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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5-21 10:39:4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第七条 各单位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指定人员负责落实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九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

(二)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区责任制度;

(四)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区、卫生城镇活动。

农村应当把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污损公共设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三条 凡自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住户,可以委托经市爱卫会批准的除害专业机构开展服务。除害专业机构必须确保除害杀灭效果。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除害活动。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卫生用杀虫灭鼠药剂和器械。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监督第十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区、县(市)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爱卫会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持有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监督检查证件。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检查。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2019修改)

2021年卫生费收取标准如下:1、经营性门店: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每m2每月标准征收,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每m2每月标准征收;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15元每人每月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m2按工作人员人数10元每人每月标准征收;3、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法律规定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一条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服务行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卫生”)、绿化(简称“包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秩序”)的维护与管理,及时劝阻、制止损害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未设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卫生健康、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及其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绿化地、空地等区域。具体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确定,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的方式实施。

未设立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区域,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一)配合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包卫生:地面整洁,无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自设废弃物收集容器整洁;

(三)包绿化: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四)包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洁,按规定设置门头招牌和夜景灯光,不延伸店堂外占道经营;制止乱堆放和乱挂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盖、乱画乱贴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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