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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6-25 04:03:4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述标准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述标准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第四条 标准的正式说明或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第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第六条 标准的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签订的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二)交稿要求;

(三)出版周期、质量要求;

(四)出版费用;

(五)双方义务与权限;

(六)违约责任。第七条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标准、标准汇编或选编,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第八条 未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送审稿、报批稿,任何单位不得以公开、内部或其他形式出版发行。第九条 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其出版稿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附有标准审批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发布文。出版稿的内容应当符合GBI《标准化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在标准出版的编辑中,如发现有疑点或错误,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交稿单位联系处理。当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必须经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标准、标准汇编的出版,应当符合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有关图书出版规定。第十二条 送交出版的稿件,应当符合齐、清、定的要求。

标准出版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三条 标准出版后,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及时向标准的提出部门和审批部门赠送样本。赠送样本的数量,由标准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商定。第十四条 中国标准出版社每年出版一次截止上年度末已发布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该目录的出版,自收稿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十五条 标准出版单位在确定标准印数时,除征订数外,还需考虑适当的储备数,以解决各方面对标准的需求。第十六条 标准的征订、发行,一般通过新华书店进行。

为满足生产、科研单位的需要,弥补新华书店发行之不足,标准的出版单位要按照出版管理规定开展自办发行业务,建立标准的发行网络,扩大发行服务范围。

有关标准的发行办法,应当遵守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为非法出版物,按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有关出版发行管理问题,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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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有关各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新闻出版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3.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编号及发布;

5.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和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对本行业各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8.参与协凋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10.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管理和监督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检查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和备案管理;

5.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第九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新闻出版署领导和管理下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2.提出专业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3.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标准的实施和提供标准的咨询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类标准为主的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2.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3.根据需要制定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4.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5.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7.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有关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强化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1999-05-07发布,

1999-09-01实施 CY/T 5-1999 代替 CY/T 5-91

前言

本标准是在CY/T 5-91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标准依照既要向国际标准靠拢,又要与国内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对前版标准的“质量要求”、“实地密度”、“套印误差”、“网点增大值”和“相对反差值”等项数据作了适当的修改。其中,主要是调整了套印误差和实地密度的范围。

本标准与正在实施的CY系列书刊印刷行业标准在内容上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关系。在本标准前版发布后陆续制定的一批CY行业标准中,多项内容和技术指标数据都引自本标准前版,因此,在实施这类CY标准时,应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CY/T 5-91。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以附录动附录D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印刷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廉洁、徐世垣、郭雄。

本标准的首次发布日期:1991年7月1日。 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版印刷品的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纸为承印物的平版图像印刷品。其他平版印刷品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851-1990 印刷技术术语 CY/T 3-1999 色评价照明和观察条件

3 分类 本标准的本章及其它章节采用GB/T 9851的定义。

3.1 精细印刷品:使用高质量原辅材料经精细制版和印刷的印刷品。

3.2 一般印刷品:除3.1外的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印刷品。

4 质量要求

4.1 阶调值

4.1.1 暗调 暗调密度范围见表1。 表1 印刷品密度范围 色别 精细印刷品实地密度 一般印刷品实地密度 黄(Y) 0.85~1.10 0.80~1.05 品红(M) 1.25~1.50 1.15~1.40 青(C) 1.30~1.55 1.25~1.50 黑(BK) 1.40~1.70 1.20~1.50

4.1.2 亮调

亮调用网点面积表示。

精细印刷品亮调再现为2%~4%网点面积;

一般印刷品亮调再现为3%~5%网点面积。

4.2 层次 亮、中、暗调分明,层次清楚。

4.3 套印 多色版图像轮廓及位置应准确套合,精细印刷品的套印允许误差≤0.10mm;一般印刷品的套印允许误差≤0.20mm。

4.4 网点 l

网点清晰,角度准确,不出重影。精细印刷品50%网点的增大值范围为10%~20%;一般印刷品50%网点的增大值范围为10%~25%。

4.5 相对反差值(K值)

K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相对反差值(K值)范围 色别 精细印刷品的K值 一般印刷品的K值 黄 0. 25~0.35 0. 20~0.30 品红、青、黑 0. 35~0.45 0. 30~0.40 4.6 颜色 颜色应符合原稿,真实、自然、协调。

4.6.1 同批产品不同印张的实地密度允许误差为:青(C)、品红(M)≤0.15;黑(B)≤0.20;黄(Y)≤0.10。 4.6.2 颜色符合付印样。

4.7 外观

4.7.1 版面干净,无明显的脏迹。

4.7.2 印刷接版色调应基本一致,精细产品的尺寸允许误差为<0.5mm,一般产品的尺寸允许误差为<1.0mm。

4.7.3 文字完整、清楚,位置准确。

5 检验

5.1 检验条件

5.1.1 作业环境呈白色。

5.1.2 作业环境防尘、整洁。

5.1.3 作业间温、湿度的要求

温度:23℃±5℃;相对湿度:(60+15-10)%。

5.1.4 观样光源符合CY/T 3的规定。

5.2 检验形式

印刷过程中检验和产品干燥后抽检。

5.3 检验仪器或工具

——密度计(具体要求见附录A)。

——30~50倍读数放大镜。

——常规检验用10~15倍放大镜。

——符合规定的计量工具。

——网点增大值的计算方法见附录B。

——相对反差值(K值)的计算方法见附录C。

——测控条(见附录D)。

——对光谱无选择、漫反射、具有1.50±0.20 ISO视觉反射密度的黑色底衬。

5.4 检验方法

5.4.1 测量法:用规定的仪器和工具检验印刷品质量,印刷品应放置在符合要求的黑色底衬上,如果印刷承印物透光程度很高,则应使用白色底衬。

5.4.2 计算法:用专用的数学模型检验印刷品质量。 5.4.3 目测法:目测或借助工具检验印刷品质量。

5.4.4 比较法:以常规条件印刷的色标、梯尺和测控条为参照物,检验印刷品质量。

5.4.5 专家鉴定法:由出版、设计和印刷专家检验印刷品质量。

附录A (提示的附录)反射密度计

密度计是用于测量产品的实地密度和网点积分密度的仪器。配合相应的测控条,还能测量图像密度反差、网点增大值、相对反差值等,是检验图像印刷产品质量的重要仪器。密度计误差范围如下:

1.单机对同一点密度重复数值的允许误差为≤1%。

2.单机密度测量线性度的允许误差为≤1%。

3.多机对同一点密度量度数值的允许误差为≤2%。

附录B (提示的附录)网点增大值的计算方法

网点增大值是指印刷品某部位的网点面积与相应分色片上的网点面积之间的差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印刷品的网点面积

A(%)=100×[1-10 -(Dt-D0 ]/[1-10 -(Ds-D0) ]

式中:D0为印刷品上非印刷部位的反射密度值,

Ds为印刷品上实地的反射密度值,

Dt为印刷品上网点部位的反射密度值。

分色片的网点面积

A(%)=100×[1-10 -(Dt-D0) ]/[1-10 -(Ds-D0) ]

式中:D0为空白网目调胶片的透射密度值,

Ds为胶片上实地的透射密度值,

Dt为胶片上网点部位的透射密度值。

附录C (提示的附录)相对反差值的计算方法

相对反差值,简称K值,是控制图像阶调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K=(D s -D t )/D s

其中,D s 为测出的实地密度值,

D t 为测出的网点积分密度值。

附录D (提示的附录)测控条

测控条是用已知特定面积的几何图形作参照物来测控产品质量的,是供目测、测量、计算、专家鉴定使用的检验产品质量的工具。

D1 测控原理

D1.1 网点面积的增大与网点边缘的总长度成正比。 D1.2 利用几何图形的面积相等,阴、阳相反来测控网点的转移变化。

D1.3 图形变化时,夹角处比弧长处变化明显,起放大作用。 D1.4 利用等宽或不等宽的折线测控水平和垂直方位的变化。 D1.5 利用等距同心圆测控任意方位的变化。

D1.6 能够提供测试单元图形。

D2 使用条件

使用测控条的条件要与晒版、打样和印刷的条件一致。D3 使用方法

应使用长条测控条,放置在印张的末端,与印刷机滚筒轴向平行,以便测控图像着墨的均匀性。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平版印刷品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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