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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9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3-12 00:45:54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gb2626-2019是什么标准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第三条 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第五条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第六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七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第八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第九条 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第十条 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服装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本标准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防护颗粒物的自吸过滤式呼吸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护有害气体和蒸气的呼吸器,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和消防用呼吸器。

本标准与GB2626-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从《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调整为《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穿透率”“佩戴气密性检查”指定防护因数”“计数

删除了“烟”“雾”“微生物”三项术语

中位径”“质量中位径”“空气动力学粒径”和“空气动力学质量中位径”七项术语(见3.14和3.19~3.24)

修改了各类呼吸器的吸气阻力和呼气阻力要求(见5.5);

修改了呼气阀气密性的要求和检测方法(见56.1和6.7);

将呼气阀盖的称呼调整为呼气阀保护装置(见5.6.2和6.8);

修改了对各类呼吸器的视野要求(见5.8)

增加了对制造商声称过滤元件可清洗和/或消毒后重复使用的产品的要求和检测方法[见5,14.15,16d)和6.23]

增加了实用性能的要求和检测方法(见5.15和6.16);

在制造商应提供的信息部分增加了对过滤元件使用寿命判断方法的说明,对不阻燃的产品增加了应用限制(见5,16);

在过滤效率检测方法部分增加了过滤效率检测用颗粒物粒径的换算方法(见附录B)、过滤效率检测设备的颗粒物检测器精度及分辨率要求(见63.2)和对加载终点的判断方法(见63,4.46.3.4.5、6.3.4.6和附录C),对加载量也增加了要求(见6.3.3);

在泄漏性检测方法部分增加了对样品检查的要求(见6.4.1.4),增加了颗粒物检测器精度要求(见64.2.4),增加了按受试者计算泄漏率的公式[见式(5)];

增加了用于呼吸阻力检测和死腔检测的试验头模内置呼吸管构造的示意图(见图4);

在呼吸阻力检测方法中,修改了对微压计参数要求(见6.5.2,3),增加了呼吸器面罩和试验头模之间应气密的要求(见6.5.4和6.6.4);

cfr2019认证是什么

服装质量检验标准

一. 总体要求

1. 面料、辅料品质优良,符合客户要求,大货得到客户的认可;

 2. 款式配色准确无误;

 3. 尺寸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4. 做工精良;

 5. 产品干净、整洁、卖相好。

 二. 外观要求 

 1. 门襟顺直、平服、长短一致。前抽平服、宽窄一致,里襟不能长于门襟。有拉链唇的应平服、均匀不起皱、不豁开。拉链不起浪。纽扣顺直均匀、间距相等。2. 线路均匀顺直、止口不反吐、左右宽窄一致。

3. 开叉顺直、无搅豁。

4. 口袋方正、平服,袋口不能豁口。

5. 袋盖、贴袋方正平服,前后、高低、大小一致。里袋高低。大小一致、方正平服。

6. 领缺嘴大小一致,驳头平服、两端整齐,领窝圆顺、领面平服、松紧适宜、外口顺直不起翘,底领不外露。

7. 肩部平服、肩缝顺直、两肩宽窄一致,拼缝对称。

8. 袖子长短、袖口大小、宽窄一致,袖袢高低、长短宽窄一致。

9. 背部平服、缝位顺直、后腰带水平对称,松紧适宜。

10. 底边圆顺、平服、橡根、罗纹宽窄一致,罗纹要对条纹车缝。

 11. 各部位里料大小、长短应与面料相适宜,不吊里、不吐里。

 12. 车在衣服外面两侧的织带、花边,两边的花纹要对称 

13. 加棉填充物要平服、压线均匀、线路整齐、前后片接缝对齐

14. 面料有绒(毛)的,要分清方向,绒(毛)的倒向应整件同向

15. 若从袖里封口的款式,封口长度不能超过10公分,封口一致,牢固整齐。

16. 要求对条对格的面料,条纹要对准确。

三. 做工综合要求

1. 车线平整,不起皱、不扭曲。双线部分要求用双针车车缝。底面线均匀、不跳针、不浮线、不断线

2. 画线、做记号不能用彩色画粉,所有唛头不能用钢笔、圆珠笔涂写。

3. 面、里布不能有色差、脏污、抽纱,不可恢复性针眼等现象。

 4. 电脑绣花、商标、口袋、袋盖、袖袢、打褶、鸡眼、贴魔术贴等,定位要准确、定位孔不能外露5. 电脑绣花要求清晰,线头剪清、反面的衬纸修剪干净,印花要求清晰、不透底、不脱胶

6. 所有袋角及袋盖如有要求打枣,打枣位置要准确、端正。

7. 拉链不得起波浪,上下拉动畅通无阻。

 8. 若里布颜色浅、会透色的,里面的缝份止口要修剪整齐线头要清理干净,必要时要加衬纸以防透色9. 里布为针织布料时,要预放2公分的缩水率。

10. 两头出绳的帽绳、腰绳、下摆绳在充分拉开后,两端外露部分应为10公分,若两头车住的帽绳、腰绳、下摆绳则在平放状态下平服即可,不需要外露太多

 11. 鸡眼、撞钉等位置准确、不可变形,要钉紧、不可松动,特别时面料较稀的品种,一旦发现要反复查看。

12. 四合扣位置准确、弹性良好、不变形,不能转动。

13. 所有布袢、扣袢之类受力较大的袢子要回针加固。 |g:K.l!A

14. 所有的尼龙织带、织绳剪切要用热切或烧口,否则就会有散开、拉脱现象(特别时做拉手的)。

15. 上衣口袋布、腋下、防风袖口、防风脚口要固定。16. 裙裤类:腰头尺寸严格控制在±0.5公分之内17. 裙裤类:后浪暗线要用粗线合缝,浪底要回针加固。

 服装常见的不良情况一、车缝

1、针距超差——缝制时没有按工艺要求严格调整针距。

2、跳针——由于机械故障,间断性出现。

 3、脱线——起、落针时没打回针,或严重浮线造成。

4、漏针——因疏忽大意漏缝,贴缝时下坎。

5、毛泄——折光毛边时不严密,挖袋技术不过关,袋角毛泄。

6、浮面线——梭皮罗丝太松,或压线板太紧。 7、浮底线——压线板太松,或梭皮罗丝紧。 8、止口反吐——缝制技术差,没有按照工艺要求吐止口。

9、反翘——面子过紧;或缝制时面子放在上面造成。 10、起皱——没有按照缝件的厚薄调换针线;或缝合件有长短。

 11、起绺纽——由于技术不过关缝纽了,缝合件不吻合。

 12、双轨——缉单明线,断线后,接缝线时不在原线迹上;缝制贴件下坎后,补线时造成两条线迹。13、双线不平行——由于技术不过关;或操作马虎造成双线宽窄不匀。

 14、不顺直——缝位吃得多少不匀造成止口不顺直;技术差缉明线弯曲。 15、不平服——面里缝件没有理顺摸平;缝件不吻合;上下片松紧不一。16、不方正——袋角、袋底、摆角、方领没有按90度缝制。

不圆顺——圆领、圆袋角、圆袖头、西服圆摆,由于缝制技术不过关出现细小楞角。

 18、不对称——由于技术差或操作马虎,必须对称的部位有长短、高低、肥瘦、宽窄等误差。19、吃势不匀——绱袖时在袖山部位由于吃势不均匀,造成袖山圆胖,或有细褶。  20、绱位歪斜——绱袖、绱领、定位点少于三个或定位不准。

 21、对条、对格不准——裁剪时没有留清楚剪口位;或排料时没有严格对准条格;缝制时马虎,没有对准条格

 22、上坎、下坎——缝纫技术低或操作马虎,没有做到缉线始终在缝口一边。

23、针孔外露——裁剪时没有清除布边针孔;返工时没有掩盖拆孔。 24、领角起豆——缝制技术低;领角缝位清剪不合要求;折翻工艺不合要求;没有经过领角定型机压形。

25、零配件位置不准——缝制时没有按样衣或工艺单缝钉零配件。

 26、唛牌错位——主唛、洗水唛没有按样衣或工艺单要求缝钉

二、污迹

27、笔迹——违反规定使用钢笔、圆珠笔编裁片号、工号、检验号。

28、油渍——缝制时机器漏油;在车间吃油食物。

29、粉迹——裁剪时没有清除划粉痕迹;缝制时用划粉定位造成。

30、印迹——裁剪时没有剪除布头印迹。31、脏迹——生产环境不洁净,缝件堆放在地上。

 32、水印——色布缝件沾水裉色斑迹。

 33、锈迹——金属钮扣,拉链,搭扣质量差生锈后沾在缝件上。

三、整烫

34、烫焦变色——烫斗温度太高,使织物烫焦变色(特别是化纤织物)

35、极光——没有使用蒸气熨烫,用电熨斗没有垫水布造成局部发亮。

36、死迹——烫面没有摸平,烫出不可回复的折迹。

 37、漏烫——工作马虎,大面积没有过烫。 

四、线头

38、死线头——后整理修剪不净。

39、活线头——修剪后的线头粘在成衣上,没有清除。 1Wt#@`&w

五、其它

40、倒顺毛——裁剪排料差错;缝制小件与大件毛向不一致。

41、做反布面——缝纫工不会识别正反面,使布面做反。

 42、裁片同向——对称的裁片,由于裁剪排料差错,裁成一种方向。 'C.ZlB4XS.S{/`

43、疵点超差——面料疵点多,排料时没有剔除,造成重要部位有疵点,次要部位的疵点超过允许数量。

 44、扣位不准——扣位板出现高低或扣档不匀等差错。

 45、扣眼歪斜——锁眼工操作马虎,没有摆正衣片,造成扣眼横不平,坚不直。

 46、色差——面料质量差,裁剪时搭包,编号出差错,缝制时对错编号,有质量色差没有换片。

47、破损——剪修线头,返工拆线和洗水时不慎造成。 8{ hU4uX|DUn

48、脱胶——粘合衬质量不好;粘合时温度不够或压力不够,时间不够。

49、起泡——粘合衬质量不好;烫板不平或没有垫烫毯。 Y3U/U,S/U9b4?-u

50、渗胶——粘合衬质量不好;粘胶有黄色,烫斗温度过高,使面料泛黄。

51、钉扣不牢——钉扣机出现故障造成。

52、四合扣松紧不宜——四合扣质量造成。

53、丢工缺件——缝纫工工作疏忽,忘记安装各种装饰绊,装饰纽或者漏缝某一部位,包装工忘了挂吊牌和备用扣等。

您好,CFR2019认证是一项由国家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标准,旨在提高国内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CFR2019认证是一项严格的认证标准,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标准。CFR2019认证的目的是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CFR2019认证的具体内容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CFR2019认证的审核过程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的审核。CFR2019认证的审核结果将由国家认证机构发布,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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