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应防挤压、防雨、防潮、防晒,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运输时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货物混装混运。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放置,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产品离地离墙20cm以上,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肉制品的最新国标
产品分类
1 按加热工艺分类 分为预制调理肉制品和预加热调理肉制品两类。
2 按贮藏方式分类 分为冷藏调理肉制品和冷冻调理肉制品两类。
5 加工技术要求
1 调理肉制品加工企业应符合GB 12694 和GB 14881 的规定。
2 原辅料要求
a鲜(冻)畜产品应符合GB 2707 的规定。
b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 的规定。 c蔬菜应新鲜、无腐烂,污染物和农药含量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d 酱油应符合GB 2717 的规定。 5.2.5 食醋应符合GB 2719 的规定。 e食盐应符合GB 2721 的规定。 f食糖应符合GB 13104 的规定。 g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 的规定。 h 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 的规定。i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 的规定。j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 的规定。 k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NY/T 2073-2011 5.2.13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原料肉存放与解冻要求
1.生鲜肉进入加工车间后,若6 h 内不能进行加工,应冷藏或冻藏。冷藏时间不应超过3d。
2.冷冻肉解冻后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5℃。
加工工艺要求
a 调理肉制品在进行绞制或切制、搅拌、腌制等加工时,加工操作应符合GB/T 20940 的规定。
b 预制车间温度应不高于15℃,预制过程中调理肉制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12℃。
c 蒸煮、油炸等预加热过程中,蒸煮温度应不高于100℃,油炸温度应不高于烟点温度。煎炸过程 中,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应符合GB 7102.1 的规定。
冷藏要求:
冻藏要求 5.5.1 冷却时,应在0℃~4℃下进行冷却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4℃以下。冷冻时,应在-23℃以下进行冻结处理,使产品中心温度降到-18℃以下。
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与销售要求:
1 包装与标识 a 调理肉制品包装容器应符合GB/T 17306 的规定。
b调理肉制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1、GB 9683、GB 9687、GB 9688、GB 9689、GB/T 6543 的规定。 c调理肉制品标签标识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GB 191 和GB 6388 的规 定。
2 贮存、运输与销售
a 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 0℃~4℃,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贮存在-18℃以下。冷库温度 在±1℃以内。
b 不同类别、批次、规格的调理肉制品应分别堆垛,垛与垛之间应有1m 以上的通道。
c运输冷藏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内温度应控制在0℃~4℃,运输冷冻类调理肉制品的车辆厢 内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d冷藏类调理肉制品应在冷藏柜中销售,冷藏柜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冷冻类调理肉制品应在 冷冻柜中销售,冷冻柜温度应控制在-10℃以下。
调理肉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
1.调理肉制品应新鲜,无异味,无杂质。
2. 调理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含量应符合GB 2760、GB 2762 的规定。
3. 预制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1×10 6 cfu/g,预加热类调理肉制品中细菌总数应不高于 1×10 3 cfu/g,致病菌不得检出。
召回 :
问题产品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修订的6项肉制品检测方法系列国家标准日前通过专家评审,我国沿用了20年的相关标准将做出调整。
肉类制品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在人们每日膳食结构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标准起草工作组在遵循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的原则下,对腊肠、火腿、鱼丸等不同类型的样品进行反复验证和分析,建立了新的肉与肉制品测定方法。
据了解,由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对新修订的《肉与肉制品脂肪酸测定》、《肉与肉制品氮含量测定》、《肉与肉制品淀粉含量测定》、《肉与肉制品水分测定》、《肉与肉制品总糖测定》、《肉与肉制品脂肪酸测定》6项系列标准进行了评审,并一致通过。专家认为,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采用了国际标准,方法抗干扰能力强,测定结果更准确,已达到国际水平,对于加强食品监管、保证食品质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油炸肉制品执行标准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