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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1997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2-09-02 07:24:1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标准的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标准体系和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七条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五)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第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委托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草拟标准。第九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业产品及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食品、药品、化肥、农药、兽药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 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十一条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严格审查,并于1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者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不合理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后再予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十四条 企业研制、开发需经试用才能定型的新品,在没有制定标准之前,报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明质量指标试销。试销期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发布,于2019年1月10日实施。

1、更完善:完善分类、完善指标体系

《标准》包括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两大部分。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城市、建制镇和开发区等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包括工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宅等方面的指标,涵盖72个行业,标准体系完整,覆盖行业广泛。

对不同项目进行归类汇总,进一步明晰体系框架,如将文教体卫和行政办公用地归类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将交通用地、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归类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等,同时相比国家标准而言,增加了部分新兴行业用地指标,如物流园、老年人设施等,标准体系更加完整,覆盖行业更加广泛。

2、更严格:增加了指标控制要素(亩均产值、亩均税收)

工业用地在我省建设用地中占比大、利用较粗放,是本次标准修订的重点。新标准对食品加工、纺织、造纸、化学、医药、通用设备、汽车、船舶等33个行业大类,逐个行业规定了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7项指标。

3、有弹性:适度放宽公益类设施指标。

为适应当前公益类设施用地新需求,提升民众生活服务水平,我们适度放宽了部分公益类项目用地指标,如考虑教育用地户外活动场地需要,幼儿园用地面积按不同规模提高了2-5平方米/生;充分分析当前中医院用地趋势,将不同规模中医医院的用地指标分别放宽了7-13平方米/床。

4、有重点:强化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控制。

针对我省土地利用仍然存在粗放利用的问题,尤其是在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提高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水平也成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环节,为此,《标准》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两项指标进行了重点修订。

对于工业项目用地,为落实建设用地数量和强度双控的要求,在原来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五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的基础上中增加了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两个产出性指标,为学习借鉴浙江等省经验,推进“亩均论英雄”“标准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加强指标约束,分行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测算提升,如行业投资强度平均控制指标值是2005年的两倍以上,30个工业行业中有29个容积率有所提高,通过标准的提升进一步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

对于农村居民点用地,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闲置空置数量较多、不同地区面积差异较大等现状,按照城郊、远郊、平原、山区等不同类型明确新建宅基地用地标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研究制定了农村新型社区用地控制指标。

山东五险一金最低缴费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第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

山东抚养费标准一般是多少

法律分析:1、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3、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具体各地可能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4、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费率可能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5、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具体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具体比例各地不同,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

6、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个人的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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