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以下简称标准砂)的生产、经销和监督的管理,保证标准砂的质量和供应,确保水泥强度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满足水泥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及质量监督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砂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78《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的福建平潭标准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标准砂生产、监制、经销及监督的管理。第二章 生产第四条 标准砂是全国检验水泥强度用的基准材料,属于特殊产品。福建省平潭县中国标准砂厂为国家指定标准砂生产单位。其它企业不得擅自生产。第五条 中国标准砂厂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178《水泥强度试验用标准砂》及监制的内控要求组织生产,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出厂。第六条 中国标准砂厂要积极推行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要按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质量体系,保证长期、稳定生产标准砂,满足用户需要。第七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科学研究院水泥科学研究所对标准砂的生产实行监制制度。监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由监制单位和标准砂厂共同拟定,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标准砂厂和监制单位要定期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福建石材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标准砂生产及质量情况。第三章 经销第九条 标准砂实施统一定点经销。由设在福建省的总经销机构和各省(市)的定点经销机构负责标准砂的销售与供应。非定点单位一律不得经销。第十条 总经销机构由福建省非矿工业公司和中国标准砂厂联合组成。总经销机构为独立法人,统一订货,统一运输,统一财务,统揽标准砂经销业务。第十一条 总经销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中国标准砂厂生产计划,做好标准砂的调运、转运、仓储等工作,处理标准砂销售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对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条件审核及日常业务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及用户反映意见较大的定点经销机构向国家建材局提出调整建议;
(三)负责建立全国标准砂经销档案,掌握各省(市)产销情况,为中国标准砂厂生产提供依据;
(四)组织标准砂产需衔接会,与各直供单位和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签订供销合同,并确保合同履行,保证满足生产、科研、质监及施工等部门对标准砂数量的要求;
(五)负责伪劣、假冒标准砂调查。发现伪劣、假冒标准砂立即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及福建狮材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六)定期向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和福建狮材主管部门汇报经销工作。第十二条 重点水泥企业使用标准砂可由总经销机构直接供应。其他需直供的单位由本单位申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审批并公布。直供以外的标准砂用户由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负责供应。第十三条 各省(市)定点经销机构的设置由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经销机构审核,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批准并公布。第十四条 每省(市)只设立一个定点经销机构,定点经销机构可采取直供或通过指定的分销点向本省(市)各用户供砂,分销点的设置需向总经销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第十五条 定点经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一定资金,并经所在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配备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专用仓库,能妥善保管标准砂,防止污染、受潮,减少破损,保证产品质量;
(四)能按计划保证用户用砂需要并提供良好的服务。第十六条 定点经销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定点经销机构必须按照总经销机构规定的时间申报年度用砂计划,及时组织标准砂供应。如发生余缺,及时报总经销机构调整,保证供应不脱节;
(二)配合运输部门做好标准砂接发运工作,加强对标准砂仓储保管,运输管理,确保质量;
(三)建立供应区内所有标准砂用户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标准砂计划用量,实际年度用量及质量反馈意见等;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假冒标准砂流入供应区内,发现假冒标准砂及主渠道外供砂要及时向总经销机构报告,并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定点经销机构可根据省情合理设置分销网络,具体划分供应范围,不留空白点,可采取由省定点经销机构统一计划,统一订货、分达到货、统一结算等方式,尽量防止运输倒流,减少费用,减少用户负担;
(六)加强对供应区内分销点,水泥企业标准砂运货渠道的监督管理,不准任何单位从规定渠道外进货。
石英砂标准
法律分析:1、机制砂定义:
机制砂是指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矿山尾矿或者工业废渣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砂。
2、机制砂的规格:
机制砂的规格按细度模数(Mx)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种:
粗砂的细度模数为:3.7-3.1,平均粒径为0.5mm以上
中砂的细度模数为:3.0-2.3,平均粒径为0.5mm—0.35mm,
细沙的细度模数为:2.2-1.6,平均粒径为0.35mm—0.25mm
特细沙的细度模数为:1.5-0.7,平均粒径为0.25mm以下
细度模数越大,表示砂越粗细度模数越小,表示砂越细。
3、机制砂的等级和用途:
(1)等级:机制砂的等级按其技能需求分为:、、三个等级。
(2)用途:
类砂适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
类砂适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
类砂适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与构筑砂浆
4、机制砂的要求:
机制砂的粒径在4.75-0.15mm之间,对小于0.075mm的石粉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其粒级分为:4.75、2.36、1.18、0.60、0.30、0.15。粒级更好要连续,且每一粒级要有一定的比例,粒型尽好呈立方体,对针片状的含量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5、机制砂的颗粒级配:
砂的颗粒级配是指砂子大小颗粒的搭配比例。如果是同样粗细的砂,其之间的空隙更大两种粒径的砂搭配起来,其之间的空隙就有所减少三种粒径的砂搭配,空隙更小。由此可见,砂子的空隙率取决于砂料各级粒径的搭配程度。级配好的砂子,不仅可以节省水泥,还可以提高混凝土和砂浆的密实度和强度。
6、机制砂的原料:
机制砂的制砂原料通常用花岗岩、玄武岩、河卵石、鹅卵石、安山岩、流纹岩、辉绿岩、闪长岩、砂岩、石灰岩等品种。其制成的机制砂按岩石种类区分,有强度和用途的差异。
7、机制砂的粒型要求:
矿山配置对破碎物料的颗粒要求是细,一般通常而言,针片状的物料进入磨机反而更容易被磨碎。而建筑碎石的要求正好相反,对针片状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方体颗粒带棱角,其棱角能够起到颗粒与颗粒之间相互锁紧的作用。同时立方体颗粒比针片状颗粒和圆形颗粒附着力更强,且占有更大的表面积。
8、机制砂的检验标准:
国家有规范的细集料检验标准,主要检验项目有:表观相对密度、坚固性、含泥量、砂当量、亚甲蓝值、棱角性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机制砂标准规范
法律分析:石英砂标准: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南:DB34/T 1910-2013
石英砂滤料的检测与评价:DL/T 336-2010
石英砂(粉)厂、滑石粉厂防尘技术规程:GB/T 13910-2008
玻璃工业用石英砂的分级:QB/T 2196-1996
彩色显像管玻璃主要原材料的化学分析方法 石英砂的化学分析方法:SJ/T 10087.1-1991
工业用酸洗石英砂:SJ/T 10380-2012
电子工业用高纯石英砂技术条件:SJ 3228.1-1989
石英砂中铅、铁、钛、铜、锰、锌、铬、铝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SN/T 3365-2012
石英砂中二氧化硅含量测定方法:YB/T 4225-2010
高纯石英砂中铅的测定:SJ 3228.10-1989
高纯石英砂分析方法通则:SJ 3228.2-1989
高纯石英砂灼烧失量的测定:SJ 3228.3-1989
高纯石英砂二氧化硅的测定:SJ 3228.4-1989
高纯石英砂中铁的测定:SJ 3228.5-1989
高纯石英砂中铜的测定:SJ 3228.6-1989
高纯石英砂中铬的测定:SJ 3228.7-1989
高纯石英砂中铝的测定:SJ 3228.8-1989
高纯石英砂中铝的测定:SJ 3228.8-1989
水处理用滤料:CJ/T 43-2005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滤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铺装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过滤用无烟煤滤料、石英砂滤料、高密度矿石滤料、砾石承托料和高密度矿石承托料。用于工业用水过滤的这三种滤料和两种承托料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机制砂是指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矿山尾矿或者工业废渣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砂。
机制砂的规格:
机制砂的规格按细度模数(Mx)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种:
粗砂的细度模数为:3.7-3.1,平均粒径为0.5mm以上
中砂的细度模数为:3.0-2.3,平均粒径为0.5mm—0.35mm,
细沙的细度模数为:2.2-1.6,平均粒径为0.35mm—0.25mm
特细沙的细度模数为:1.5-0.7,平均粒径为0.25mm以下
细度模数越大,表示砂越粗细度模数越小,表示砂越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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