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5.1.1.2条规定,“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
GB 5749具体水质标准指标如下: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5749饮用水标准是什么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中限值 出厂水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指 标 限 值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b(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 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3]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4] 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2年1月实施 [5] 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实施
氯乙酸滴定结块怎么回事?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b(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参考文献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 third edition. Vol. 1, 2004, Geneva
[2] EU’s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Council Directive 98/83/EC on the quality of water intended for human consumption. Adopted by the Council, on 3 November 1998
[3] US EPA. Drinking Water Standards and Health Advisories, Winter 2004
[4] 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2002年1月实施
[5] 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实施
邻甲基苯氧乙酸行业标准
一氯乙酸的分析采用碱解银量法和高锰酸钾法,但在实际的分析工作中发现滴定终点有退色现象.经反复试验,在碱解反应过程中生成的醛基甲酸钠会进一步分解成草酸钠和羟基乙酸钠
NaOH标准溶液 滴定浓度为0.1mol/L的HCl-H3PO4混合液,滴定曲线上理论上出现4个突跃(但是第一个跃迁不明确).
滴定HCl加一氯乙酸滴定曲线上理论上出现2个突跃(但是第一个跃迁不明确).
无色结晶,有潮解性。
相对密度: 1.58
相对蒸气密度: 3.26
熔点: 63
沸点: 189
浓度: 含量: 一级≥96.5二级≥95.0%。
饱和蒸气压: 0.67(71.5℃)
溶解性: 溶于水、乙醇、乙醚、氯仿、二硫化碳。
燃烧热(kJ/mol): 无资料
临界温度(℃): 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 无资料
应用:
用于制农药和作有机合成中间体。
危险特性:
遇明火、高热可燃。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腐蚀性烟气。与强氧化剂接触可发生化学反应。遇潮时对大多数金属有强腐蚀性。
健康危害:吸入高浓度本品蒸气或皮肤接触其溶液后,可迅速大量吸收,造成急性中毒。吸入初期为上呼吸道刺激症状。中毒后数小时即可出现心、肺、肝、肾及中枢神经损害,重者呈现严重酸中毒。患者可有抽搐、昏迷、休克、血尿和肾功能衰竭。酸雾可致眼部刺激症状和角膜灼伤。皮肤灼伤可出现水疱,1~2周后水疱吸收。慢性影响:经常接触低浓度本品酸雾,可有头痛、头晕现象。
环境危害:无资料。
燃爆危险:本品可燃,具腐蚀性、刺激性,可致人体灼伤。
操作处置和存储:
操作注意事项: 密闭操作,局部排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建议操作人员佩戴导管式防毒面具,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避免产生粉尘。避免与氧化剂、还原剂、碱类接触。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
储存注意事项: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包装密封。应与氧化剂、还原剂、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运输注意事项:
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严禁与氧化剂、还原剂、碱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邻甲基苯氧乙酸行业标准如下。-甲基-4氯苯氧乙酸(简称2甲4氯)作为一种苯氧乙酸类化合物,由于其优良的除草特性,在我国具有非常大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应用需求。现有2甲4氯的生产路线,是先氯化再缩合,而2甲4氯的缩合反应过程主要是指邻甲基苯酚和氯乙酸或氯乙酸钠在氢氧化钠等强碱的催化下通过不同溶剂的溶解最终缩合形成邻甲基苯氧乙酸化合物的过程,邻甲基苯氧乙酸是生产2甲4氯的重要中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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