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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3-09 03:24:4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豆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监督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豆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为主要原料,不经过发酵过程制成的非发酵性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

本规定所称现制豆制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加工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规定所称技术规范,是指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的有关豆制品技术规范。

本规定所称管制作业区,是指生产过程中对人流、物流及有害物侵入等须严格管制的作业区域。管制作业区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食堂除外。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豆制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豆制品监管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豆制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豆制品流通环节卫生许可和消费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环保、贸工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监管工作。第五条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先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六条 生产、加工、销售的豆制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第七条 豆制品经营实行送货单制度。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出厂销售产品时,应当出具"豆制品送货单",并随货发送,做到单货相符。

豆制品经营者采购豆制品时,应当索取"豆制品送货单",核对有关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

实行送货单制度的豆制品目录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商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需低温贮运的豆浆、豆腐等豆制品,其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库、冰柜等设施,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专用冷藏车辆。

生产环节冷藏温度要求为0℃~4℃,流通、消费环节及运输过程中冷藏温度要求为10℃以下。

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对豆制品冷藏温度、设备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低温贮运的豆制品目录,由市质监部门另行公布。第九条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第十条 豆制品应当采用预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预包装豆制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标注生产日期。第十一条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

豆制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第十二条 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载明原辅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豆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豆制品质量卫生状况,查验豆制品合格证明、送货单和标签标识等。

豆制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载明品种、规格、批号、生产单位、数量和日期等内容。第十四条 除餐饮业外,其他豆制品经营者(包括单位食堂)不得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

餐饮业现场加工制作豆制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符合环保要求,并获得卫生许可:

(一)设有进行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的豆制品独立制作间,其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二)豆制品依规定需要冷藏、保温的,配备相应的设施;

(三)现制豆制品仅限在其经营场所内供消费者食用,不得销售给其他豆制品经营者;

(四)建立制作、领用、批次销售记录。第十五条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豆制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豆制品生产、销售、使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记录和资料;

(三)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或扣押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四)检查或者抽查豆制品质量状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豆制品,在采取其他证据保全措施后,可先行处理。

豆浆不能与什么同食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完善豆制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加强豆制品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豆制品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为主要原料,经过制浆等加工工艺制成的非发酵产品,包括豆腐、豆浆、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划方、豆腐脑等。

本规定所称预包装豆制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豆制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者体积标识的豆制品。

本规定所称现制豆制品,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加工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规定所称管制作业区,是指在生产中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物品进出实行管制的作业区域。管制作业区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豆制品安全负监管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豆制品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豆制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确定的职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监管工作。第五条 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豆制品质量负责。

生产、经营豆制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豆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的豆制品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安全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担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员工质量安全培训教育,组织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检查,处理质量安全投诉。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创新试点示范工程,引导豆制品行业协会、豆制品生产者开展标准创新和应用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豆制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完善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

豆制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制定行业社团标准。

豆制品生产者应当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深圳特区技术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豆制品质量安全企业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和生产者参与豆制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参加国际交流,推广豆制品适用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竞争力,拓展国内外市场。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实行送货单制度的散装豆制品,应当出具“豆制品送货单”,并随货发送,做到单货相符。

豆制品经营者采购前款规定豆制品时,应当索取豆制品送货单,核对有关内容,并做到单货相符,亮单经营。

实行送货单制度的豆制品目录和豆制品送货单格式内容,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第八条 需低温贮存的豆制品,生产者应当配备满足生产需要、温度在0℃~4℃之间的冷藏库或者冷藏设备,设有温度、湿度监测装置,并定期检查和记录。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贮存豆制品;运送时应当使用温度低于10℃的密闭专用冷藏车辆或者设施。

实行低温贮存运输的豆制品目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豆制品生产者的管制作业区使用面积应当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规模、工艺和方式相适应,符合豆制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第十条 预包装豆制品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要求;除现制豆制品外,散装豆制品应当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附加标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号、大豆来源地等内容。

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的转基因大豆生产豆制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依法进行标注,其中“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或等于140cm2的,“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5mm;

(二)包装最大表面面积140cm2以下并且大于或等于70cm2的,“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4mm;

(三)包装最大表面面积70cm2以下并且大于或等于35cm2的,“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mm;

(四)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或等于35cm2的,“转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mm。因包装表面面积小、难以用包装物或者标签进行标识的,豆制品生产者应当书面告知销售者该产品是转基因原材料生产,并由销售者在销售现场设立标识板(牌)标注。

大豆直接磨粉执行什么标准

1、不能和抗生素一起服用

豆浆不能喝红霉素等一些抗生素服用,两者之间会发生一定的拮抗化学反应,最好是间隔一个小时之后再喝。

2、豆浆里面不能加红糖

红糖里面含有的有机酸是非常多的,容易和豆浆里面的蛋白酶相结合,从而让蛋白质变性并且沉淀,不容易被人体消化以及吸收。如果想吃甜食的话,可以加入白糖。

3、豆浆里不能加鸡蛋

豆浆性味甘平,含植物蛋白、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很多营养成分,单独饮用有很强的滋补作用。但豆浆中有一种特殊物质叫胰蛋白酶,与蛋清中的卵松蛋白相结合,会造成营养成分的损失,降低二者的营养价值。

扩展资料:

豆浆粉与豆浆的区别

1、从营养学的角度看,蛋白质的含量是比较豆浆与豆浆粉的最主要的指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起草的《豆浆》行业标准中了规定,标识为豆浆的产品,哪怕是“淡型”,其蛋白质浓度也应大于或等于2.0%。

而若是“浓型”,蛋白质浓度应大于3.8%。而蛋白质含量小于2.0%的,不能称为豆浆而只能作为豆浆饮料。这是豆浆、豆浆粉(调制豆浆)、豆浆饮料的区别。

2、大豆是植物优质蛋白,但它为什么比不上鱼类和蛋类的蛋白质的营养价值,这与它的必需氨基酸的含量有关。

由于它所含的组成人体蛋白质的8种必需氨基酸中,有一种蛋氨酸的含量较低,也称作大豆第一限制氨基酸,也就限制了大豆在人体的消化吸收。现磨豆浆就是原汁原味,豆浆粉可以人工添加蛋氨酸来改变这个缺陷。

参考资料:

人民网-喝豆浆的6大禁忌你知道几个?

并非所有的事和物都会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虽然在商务部行业标准中定义了“大豆粉  大豆经去油或不去油、粉碎制得的产品”,但在名称中带有“豆粉”字样的标准,仅见有“速溶豆粉和豆奶粉”之类。可能“大豆直接磨粉”这种粗制的产品当前太过于小众化吧?所以也就未见有此类标准。曾经有过的商业行业标准 SB 92-1980《大豆粉质量标准》也早已作废。

虽然未见有“大豆直接磨粉”的直接标准,但也并非“大豆直接磨粉”无标准可依。参照以下标准当无问题:

GB 1352-2009《大豆》

GB 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上述标准中虽没有大豆直接磨粉的粉粒度(粗细)等,但这些物理参数随个人喜好,无关大局。重要的是:选用符合标准的食品大豆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如要将大豆直接磨粉作为产品生产,可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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