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第八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第九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第十二条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取样化验、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协助,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按照海关要求签字确认。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场,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可以径行取样,并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经营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
买卖合同中对货物的质量要求怎么规定
没有行业标准,只有以下文件,供参考
物流装卸工作业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遵守仓储部管理要求进行作业,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现场不准疯打闹。
2.装卸货物要轻拿轻放、保质保量,在作业过程中听从仓管员指挥对每件货物进行分选,按(品名、规格、件重、厂号、等级)等等分选。
3.在托盘上码放货物时,要达到垛型整齐,层与层之间交错码放、不重底、不夹底。
4.不准私拿客户的货品,做文明员工。
5.讲究个人卫生,保持环境卫生,做好休息间卫生的管理。
6.工作前要按规定穿戴好劳保护具,进库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对工作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7.要熟知公司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作业时要做到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的原则,加强自身保护意识。
8.当叉车在叉放托盘或货物时,不得站在叉车前后,装货人员不得越过行车线,注意人躲车。
9.装卸货物是要轻拿轻放,在使用撬杠撬鱼块时,装卸人员要暂离鱼块垛,待撬完后方可装车,不得边撬边装。
10.车辆离站台20厘米以上或车没停稳时,不准上车装卸货物。
11.在装卸中,严禁倚坐车边,车辆需往前提车或往后倒车时,装车人员必须下车到安全地点等候。
12.装卸人员要服从仓管员的指挥,同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劝阻。
13.进入冷库作业前,要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发现歪垛、险垛要及时整理,严禁在危险的情况下继续作业。要细心观察货物四周的情况,做好防范,确认安全后方可登垛站稳作业。
14.进出库作业要注意车辆,要在叉车通道安全黄线外行走,要服从穿堂仓管员的指挥。
15.装卸人员要在车辆箱体靠近站台后,按秩序从箱体贴近站台处上下车。不能直接登上货物顶层时,如果是大型散货车必须用托盘搭成的阶梯后再上下车,上下车是不允许蹦跳。
16.卸车时,装卸人员要从箱体靠近站台处,由外向里,由上到下依次扒卸。货物高出车厢挡板时,登顶作业的人员要以车厢的中线附近为安全作业区域进行操作。
17.装车时,装卸人员要将货物由里向外,由下至上依次码货,不得码偏。当散货车货物高出车厢作业时,装卸人员要沿车厢的中线部位由里向外依次码货。
18.装卸休息间隙,装卸人员严禁坐在车厢沿上,严禁偏离箱体中轴线侧坐在货物上。
19.叉车在升、降每板货物时,叉车司机要提示装卸人员,装卸人员也必须提示叉车司机货物升降情况。严禁叉车升降外包装不规整的货物。装卸人员要站在安全部位,待货物放稳或叉走后再作业。
20.装卸货物时,一辆车上至少要有两名装卸人员同时作业,严禁单人作业,严禁嬉戏打闹。
21.每项工作完毕必须彻底清扫作业现场。
22.严禁私自操作叉车、电梯、升降平台。
货物检验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总结归纳)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的质量要求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要求。”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出卖人出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的处置办法,该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质量要求的物品界定质量,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出卖人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者获得赔偿。
合同订立的形式:
(1)口头合同形式
(2)书面合同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确认书。
(3)其他合同形式: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