起实行的《海商法》第4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1994年颁布的《船舶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籍船舶至少50%的所有权由中国公民或企业拥有,船员应为中国公民。
班轮运输。1990年6月,交通部发布《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国际班轮运输,允许外国航运公司从事依靠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应通过其在我国港口的代理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1992年,国务院相关文件进一步指出,对国内船公司无力开辟的航线或班轮密度不够的航线,应本着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或侨资班轮挂靠大陆港口。截止1996年底,我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81个,审批进出我国对外轮开放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航线110多条,计1200多个航班。
船舶运输公司的设立限制。根据交通部于1990年颁布的《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外商可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营的航运公司。中外合营航运公司的设立必须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1995年12月22日外经贸部、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而申请在华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事宜作出详细规定。另外,《通知》还规定在开业满1年,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的独资船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在其他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据统计,现已有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挪威、丹麦、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运企业在华设立了18家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并在主要沿海城市设立了45家分公司。4家外国航运公司获准在华设立独资集装箱运输服务公司,进行物流服务试点,从事订舱、拆装箱、仓储、签发货物收据、联系及与卡车公司运输服务合同等7项业务。
辅助服务。1990年3月2日交通部颁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船舶代理公司只能是中国国营企业法人。1992年交通部提出允许外商在华开办航运代理合营企业。同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中指出,放开船代、货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凡遇符合开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外商在华分支机构),经批准均可从事货代、船代业务。对于规范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业的正式规定是1995年6月29日外经贸部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其规定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各种条件以及必须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但对于外资是否能进入国际货代公司尚未明确,直到1996年9月9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审批规定》才澄清这一问题。该《规定》明确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少于50%。该《规定》除详细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货代公司成立条件外,还规定其业务范围,包括订仓、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快递、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等。而对于设立外商独资经营船舶代理公司,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禁止。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外资进入国内航运市场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享受不低于中资企业待遇问题,实质是市场准入问题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延续。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6条要求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国有船代、货代企业和与外资、合资船代、货代企业在税收和经营上平等竞争的具体政策,这主要涉及实施国民待遇原则问题。总的说来,海运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所涉范围甚广,较为典型的有货载保留与货载优先、港口收费及服务税收等内容。
贷载保留与货载优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规定进出口贸易货物必须全部或部分由本国船队承运或优先承运,是国际上最通行的保护国内航运公司做法之一。到目前为止,全世界仍有5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保护制度。但其从本质上说是片面优惠本国籍船舶从而有违国民待遇的要求,也是外国承运人能否多大程度进入一国市场即市场准入的重大障碍。我国在1988年以前,中国航运公司所承运的本国进出口物资份额,均由政府计划配合,基本上实行国货国运政策,并在与一些国家,如扎伊尔、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泰国、巴西和美国等签订的双边海运协定中含有货载保留条款。但到1988年,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颁布的《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自1988年起,我国取消货载保留政策,不再用行政手段规定国内船舶的承运份额,也不再规定承运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我方派船比例,并且鼓励承托双方按正常的商业做法直接商定运输合同。此后在交通部外事司发出的《关于答复欧共体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对我具体要价的函》及《中国和欧共体海运会谈纪要》中,中国政府已对外公开承诺,在新签各种双边海运协定中将不再有此方面的内容。
港口服务。1992年4月1日我国交通部修订港口收费规则。统一了外轮和国轮收费标准,实行无差别待遇。而且向中外籍船舶提供非歧视性的港口辅助服务,包括引航、拖轮协助,燃油及淡水和食品供应、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岸上服务、应急修理设施、锚地及泊位和移泊服务。其中引航、垃圾收集,污水处理为强制性的,其余均为非强制性的。也就是,外轮不仅在港口服务收费而且在使用港口设施上,都已享受完整的国民待遇。
税收。对于外国航运公司,根据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其承担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和我国目前所能承担的国民待遇要求是一致的。其中营业税率为3%,与我国国内企业一样;而企业所得税则按其运输总收入的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33%征收,因此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两税合计,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对于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航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3%;如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特定地区(沿海城市或经济特区),税率则分别降为24%和15%。另外,运输性外资航运公司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跟中资企业相比虽然已属“超国民待遇”。
GATS框架下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问题探讨
[概要]一旦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的生效将给我国服务业带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海运服务也一样。本文通过对GATS与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现有立法和实践分析,认为GATS给我国海运业对外开放的压力不是既有承诺,而是谈判进展,并提出我国海运服务业应做好的对策准备。
[关键词] 海运服务 开放 探讨
一、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
考察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分别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展开论述。
1、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指外国海运服务企业进入我国海运市场时的各种条件与限制,此种条件与限制越宽松,是海运服务自由化程度越高的表现。由于海运服务涉及多方面,所以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自由化程度,也应从多方面观察。
沿海运输权。沿海运输权禁止外国航运企业享有,这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也一样。在1992年前,原则上是禁止外国航运公司进入我国沿海及内河运输市场的。如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件》规定:未经交通部准许,外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但随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政策与法律出现松动。在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允许适度发展中外合资水路运输企业,从事我国境内沿海和内河运输。1993年7月1日起实行的《海商法》第4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1994年颁布的《船舶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籍船舶至少50%的所有权由中国公民或企业拥有,船员应为中国公民。
班轮运输。1990年6月,交通部发布《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国际班轮运输,允许外国航运公司从事依靠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应通过其在我国港口的代理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1992年,国务院相关文件进一步指出,对国内船公司无力开辟的航线或班轮密度不够的航线,应本着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或侨资班轮挂靠大陆港口。截止1996年底,我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81个,审批进出我国对外轮开放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航线110多条,计1200多个航班。
船舶运输公司的设立限制。根据交通部于1990年颁布的《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外商可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营的航运公司。中外合营航运公司的设立必须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1995年12月22日外经贸部、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而申请在华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的事宜作出详细规定。另外,《通知》还规定在开业满1年,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的独资船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在其他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据统计,现已有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挪威、丹麦、以色列、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运企业在华设立了18家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并在主要沿海城市设立了45家分公司。4家外国航运公司获准在华设立独资集装箱运输服务公司,进行物流服务试点,从事订舱、拆装箱、仓储、签发货物收据、联系及与卡车公司运输服务合同等7项业务。
辅助服务。1990年3月2日交通部颁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船舶代理公司只能是中国国营企业法人。1992年交通部提出允许外商在华开办航运代理合营企业。同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中指出,放开船代、货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凡遇符合开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外商在华分支机构),经批准均可从事货代、船代业务。对于规范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业的正式规定是1995年6月29日外经贸部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其规定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各种条件以及必须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但对于外资是否能进入国际货代公司尚未明确,直到1996年9月9日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审批规定》才澄清这一问题。该《规定》明确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少于50%。该《规定》除详细规定中外合资国际货代公司成立条件外,还规定其业务范围,包括订仓、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际快递、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等等。而对于设立外商独资经营船舶代理公司,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禁止。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外资进入国内航运市场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享受不低于中资企业待遇问题,实质是市场准入问题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延续。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第6条要求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国有船代、货代企业和与外资、合资船代、货代企业在税收和经营上平等竞争的具体政策,这主要涉及实施国民待遇原则问题。总的说来,海运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所涉范围甚广,较为典型的有货载保留与货载优先、港口收费及服务税收等内容。
贷载保留与货载优先。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规定进出口贸易货物必须全部或部分由本国船队承运或优先承运,是国际上最通行的保护国内航运公司做法之一。到目前为止,全世界仍有5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保护制度。但其从本质上说是片面优惠本国籍船舶从而有违国民待遇的要求,也是外国承运人能否多大程度进入一国市场即市场准入的重大障碍。我国在1988年以前,中国航运公司所承运的本国进出口物资份额,均由政府计划配合,基本上实行国货国运政策,并在与一些国家,如扎伊尔、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泰国、巴西和美国等签订的双边海运协定中含有货载保留条款。但到1988年,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颁布的《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自1988年起,我国取消货载保留政策,不再用行政手段规定国内船舶的承运份额,也不再规定承运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我方派船比例,并且鼓励承托双方按正常的商业做法直接商定运输合同。此后在交通部外事司发出的《关于答复欧共体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对我具体要价的函》及《中国和欧共体海运会谈纪要》中,中国政府已对外公开承诺,在新签各种双边海运协定中将不再有此方面的内容。
港口服务。1992年4月1日我国交通部修订港口收费规则。统一了外轮和国轮收费标准,实行无差别待遇。而且向中外籍船舶提供非歧视性的港口辅助服务,包括引航、拖轮协助,燃油及淡水和食品供应、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岸上服务、应急修理设施、锚地及泊位和移泊服务。其中引航、垃圾收集,污水处理为强制性的,其余均为非强制性的。也就是,外轮不仅在港口服务收费而且在使用港口设施上,都已享受完整的国民待遇。
税收。对于外国航运公司,根据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其承担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和我国目前所能承担的国民待遇要求是一致的。其中营业税率为3%,与我国国内企业一样;而企业所得税则按其运输总收入的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33%征收,因此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两税合计,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对于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航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3%;如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特定地区(沿海城市或经济特区),税率则分别降为24%和15%。另外,运输性外资航运公司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跟中资企业相比虽然已属“超国民待遇”。
二、GATS海运服务谈判对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影响
海运服务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是整个服务贸易谈判的一个关键部门,但由于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政治与技术两方面因素的困扰,使得谈判未能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圆满成功。乌拉圭回合结束后海运谈判继续进行,直到1996年6月底,谈判截止期之前,各参加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谈判被迫中断,按计划2000年恢复谈判,但因“千年回合”未能启动而暂时搁浅。
作为服务贸易的一个项目,海运服务的谈判必须以GATS作为谈判的宗旨和原则是理所当然。GATS各条文的主要内容,都必须在海运谈判中得到直接或间接体现,不仅包括作为一般性义务的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例外以及补贴等条款,也包括作为具体承诺义务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附加承诺等条款。例如:要遵循GATS的透明度原则,就意味着要求海运服务谈判参加方要克服那些在提供海运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形壁垒”,将采用补贴和优惠本国承运人的有关做法、技术和安全标准等公开、公示,将与海运服务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签署的与海运服务有关的国际协议以及对承诺有影响的新立法或原立法的修改等,及时向各缔约方通报,以使外国海运提供者在满足当地要求时不会遇到障碍;而需严格实施国民待遇条款,就意味承诺方必须把有利于本国船队的保护主义措施取消或者延伸到外国船队,取消所有对外籍船舶施加的歧视性作用,允许国外船舶使用港口及有关设施服务,授权国外航运服务公司在本国拥有和经营港口的权力,重新考虑沿海运输权等等。总而言之,海运谈判的宗旨应该是:在GATS原则和框架下,逐步取消一切限制进入海运市场的措施,允许外国在本国自由实现商业性存在,给予外国海运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最终实现海运全面自由化。
当然,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海运服务自身的特殊性,海运部门在总体遵循GATS给予的宗旨和原则时,在一些特殊问题上会有所偏离。拿作为一般性原则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来讲,鉴于海运的对外交往多以政府间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来实现,这类协定中的签字双方往往给予对方某些特殊待遇,如货载份额分配、海运互惠协议等。虽然某些协定中也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但这种双边最惠国待遇与GATS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不相同。另外,《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原则》确定的40:20:40的货载分配原则,试图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权利,但实际与GATS最惠国待遇的要求并不相符。凡此这些,都可能会成为海运服务谈判的参加方提出最惠国待遇豁免的理由。 另外,政府采购也可以不受GATS最惠国待遇条款约束,对于海运部门而言,主要是涉及政府物资的货载保留规定。所以,海运谈判未来的成果最大的可能是达成一项诸如GATS空运服务附件性质的对GATS的规则适用于国际海运服务方面作出限制的协议,这对于目前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冲击并不大。
但我们必须关注的是,最近几年国际海运大国掀起的包括放松管制、分散经营、私有化和竞争化等内容的全面自由化运动,其必然对GATS推动国际海服务自由化的效用提出更高要求,其中欧盟与美国最新海运政策的动向将对GATS海运服务谈判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保持和提高欧盟海运服务全球化潮流中的竞争力,欧盟在总结现行海运政策的基础上,于1996年3月提出一套新的海运政策,题为“新海运战略”。其基本构想是通过要求非欧盟成员国提高安全标准和开放市场,从而提高欧盟海运业的竞争力。为保证此种构想实现,必须制定一套双重战略,即:①采取措施确保国际开放市场中的海运安全和公平竞争;②制定增强欧盟海运服务竞争力的法律,建议应通过全球开放的市场政策手段,特别是制定国际竞争规则,以提高欧盟海运的竞争力,亦即通过适用全球标准来增强欧盟海运业的竞争力。其倾向于采用WTO等多边场合的办法将自由化标准推向国际,这必然将对GATS海运谈判和非欧盟成员国海运服务的对外开放造成相当大的冲击。[1]另外,美国原是在国际海运服务领域推行高度的保护主义国家,甚至曾坚持海运服务应不纳入GATS谈判,其在GATS海运谈判中采取步步为营的强硬立场也是导致前期谈判失败的最大原因之一。但从1997年美国《航运改革法案》的制定预示着其在继续对本国的远洋承运人和海运市场予以有效保护的同时,将重点推进放松行政管制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新海运政策。[2]无庸置疑,美国海运政策的立场转变将意味GATS海运谈判的最重大障碍之程度弱化,这对整个世界海运服务自由化态势产生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凡此这些,意味着GATS海运谈判的进展将会大大加快,其自由化的紧凑步伐必然要求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在不久的时间应有重大突破,这正是GATS对我国海运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所在。
三、GATS框架下我国海运服务进一步对外开放的策略
我国从1990年参加了乌拉圭回合GATS海运服务贸易谈判,向有关谈判方提出了合理的要价,以消除海运服务贸易壁垒,同时也对海运服务的市场开放作了必要的承诺。我国交通部于1991年7月和1992年3月递交了我国“海运部门初步承诺开价单”和“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并与10个国家进行了谈判。此后又于1993年9月递交了经修改的“开价单”和“申请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清单”。我国主要强调对等原则,希望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国家达成协议时能够得到豁免。
我国递交的“海运部门初步承诺开价单”主要涉及国际海运服务、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设施使用等方面。我国承诺:外国船运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形式建立海运公司,并根据实际需要开辟班轮航线及通过合资形式从事集装箱装卸和仓储业务;外国商船可在对外开放港口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按照国际航运惯例和对等原则,允许外国轮船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船务公司,为其自有船舶办理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揽货、签单、结汇等业务,但不得经营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对海运辅助服务的海运货物装卸服务、仓储服务、结关服务、集装箱场站和堆场服务、海运代理服务、货物代理服务,我国在境外提供和人员进入方面未作承诺,而对境外消费进行了无限制承诺,对商业存在则承诺必须经过许可、以合资形式才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在享受国民待遇方面未作任何限制。具体地说,我国鼓励中外合资建设并经营公用码头泊位,允许合资企业经营装卸业务,经营货物堆存、拆装、包装,以及相关的国内公路客货运输;允许中外合资租赁码头;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专用码头和专用航道;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时,可在地块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与码头。我国对其他国家提出的要价主要包括:逐步取消货载保留措施,允许我国航运企业在他国从事正常、合理的商务活动,平等对待我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对比上述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现有立法和实践,可知目前我国所作出的承诺是有限的,不会对本国的海运服务业造成大的冲击。但在下一轮GATS海运谈判中,我国必然会依据本国海运业对外开放所能承受程度以及外国政府要价与承诺情况变化,而对上述“要价与承诺”作出相应的调整。为适应GATS生效对我国海运市场的冲击,现行海运政策必须立足GATS框架做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适应性调整。
⒈完善有关国际海运服务的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开放的市场经济必须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运行。同样,我国海运服务在GATS框架下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而尽管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以《海商法》为龙头的一系列的有关国际海运服务方面法律、法规,并参加了许多国际海运服务条约,可以说以初步建立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国际海运服务法律体系, 但在许多方面未能与GATS规则相适应,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仍然突出。
从国内立法来讲,虽然以《海商法》为核心的众多法律、法规对船舶、海事、海商等问题作出较详尽的规定,但是,我国关于航运、海运辅助服务、港口设施的准入与利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其表现形式或为立法层次较低,或为规定抽象模糊而缺乏操作性等。有关班轮运输、船舶代理、贷运代理等属国际海运服务极其重要方面规定仍停留于部门规章层次,由此,我国应考虑到快制定《商船法》、《货运代理法》、《船舶代理法》等。另外,同一方面的立法有重大冲突问题也必须予以注意,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中规定船舶代理业务只准中国国营船舶代理公司经营,而1992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出,放开船代市场,符合条件的外商在华机构可从事船代业务,这就涉及与前法如何协调问题。另外,与法律、法规同样具有约束力的许多
上海注册一个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门槛高吗
货物运输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扩展资料:
货代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货物运输代理
货运代理是什么行业?
高。
据网上查询到的资料显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上海注册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问题一:货代是干什么的? 货代就是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场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 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这些工作联系面广,环节多,是把国际贸易货运业务相当繁杂的工作相对集中地办理,协调、统筹、理顺关系,增强其专业性、技术性和政策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该行业被世界各国公认为国际贸易企业的货运代理。其英文命名为FORWARDERS,并为其成立了国际性组织,即“菲亚塔”,英文缩写为“FIATA”。它的成员国已发展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3500多家,从业人员已达800多万人,我国上海、天津、青岛、大连、江苏、深圳相继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筹建中国国际运代理协会,将领导各地协会,并加入国际性组织成为成员国。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早在公元十世纪就已建立,初期为报关行,其从业人员多系从国际贸易企业而来,人员素质较高,能为货主代办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业务和运输事宜,随贸易发展,逐渐派生出一个专门行业,在其发展过程,有些国家曾试图取消它,让货主与承运人直接发生业务关系,减少中间环节,但都未成功,因为构成国际货运市场的货主、货代、船东(或其他运力)、船代四大主体,与港务码头、场、站、库等客体不能相混,兼营、交叉经营,会使国际货运市场竞争秩序出现混乱。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历史,与世界各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早在通过丝绸之路与欧亚各地通商时,就有报关行业,在郑和下南洋、下西洋、东渡日本时,发展了海运。1949年全国解放后,中国远洋中外运两 大公司组建了船队,并不断壮大,拥有近、远洋船只1800余艘,2200万载重吨运力,使贸易扩展到世界各地,相应地在沿江、沿海港口城市,建立起上千家报关行,仅天津市就有156家,从业人员约800多人,约占贸易行 数量和人数的七分之一,至1955年12月31日公私合营时,随贸易行归口到八大进出口公司,各公司的报运科,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并从中间抽调了部分人员充实到天津外运公司,从此由社会报关,变成为企业自行报关,各公司的报关科,也就成了各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他们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的同行建立了网络关系,为国家进出口贸易运输奠定了人力、物力、财力基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由外运独家代理变为多家经营,经济成分由全民所有制,发展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制形式。体制改革,中外运系统和外贸专业公司的报运科,受到了冲击和锻炼,市场经济竞争之特征,日益明显。1991-1994年,是中国境内国际货运市场发展的高峰时期,当时干线船与支线船在运价上差额颇大,承运人和货运代理效益颇丰,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二程船公司进入中国境内,在运费上缩小了差额,逐步与国际货运市场运价接轨,国际货运呈现出薄利多运之势,对货主大为有利,而承运人乃至货代企业,则感到竞争加剧,钱难赚。实力弱的承运人和无实力的货代退出了市场,其中有的自生自灭,运价并非承运人和货代主观意志所能左右,而是货源与运力供求关系姓变化所致,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只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货主提供信息,为船东承揽货源,以信誉、服务质量和实效获得相应服务效益,然而拖欠运费,已影响货代与承运人的资金时间价值效益,资金时间价值是以利息形式存在的,拖欠的原因,是非正常竞争揽货所致,使货代企业垫付运费后,短期内难以收回账款,甚至成......>>
问题二:干货运代理的属于什么行业 货运行业是指做进出口的行业.
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是指做空运进出口行业的代理机构从事的代理工作.
假设你是外贸公司,有一批货要出口.打算走空运,那么你就需要找一个代理,帮你安排出口等等事宜.那么他的工作就是代替你的工作所做的代理工作.而这样的机构被称做航空货运代理.
航空货运代理就在航空货运行业中从事代理工作的机构
问题三:货运代理属于什么行业 是外贸还是物流 是物流!!,物流公司你可以去锦程订舱中心走货,锦程国际物流集团成立于1憨90年,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300余家海外代理为广大客户提供全年无休、24小时、专业、高效、优质的全方位物流服务。
问题四:什么是货代行业 货代主要是帮客户安排货物的进出口事宜的,包括仓储、运输、代办各种手续,实质也是一种服务机构,也可以划分到国际物流这个产业链条中去。
货代在上海、深圳等口岸城市比较发达。
个人比较看好行业前景,从长期来看,只有通过国际分工的不断细化,生产效率才能不断提高,资源才能更有效的配置,所以外贸发展是必然趋势,进出口业务会越来越多,分工也会越来越细,因此我看好货代的前景。
问题五:货代公司是什么意思 货运代理(FORWARDERS,FIATA) 货物代理,有些是中间商就是自己没有船或者飞机的 或者船公司、航空公司,都是货代。职责是,把委托者委托的货物,通过制定的运输途径,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货运代理是为运输公司(海、陆、空)代理收运货物、揽货的公司。 货运代理行业在国际货运市场上,处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接受货主委托,代办租船、订舱、配载、缮制有关证件、报关、报验、保险、集装箱运输、拆装箱、签发提单、结算运杂费,乃至交单议付和结汇。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 *** 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
问题六:货代是做什么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个行业? 通常客户为能有效控制货物而委托自己信的过的货代公司来承运货物。这个被委托的公司通常就是指定货代。 用批定货代的好处除了可以及时确认货物流向,还可以为自己报关提货提供方便,在运费价格方面也会有相应优惠。
问题七:在货代行业里,什么叫上仓单? 应该有二种:一种是海关舱单,就是船公司把你这票单子的订舱信息通过EDI发给了海关,这样你就可以报关了。
还有一种就是船公司说的舱单,没有舱单,就是没有预配,也就是说没有舱位,车队就放不了单,你就不可以提箱了。
如果你是做货代或是海运物流,你说的应该就是船公司的舱单,就是你们订集装箱所要提供的各种内容细则。(S/O和BILL的内容等等)。
问题八:货代行业有什么特点 货代这一行业属于前期入门不是特别难,但是仅限于入门。货代的底薪特别低,全看提成吃饭。做这行要看公司的平台,看你的性格是否适合这个行业。最简单的来说就是能不能持续的拉来大票货。做好的有,一票货就能赚3-4W。但是更多的是在找货没货或者少货,所以慎重考虑。觉的自己做这行还可以的话,那就挺住。压力很大,但是挺住的话会有收获。有事知道喊我,随时沟通。
问题九:什么是货代销售 货代销售,首先它是一个销售岗位,和其他行业的销售本质是一样的,在货代行业,它代表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我们都知道,国际物流一般分为海运,空运和快矗。相对的货代销售也区分为海运销售,空运销售和快递销售三类岗位。而国际物流的产品主要是运输,当然现在国际物流的趋势门到门的物流运输链条,单一的海运/空运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国际物流的产品囊括了拖车,运输,报关,商检,目的港清关派送以及物流知识服务等诸多项目。货代销售需要做的就是销售这些产品。了解了这货代分析客户必备13点之后,就可以进入下一步了。2、半个月后,尝试打电话,遇到不懂的,请客户稍等,你请教其他人之后再打过去。不要客气,就近去问旁边的老业务,有时候你们会问到老业务流汗的!不要怕打扰别人,你问的越多,老业务越觉得后生可畏,反而会主动帮你,和你建立关系。哪里去找那么多客户呢?黄页也许早被别人打烂了,去网上寻找客户资源,有很多国际B2B电子商务平台,那里的公司,都会有东西出口。3、坚持每天至少40个有人接听的电话,一个半月后,你已经有可经常拜访的客户了,每天也会接到询价了,当然成交的单可能还不够多,没关系,慢慢积累,起码你已经有成绩出来了。4、3个月试用期到了,你已经像其他老业务一样优哉游哉了,如果还不行的话,那么继续努力,你离这一步已经不远了。强调重点:第一:多问第二:私下努力第三:每天40通电话第四:多约新客户见面
问题十:国际货代企业的行业代码是什么?明细代码是什么?请大家快点回答我我急用谢谢! 57 5720 如 深圳四海源通物流
以上就是关于在上海成立一家小型货代公司需要些什么条件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