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和配件销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摩托车、电瓶车、专用机械车。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按照《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农机、物价、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劳动、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是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其章程为经营者提供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其行业发展计划和规定的开业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禁止涂改、转让、倒卖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开业。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收缴其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或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歇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特约维修资格证书,到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类别标志牌,并按照核准的类别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加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有关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十五条 维修机动车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尚无标准的,应当执行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承、托双方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与托修方协商一致。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在用机动车改装业务的,应当在机动车修竣后到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性能检测单位进行修竣车辆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方提供修竣出厂合格证及有关维修技术资料。其中,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业务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技术状况记录表。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承、托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采取非法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机动车维修业务。第二十条 配件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和安全、价格、财务、统计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机动车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销售机动车旧配件应当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并有明确标识。
汽车行业标准ts16949是什么
汽车配件是指构成汽车整体的各单元的零部件及服务于汽车的所有消耗性材料。
汽车配件的类型
一、汽车零部件
1、零件:是汽车的基本制造单元,它是不可再拆卸的整体。如:活塞环、活塞、气门等。
2、合件:由两个以上的零件组装,起到单一零件作用的组合体。如:带盖的连杆、成对的轴瓦、带气门导管的缸盖等。合件以其中的主要零件确定名称。
3、组合件:由几个零件或合件组装,但不能单独完成某一机构作用的组合体。
如:变速器盖、冷却器盖、汽车转向连接器等。有时也被称“半总成”件。
4、总成件:由若干零件、合件、组合件装成一体,能单独起某一机构作用的组合体。如:发动机总成、离合器总成、变速器总成。
5、车身覆盖件:由板材冲压、焊接成形,并覆盖汽车车身的零件。如:散热器罩、叶子板等。
二、汽车标准件
按国家标准设计与制造,对同一零件统一其形状、尺寸、公差、技术要求,能通用在各种仪器设备上,并具有互换性的零件。适用于汽车的标准件如:螺栓、垫圈、销、键等。
三、汽车材料
汽车运行材料,如各种油料、溶液、汽车轮胎、蓄电器、标准轴承(非专用)等。大多是非汽车行业生产而由汽车使用的产品,一般不编入各车型汽车配件目录,也叫“横向产品”。
按汽车配件在汽车上的功能分类
一、汽车零部件,主要包括汽车发动机、底盘、电气系统的配件、车身及附件、维护工具等。
二、汽车标准件,适用于汽车行业的标准件称为汽车标准件,它们具有互换性,如轴承、螺栓、垫圈、键、销等。
三、汽车运行材料,如各种燃料,润滑油料,各种溶液(如制 动液、冷却液等)及汽车轮胎等。
四、汽车美容材料,主要指汽车内、外装饰用品,如车身保护蜡、全车坐垫套、脚踏垫、挂件、车内香水、玻璃贴膜、底盘装甲及车身封釉用品等。
按汽车配件的来源和质量情况分类
一、原厂汽车配件(OEM件):也被称为纯正件,其质量好,服务体系完善,但原厂件价格高。
二、配套厂汽车配件:是由整车厂认定的零部件配套厂生产的,其质量与原厂零部件区别不大,价格相对原厂件来说会低一些。
三、许可生产件(副厂件):是指经整车生产厂家许可生产和销售且质量经整车厂认证的,其价格较原厂件和配套厂件低一些。
四、其他汽车配件 (仿制件):一般其价格低廉,质量参差不齐。
五、拆车件和翻新件:拆车件是指从报废车辆上拆下的零件,常用于使用时间长的进口车辆的修理,但一些涉及汽车安全问题的配件绝对不能用回用件,如汽车刹车片。
六、假冒件:有些配件商品在制造时冒用、伪造他人商标等,这些都被称之为假冒配件
ISO/TS16949是一套国际通用的汽车行业质量体系标准。ISO/TS16949是国际汽车行业的技术规范,是基于ISO9001的基础,加进了汽车行业的技术规范。
其针对性和适用性非常明确:此规范只适用于汽车整车厂和其直接的零配件制造商。这些厂家必须是直接与生产汽车有关的,能开展加工制造活动,并通过这种活动使产品能够增值。对所认证的公司厂家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定。那些只具备支持功能的单位,如设计中心,公司总部和配送中心等,不能独立获得ISO/TS16949认证;对那些为整车厂家或汽车零备件厂家制造设备和工具的厂家,也不能获得ISO/TS16949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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