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工程布置、工作量、相关图件及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报批稿)DZ/T223-2009。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财建【2005】169号。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5、《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2009年内蒙古建设厅颁发)。6、《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内建工[2007]236号)。7、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479号。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的通知 财建【2005】169号。9、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10、XX市(地区)材料价格信息(XXXX年X季度)及XX市(地区)材料价格市场询价。
水文地质现行规范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要素的总和。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容量超载区域限制性措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地质环境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相协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授权范围内兵团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行政执法职能。
兵团地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各师、市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信息员,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单位和个人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对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应当包含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或者行业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工程建设需要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内容,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受到勘查开采和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分析原因和预测影响程度。第十五条 从事地质环境监测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并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地质环境险情信息。
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岩体崩塌等特别危急的地质灾害险情,监测机构可以直接向受威胁对象通报险情,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地质环境险情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险情预报。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对地质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善地质环境或者应对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措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地质环境状况报告,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研究
DL/T 5034-2006 火力发电厂供水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范 电力行业标准
SL 373-2007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水利行业标准(SL)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 16-1988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
EJ/T 1194-2005 地浸砂岩型铀矿水文地质勘查规范
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7-2001
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其中GB标准更新了好几次。另外还有关于地质钻孔的规范:
DZ-T0047-1993_水文水井钻机技术条件
DZ/T0181—1997 水文测井工作规范
突然找到一个之前下载的表格,也给你吧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HG/T 20578-1995 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施工技术规程
HG/T 21587-1995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整理标准
CJJ 16-1988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88
CJJ 56-1994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CJJ 57-199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
CJJ 61-1994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94
CJJ/T 76-1998 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T76-98
GB 50021-199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
GB 50218-199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 50307-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50266-19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J 27-1988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
GBJ 112-198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23-1988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88
GBJ 145-1990 土的分类标准
JGJ 69-1990 PY型预钻式旁压试验规程JGJ69-90
JGJ 72-1990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JGJ 83-199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JGJ 84-1992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基本术语标准JGJ84-92
JGJ 87-199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JGJ 89-19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JGJ/T 8-1997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18508-200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 50324-2001 冻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SL 299-2004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测绘规程 SL 299-2004
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 286-2003
SL 245-1999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观测规程 SL 245-1999
SD 128-1987 土工试验规程(第三册)
DL/T 5034-1994 火力发电厂供水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范
DL/T 5074-1997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96-1999 电力工程地质钻探技术规定
DL/T 5102-1999 土工离心模型试验规程
DL/T 5104-1999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技术规定
DL/T 510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DL/T 5125-2001 水电水利岩土工程施工及岩体测试造孔规程
SL 326-2005 水利水电工程物探规程
DZ/T 0223-2002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
DZ/T 0227-2002 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
DGJ 08-37-200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附图A、B、C、D)
CJJ 61-2003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CECS 34-199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遥感技术规程
CECS 99-1998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 08-37-199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 08-72-1998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条文说明)
DLJ 206-198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规程 (电法勘探部分、地震勘测部分、测井部分)
DZ 44-1986 城镇及工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DZ/T 0017-1991 工程地质钻探规程
JG/T 5061.7-1995 黄土取土器
JTJ 269-1996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附条文说明)
JTJ/T 320-1996 疏浚岩土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
SDJ 24-1988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勘测技术规程
SL 237-20001-1999 土的工程分类(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2-1999 土样和试样制备(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3-1999 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4-1999 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5-1999 比重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6-1999 颗粒分析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7-1999 界限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8-1999 湿化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09-1999 毛管水上升高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0-1999 相对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1-1999 击实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2-1999 承载比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3-1999 回弹模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4-1999 渗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5-1999 固结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6-1999 黄土湿陷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7-1999 三轴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8-1999 一个试样多级加荷三轴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19-1999 孔隙水压力消散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0-1999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1-1999 直接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2-1999 排水反复直接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3-1999 无粘性土休止角试验
SL 237-20024-1999 自由膨胀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5-1999 膨胀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6-1999 收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7-1999 膨胀力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8-1999 静止侧压力系数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29-1999 弹性模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0-1999 土的变形参数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1-1999 单轴抗拉强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2-1999 振动三轴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3-1999 共振柱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4-1999 冻土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5-1999 冻土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6-1999 冻结温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7-1999 冻土导热系数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8-1999 未冻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39-1999 冻胀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0-1999 冻土融化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1-1999 原位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2-1999 原位渗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043-1999 原位直剪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4-1999 十字板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5-1999 标准贯入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6-1999 静力触探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7-1999 动力触探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8-1999 旁压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49-1999 载荷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0-1999 波速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1-1999 原位冻胀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2-1999 原位冻土融化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3-1999 粗颗粒土的试样制备(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4-1999 粗颗粒土相对密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5-1999 粗颗粒土击实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6-1999 粗颗粒土的渗透及渗透变形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7-1999 反滤料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8-1999 粗颗粒土固结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59-1999 粗颗粒土直接剪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0-1999 粗颗粒土三轴压缩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1-1999 化学分析试样风干含水率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2-1999 酸碱度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3-1999 易溶盐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4-1999 中溶盐石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5-1999 难溶盐碳酸钙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6-1999 有机质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7-1999 游离氧化铁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8-1999 阳离子交换量试验(附条文说明)
SL 237-20069-1999 土的矿物组成试验(附条文说明)
SLJ 7-1982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物探规程 (电法勘探部分、地震勘测部分、测井部分)
SYJ 58-1989 静力触探技术规定(含条文说明)
TB 10014-1998 铁路工程地质钻探规程
TB 10017-1999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TB 10042-1995 铁路工程地质膨胀土勘测规则
TB 10055-1998 铁路工程地质黄土地区勘测规则
YBJ 31-1986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YBJ 42-1992 土工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TBJ 37-1993 静力触探技术规则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YB/T 9009-1998 岩土工程勘察结果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
YB/T 9033-1998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和供水管井工程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YS 5205-2000 岩土工程现场描述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06-2000 工程地质测绘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07-2000 天然建筑材料勘探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08-2000 钻探、井、槽探操作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3-2000 标准贯入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4-2000 注水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5-2000 抽水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6-2000 压水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8-2000 岩土静力载荷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19-2000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0-2000 十字板剪切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1-2000 现场直剪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2-2000 动力机器基础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3-2000 静力触探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4-2000 旁压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SJ 225-1992 土工试验规程(附条文说明)
YB 9010-1998 岩土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标准(附条文说明)
YS 5227-1995 湿陷性土起始压力测试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43-2004 多道瞬态面波勘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YS 5229-1996 岩土工程监测规范
YS 5230-1996 边坡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
DL/T 5074-2006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
DL/T 5034-2006 电力工程水文地质勘测技术规程
SY/T 0049-2006 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
HG/T 20691-2006 高压喷射注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HG/T 20693-2006 岩土体现场直剪试验规程设计规定
HG/T 20694-2006 振动沉管灌注低强度混凝土桩施工技术规程
CECS 55-1993 孔隙水压力测试规程
DBJ 08-1972-1998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条文说明)
DL/T 5385-2007 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施工监理规范
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JGJ 8-2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附条文说明)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选用合适的数学方法,对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优劣做出评判和等级划分。评价的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规划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企业制定防治与减少矿业开发所带来的环境地质问题提供参考依据,因而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在矿山地质环境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评价分类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依据“无问题无灾害”即“优良”的基本原则,以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严重程度等级来反映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优劣等级,用“质量”表述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轻重程度,即问题越多越严重,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愈差;反之,则好。因此,按照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的时间段,可分为回顾性评价、现状评价及预测评价三种类型。
根据历史资料进行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回顾性评价,是建立在有历史资料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它通常只能在历史资料比较齐全的大、中型矿山进行,其评价结果能反映矿区环境地质问题的发展变化过程。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预测评价,则通常是在矿山建设前或根据现有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现状,依据其地质环境条件、开发方式、开发强度等,预测其将来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的种类、规模及危害程度等,是对未来地质环境的影响评价,为预防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及选择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的防治方案提供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价是对目前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现状的评价,是根据调查期间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的一种多问题综合评价,这种评价可阐明矿区环境地质问题的现状,是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以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依据,是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的最主要形式。也是本次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评价等级的划分
将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分为较好、中等、差三个等级来评价(图5-1)。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的根本条件和理论基础,是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的核心和关键环节。依据指标体系可以确定一个地区的主要环境问题,通过其总体效应来反映被评价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
图5-1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的划分
图5-2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示意图
同一矿山存在多种严重程度不一的问题,不同的矿山存在不同的地质环境问题,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动态变化又决定了矿山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类型、不同严重程度的环境问题。因此,要通过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评价来反映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选择的环境指标,应覆盖适当的时空范围,反映多环境因素,并使指标提供的结果客观准确,反映的矿山环境信息的质、量最大化,所用的时间和成本最小化。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代表性原则
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能够客观反映矿山环境的现状以及变化特征。
2.适用性原则
指所选指标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在实际调查和数据统计中容易获取数据,使调查工作经济可行。
3.独立性原则
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应该互不相关,彼此独立,以便保持清晰的指标结构和合理的指标数量。
4.可比性原则
所选指标应该具有横向可比性和纵向的连续性,这有利于资料的积累和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矿山环境质量的研究与评价,掌握矿山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根据以往工作成果,本次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所确定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1)要素层:分资源毁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三个要素。
2)指标层:即每一要素包括若干个指标,如资源毁损要素包括土地压占与破坏、水资源破坏等两个指标;地质灾害要素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两个指标;环境污染要素包括固体废弃物、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三个指标(图5-2)。
3)因子层:每一个指标都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因子来表征,如土地压占与破坏指标包括压占破坏土地面积、压占破坏土地类型两个因子等(表5-1至表5-9)。
四、评价指标等级的确定
中国地质调查局2004年10月颁行的中国地质调查工作标准《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总则(试行)(DD2004-02)》(以下简称总则)规定,按地质环境质量指标数值,对评价区进行综合性区域地质环境质量等级分区,分区等级统一规定为:地质环境质量好、较好、较差、差四级,以此原则将评定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的指标因子及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等级划分为“好”(I级)、“较好”(Ⅱ级)、“较差”(Ⅲ级)和“差”(Ⅳ级)等4个等级(表5-1)。
表5-1 各指标因子等级赋值标准及加权评定分值对应等级
注:表中所列为《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总则(试行)(DD2004—02)》中分级的参考等级
但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DB43/T304—2006)》有关规定,结合先期试点工作有关成果,本次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所确定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相应等级标准如表5-2。
表5-2 各指标因子等级赋值标准及加权评定分值对应等级
本表采用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严重程度来表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的优劣,并采用就近归属原则:如F0小于0.5归为较好,大于或等于0.5而小于或等于0.7时归为中,大于0.7时归为差。
评价地质环境质量,首先要确定影响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指标的等级。通常确定评价指标等级有三种方法:
1)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指标因子等级的依据。这类指标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6类地质灾害;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等指标。
2)采用行业推荐值或地区(矿区)平均值作为划分指标等级的依据。
3)依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于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的指标。优先制定定量化指标,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定性描述指标等级。制定的指标有绝对数量指标和相对比率指标等。如土地压占与破坏、水资源破坏等。
本次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为基础,结合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的实际情况,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以下指标等级作为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表5-3至表5-10)。
表5-3 水资源破坏指标等级标准
表5-4 土地压占与破坏指标等级标准
表5-5 地质灾害灾情与危害程度分级指标等级标准
注:根据《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附录A,三项条件中有1项条件符合某一较高等级者,即取该等级的标准分值。
表5-6 地质灾害规模指标等级标准
注:各项条件中有1项条件符合某一较高等级者,即取该等级的标准分值。
表5-7 固体废弃物指标等级标准
表5-8 水污染指标X6评价指标等级标准
注:地表水质量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表5-9 土壤污染指标X7指标等级标准
注:土壤评价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在上述各个指标中,当某一指标只有一个因子时,该因子数值的评定等级就是该指标的评定等级。如果某指标可用若干因子表示时,则应选定这些因子数值评价等级中表征地质环境质量最差者为该指标的评定等级。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如对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不进行取样化验的时候,其污染等级的划分,通常采用定性描述指标等级。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由多种因素决定,因此选择评价因子要能整体上反映矿山地质环境,其评价结果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等。因此,在分析不同类型矿产开发、不同地域以及不同开发方式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基础上,本次研究按指标类型分别制定量化指标,确定权重,构建一个由资源毁损、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组成的准则层,7项指标构成指标层,采用有关数学评价原理建立多指标、多层次、多阶段的综合评价理想模型(目标层)(图5-2,表5-10)。
表5-10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量化评价要素(权重)、指标(权重)和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第三条 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四)地质遗迹监测;
(五)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第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状况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对全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条件,达到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的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监测点是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的工作位置。
地质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站是为获取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在地质环境监测点建立的配置基础设施和相关设备的场所。
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稳定、维护方便、经济适用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第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是由信息网络与数据处理设施、设备等组成,实现地质环境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现代化功能的综合系统。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符合数据准确、传输及时、存储安全、管理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
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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