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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中,中医、中西医病历书写规范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6-29 00:09:4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五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七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八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发病节气、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并结合中医问诊要求,记录目前情况。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包括中医四诊的神色、形态、语声、气息、舌象、脉象等),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二十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证候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诊断依据包括中医辨病辨证依据与西医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包括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鉴别诊断。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证候、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十一)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等进行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五)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六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 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八条 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九条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第三十条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第三十一条 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二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三十三条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病情观察情况、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采取中医护理措施应当体现辨证施护。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第三十六条 民族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7月发布的《中医病案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卫~生~网~校]

麻醉医嘱自己开自己执行,护士怎么执行

法律分析:麻醉药品临床应用的范围:1、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2、具有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使用麻醉药品时需要填报相关申请表。3、开具麻醉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予授权。4、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签署开方医生的姓名,配方人员和核对人员应双签名,并且记录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使用处方。5、需要长期使用麻醉止疼药物的病人需要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经审核后方可申领、使用。6、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只准在本单位进行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7、麻醉处方所开注的注射剂以及片剂、酊剂、糖浆剂使用应符合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什么样的病情记录是规范的?什么样的又是不规范的呢?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麻醉医生和临床麻醉工作的医嘱的规定,大部分医院麻醉医嘱以口头医嘱加麻醉记录单为主,麻醉记录单上的用药和处置记录相当于书面医嘱,而口头医嘱是手术麻醉中执行麻醉医嘱的主要方式。有些医院可能会自己制定规定如何执行医嘱,但大部分医院并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麻醉记录单就是麻醉医嘱,所以记录麻醉记录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范,需要有麻醉医生、手术室护士的签字。

规范要求如下,不符合要求的,都是不规范的。

(一)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过程中的全面记录。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文书的行为。病历书写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一份完整的病历记录是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科学依据。病历既能客观反映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也是临床教学、科研和信息管理的重要资料;同时也是考核医务人员医德、评价医疗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解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伤害案件定性的重要举证材料,也是医疗保险的理赔证据。因此,为提高病历质量,医护人员必须以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肃认真地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和要求:

1.病历书写时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指定用其他颜色墨水填写者除外),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的圆珠笔。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患者述及的既往所患疾病名称和手术名称应加引号。

3.病历中各项记录必须按规定格式认真书写,要求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表述准确,语句简练、通顺;标点正确;字迹清楚,字不出格、跨行;不得删画和贴补。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错句时,应当用双横线画在错字、错句上,不得采用刮、粘、涂、贴等方法掩盖或抹去原来的字迹。

4.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生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审查、修改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修改和签名一律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并在签名右下角注明修改时间;修改病历应在72小时内完成。

5.门诊病历即时书写,急诊病历可在接诊的同时或处置完成后及时书写。入院志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在8小时内完成。

6. 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以及向患者及其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

7. 病历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004.11.27),急诊、抢救等记录应注明至“时、分”,,记录时间一律按24小时时制记录如中午12 时记为12:00,午夜12 时记为24:00,中午12点30分记为:13:30,夜间12 点30分记为0:30。

8.病历记录应按规定的内容书写,各项记录书写结束时应在右下角签全名,字迹应清晰易认。上级医师审核签名应在署名医师的左侧,以斜线(/)相隔,并在签名的右下角注明修改时间。

9.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汉字,简化字、异体字按《新华字典》为准,不得自行杜撰。杜绝错别字。

10.疾病诊断、手术、各种治疗操作的名称书写原则上应符合,ICD-10 和ICD-9-CM-3的规范要求。编码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11.各种表格栏内必须认真填写,无内容者画“ /”。每张记录用纸均须完整填写楣栏(患者姓名、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等)及页码。

12.凡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中用红笔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

13.各种检查报告单应分门别类按报告日期顺序呈叠瓦状粘贴整齐。 14.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以本人签字或手印为证)。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代签字者应注明与患者的关系。

15.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代签字者应注明与患者的关系。

(二) 门(急)诊病历书写格式与内容 1、门(急)诊病历格式与内容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辅助检查资料等,是反映门(急)诊患者病情及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重要资料。

(1)门(急)诊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应认真逐项填写完整。

2.儿科患者、意识障碍患者、创伤患者及精神病患者就诊须写明陪伴者姓名及与患者的关系。必要时写明陪伴者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

3.急诊患者就诊时,应及时记录血压、脉搏、呼吸、体温、意识状态、救治措施与抢救经过,对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者,要记录参与抢救人员姓名、职称和职务,记录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对急诊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应书写观察病历。

4.诊断不明的急危重患者应及时安排会诊,一般患者$ 次诊断不明应提出会诊。 5.门(急)诊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认。

6.非执业医师书写的门(急)诊病历必须经过具有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师修改、认可并签名。

(2)门(急)诊初诊病历

1.就诊时间和科别:每次患者就诊时应填写就诊日期(年、月、日)和就诊科别。急、危、重症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年、月、日、时、分),时间按24小时制计录。

2.主诉:患者本次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持续时间。

3.病史:现病史要重点突出(包括本次患病的起病日期、主要症状、伴随症状、鉴别诊断内容、他院诊治情况及疗效),简述与本病有关的过去史、个人史及家族史等。

4.体检:包括一般情况和重要脏器的检查,重点记录阳性体征及有助于鉴别诊断的阴性体征。

5.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或会诊记录。

6.诊断:不能使用“可疑”、“可能”、“待查”、“待排”等字样。如暂不能明确,可在病名后加“?”。

7.处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疗方法,应分行记录。药品应记录药名、剂量、用法;需做过敏试验者应注明。 (2)进一步检查措施或注意事项。 8.诊治医师应签全名于右下方,需上级医师审核签名者应在署名医师左侧画斜线相隔。 (3)门(急)诊复诊病历

1.病史:主要记录上次诊治后的病情变化和治疗反应。与前次症状、体征相同者可用“病史同前”来表述。

2.体检:着重记录原来阳性体征的变化和新出现的阳性体征。

3.需补充的实验室及其他辅助检查项目。

4.诊断、处理措施要求与初诊要求相同。 (4)门(急)诊留院观察患者病历

对一时还不能离开医院但又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住院的患者可暂时留在医院观察室观察,并在门(急)诊病历上写清楚应处理和观察的内容,必要时还应口头交班。在观察期间,如果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医师进行了新的诊疗操作,值班医师均应详细记录于门(急)诊病历上。当患者结束观察离开医院时应在门(急)诊病历上写清楚院外治疗方法和建议。

门诊输液患者如出现输液反应、药物过敏或病情变化,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做出处理并详细记录于门诊病历上。

(三)住院病历格式与内容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化验单、医学影像等辅助检查资料,以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麻醉记录、手术和麻醉同意书、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等。

住院病历书写形式分为完整病历、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入出院记录、24 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除完整病历可由实习医师或试用期住院医师书写,具有执业资格的值班医师修改签名外,其他形式的住院病历均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值班医师(或床位医师)书写。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包括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完整病历

完整病历是病人入院后最原始同时也是最详细的记录,可由实习医师或试用期住院医师书写并经上级医师修改、签名,其格式和内容如下:

(一)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包括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否、职业、籍贯、民族、工作单位及住址、入院日期、病史可靠程度,儿科要增写家长姓名。

以上各项均需准确记录。姓名中的字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年龄按实际年龄写明,不得用“成”或“儿”代替; 1周岁以内月计, 1月以内以日计。

(二)主诉

主诉是指病人感到最痛苦、最明显的一个或几个主要症状(或体征及其持续的时间、性质,或程度、部位等),简单来说就是“临床表现"时间”,也是病人这次入院就诊的主要原因。记录主诉的要求:

1、主诉具有画龙点睛的效果,病人通过准确的主诉描述,常可使医师初步了解病人患的是哪一系统或哪一性质的疾病,从而确定对某种疾病的诊断思路。因此,书写主诉必须规范准、简明扼要,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显著的意向性,选择最能反映疾病本质、具有代表性的临床表现作为主诉,切忌随便使用一些无实际意义的、不能说明问题的症状或体征。

2、主诉是整个疾病的纲领,必须与现病史、体检、初步诊断紧密呼应,根据主诉能产生第一诊断。

3、主诉是由最精辟的文字构成,应用一两句话概括出来,一般不超过20个字为宜;如果主诉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列出。

4、一般不宜用诊断名称或检验结果作为主诉内容,但确无症状者例外;或病人现在所患疾病确实与过去已确诊的疾病密切相关。

5、主诉时间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剧烈腹痛4小时”、“反复低热、咳嗽4个月,咯血3天”、“活动后心慌1年,下肢水肿2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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