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有效规章目录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7号 1995年1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对规章清理的要求及一九九四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工作要点,我局对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制定发布的技术监督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出的有效规章84件,废止规章13件,予以公布。
技术监督有效规章目录
(截止于1994年12月31日)
序号有效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
1 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总局、经委、机械委
2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国家标准局等五个部
理办法(试行)
3 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局
4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业产品实行优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
质优价的规定
5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局
6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7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国家计量局
8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9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
10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11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
12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
1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14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15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16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
17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
18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国家计量局
2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计量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计量局、农牧渔业部
21 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问题的国家计量局
有关规定
22 关于出具计量器具商品广告证明的暂行规定国家计量局
23 制备标准物质办理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国家计量局
24 关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科研成果鉴定问题的规国家计量局
定
25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局
26 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
27 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 国家标准局
28 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经委
29 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基本条件(试行) 国家标准总局
3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标准总局
31 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国家标准总局
(试行)
32 部分国产家电“三包”规定 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
33 关于维修部分进口家电几个问题的暂行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
规定
34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国家经委等七部、委、局
35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经委、财政部、全总、团中央
3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委
37 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家计量局
38 关于外事接待费用开支的具体规定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
39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的基本条件国家标准局
(试行)
40 棉花复验仲裁办法 国家标准局
41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局
42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国家标准局
43 技术监督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
44 国家技术监督局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45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46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47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48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49 计量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50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
5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
52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53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54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55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国家技术监督局
57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58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
59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60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61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
62 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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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业产品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饷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第六条 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第七条 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八条 金银饰品印记就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第九条 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可以用元素符合表示。
含金(银、铂)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的内容由生产者进行标注,生产者与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物的内容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第十一条 金银饰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标注。第十二条 其他标识物标注的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第十三条 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是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金银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执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的金银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五)进口金银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进口金银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第十四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金银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第十五条 其他标识物上可以标注金银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标注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金银饰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金银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金银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第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金银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物上标注认证标志。第十七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金银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第十八条 对金银饰品标识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技术监督都管什么?
国家免检产品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一、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产品免检申请表,如实提出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五、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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