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将要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会对你兜里的钱有多大影响?网上有传言称,未来10年,房子将是最不值钱的东西,因为随之而来的房产税内容会是——
家庭有第三套住房:你每年要交5%房产税
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型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到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三套住房,每年征收4%到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四套住房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12%交房产税的规定;
所有商业房产,每年按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
家庭仅有的一套住宅,免征房产税。
目前商业房产的房产税确实是按照租金的12%来征收。正因如此,消息一经网络传播,就有人信以为真,觉得房产税真会有那么高,连邦哥也不得不得不佩服造谣者的能力——假消息里混含真内容,怎能不让人信以为真?
可是,再高仿真的谣言,也改变不了谣言的事实。Why?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多次透露过房地产税改革的初衷,是调节贫富差距,而不是调控房价,并且第二套房应从轻征收。按照这个目的,上述征税的规定显然不符合房地产税改的初衷,在实际中也缺乏操作的可行性。
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的征税基础
根据国务院656号文发布,从3月1日开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 统;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农业部将选择两省试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
除了此前在重庆和上海试点开始征收的房产税,目前我国尚未对房屋保有环节征税,其中的一大原因正是产权登记不到位,连你到底有多少套房都不知道,那怎么对你征税呢?
一位税务行业的专家告诉邦地产记者,从税的角度而言,统一登记制度的出台,就为住宅在内的不动产提供了征税依据。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房产税什么时候落地,不动产登记至少是迈出了第一步,所以对住宅征税绝非是“狼来了”。
贾康此前曾表示,对整个法治化国家的改革、发展、长治久安和可持续运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支撑意义一定是全面的。但现在只是“暂行条例”,把它放在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之内,不排除若干年以后有更成熟的条文,甚至上升为“不动产登记法”,这将是一个动态渐进分步走的过程。
如此说来,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成熟,对税源的控制就会越来越严格,这就为征税提供了极大便利。唯一不确定的就是征税时间表。贾康此前曾表示,产权登记 2015年很难完成,有媒体报道,2016年城镇区域要完成不动产登记,2018年全国城乡全部登记完毕。如果在2016年底之前,全国人大最后审批通过 房地产税立法,使保有环节也有税,那么2017年就是依法执行问题,而不是扩大试点范围的问题。
也就是说,3月份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地产税不太可能立马开征,登记可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征税也不能一蹴而就。坐拥房子无数的“房哥”、“房姐”们,可以未雨绸缪了。
家庭有第三套住房:你每年要交5%房产税
不管多富,都有免征额
普通老百姓究竟要不要交税,具体交多少税?一户家庭如果在全国不同城市同时拥有两套住宅,要交房产税吗?老家那套是父母住,自己那套是工作地点,两套房子都需要交税吗?
根据贾康和其他参与政策设计及制定的官员透露的信息,第一套房子免征的可能性很大,即使这套房子是豪宅,第二套房子则有可能从轻征收房产税。
至于第三、第四套房子征税的税率,也不太可能像之前传的那样采取递进原则,更有可能是固定税率,这样才能实现贾康所设想的“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否则,富人们都把房子卖了,还怎么通过房产税调节贫富差距呢?
贾康之前透露,未来的房地产税税负应该比上海和重庆试点的税负稍高一些,覆盖的范围也会更大一点。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暂定为0.6%。
重庆版房产税的三个征收主体为: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 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 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根据贾康和其他税收政策制定者所说,结合重庆和上海两地的试点情况,我们可以预期,将在2017年或者更晚时间推出的房地产税大概有这样几个特征:
一是第一套房基本可以确定免征。
二是第二套房从轻征收的可能性很大。
三是享受公共服务越多,征税越多,一、二线城市房产的税负将会大于三、四线城市;
四是高档房被征收的可能性很大。
五是税率不太可能像本文开头提及的谣言那般夸张,为避免增加老百姓税收负担,税率超过3%的可能性非常小。
如此一来,大家基本上可以了解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怎么样。拥有一套豪宅的,虽然房子抵得上人家四、五套,甚至十套,但也有免征的可能性;拥有四五套房子的,也不要过于担心征税会让你破产;如果只有一两套房子,就更不必担心自己家交不起房地产税。
从目前情况看,未来的房地产税应该是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的。也正是因为有房地产税的存在,未来不住人的房子会变得越来越少。
望采纳
住房问题现状怎么样
你的问题和A、B小区的房价无关。
三中全会已经说明市场问题由市场解决,也就是说:政府不会再出手干预市场。那么,市场走势取决于资源的多少。从你的问题上来讲,在县城,学区房就是很大的资源,具有不可复制性(并购的**分校之类的只是换个招牌)。这种资源稀缺的房源,无论市场怎么变化,读书的需求永远存在。如果不出现学校搬迁或学区调整之类的因素,继续升值是必然。所以,该买。
如果你是问买A好还是买B好,你提供的资料比较少,需要结合开发商品牌、规划、户型、景观、配套等因素综合考虑。仅就价格来讲,学区房+小高层只比大高层贵500块,已经算很划算了。
当然,还有另一种方案:买B小区,省下来的钱当借读费什么的。
房地产税改革:箭在弦上,何时发出?
住房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的快速上涨导致了百姓的住房问题,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它关系到了百姓个人的经济利益、百姓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少人觉得应该降低房价,对于这些问题,不同位置的人具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所以加大保障住房力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那么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住房问题。
住房问题
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较快,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不少人包括一些专家认为,房价上涨应该会受到遏制。然而,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全国房价上涨之势依旧强劲。当前的房价到底高不高?房价还会不会一直涨?如何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对这些问题,处在不同位置的人明显有不同的看法。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在近日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于房价问题也有着激烈的讨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关注一:限购是否取消存争议。长期以来,房地产业界对楼市“限购令”都存有争议。一方面,“限购令”可以有效打击投机购房,在稳定房价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另一发面,它的存在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控制房价过快增长方面治标不治本。
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关注二:房产税是否会真正落地。政府和购买者之间的利益分配,这就涉及房产的持有环节,房产税会不会收?在上海和重庆已经试点了,但效果不是很明显。那么会不会扩大?利益会不会重新再分配?这是本次会议其中的一个重点关注话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点关注三:小产权房能否转正。有一些消息传出小产权房要转正,从而激起一些人投资小产权房的热情如果能够给小产权房合法化,就可以有效抑制高房价。特别是一线城市,房价高得惊人,小产权房却给低收入者提供留在城市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房的作用。
住房问题乃民生头等大事
3月14日,根据全国人大审议与全国政协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对政府工作报告共作出修改与补充78处,主要涉及房地产、精准扶贫、雾霾治理等社会民生问题。着墨最多的是房地产,不仅补充了“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遏制热点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还将“继续发展公租房”改为“继续发展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之所以如此重视,因为房地产不仅是传统“衣食住行”四大民生问题之一,也是影响中国经济的重要行业。去年下半年以来限购、限贷后,曾经火爆的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在逐渐出现价格趋稳、成交骤降等冷却迹象。
但房价的短期平稳,并没有让公众以及决策层。一方面,房价上涨今年有传导至三线城市迹象,从去年12月和今年1月新建商品房涨幅来看,虽然此前火爆的热点城市趋稳,但三亚、湛江、九江、南宁、扬州等城市开始接棒,涨幅居前。另一方面,年后北京二手房成交活跃,尤其是学区房涨幅较大屡见报端。
高房价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决策层也一再强调房地产的居住属性。去年12月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日前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以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很明显,当前限购、限贷以及提高首付之类的政策,主要从需求端进行抑制,且从以往限购的经验看,虽然能在短时间内稳定房价,但随之而来的反弹不可避免,因为这并未解决楼市过热的根本问题。换言之,欲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应该供给、需求并重,多措并举。
从目前热议最多的供给角度而言,即便当前中国住宅用地和住房供给总体过剩,但供给的结构性问题依然严峻。根据监测数据,在16个热点城市中,2016年有8个城市住宅用地供应量少于上年同期。住宅用地供应减少的背景下,尽管一些地区已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调控,但在土地拍卖时,不断出现地价高过房价的情况,“面粉价格高过面包”令民众对房价上涨依然有预期。
因此,最有效的无疑是增加供给。城市化的核心在于“人的城市化”,热点城市的房地产供应,要以常住人口而非户籍人口为基准,根据人口流动情况分配建设用地指标。换言之,热门城市应合理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以此缓解目前热点楼市库存供不应求的状态。以北京、上海为例,2000多万常住人口中有四成左右为外地户籍,这些人工作、生活都在大城市,城市规划应等同视之。
与此同时,如政府工作报告补充与修改的内容所言,购租并举、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都应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日前住建部举办新闻发布会,提出将加快立法,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体制,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两会期间,亦有代表、委员建言热点城市学习新加坡和香港的公租房制度,解决住房“刚需”问题。
不管怎么说,住房问题在老百姓眼中一直都是头等的大事,房价贵、住房难都是老百姓在买房、住房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住房市场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政府积极完善住房制度的保障,把一些廉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问题给予解决。做到以百姓为主、以民生为主,房价的上涨才会有所遏制,这样百姓的住房需求才会得到满足。
以上就是有关住房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4年房产税最新政策 或降低房价上涨速度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的一则消息称,当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这则消息的正文,连同座谈会日期和标点在内,总计93个字符。但正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官方发布的消息,文字越简短,重要性越大。比较常见的解读是,这是在向社会释放房地产税开征的信号,房地产税迟早都要开征。而且,很有可能会提前在几个城市进行试行,然后慢慢推向需要开征的城市。
房地产研究机构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向《证券日报》表示,目前房地产税的法理基础、技术手段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如何找到合适的时机出台,以保证政策出台后不会对市场预期造成过大冲击是关键。
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税,开征房地产税对市场会有什么样的冲击?为什么这项改革已经动议多年仍难有实质性推进?
从房产税和地产税到房地产税
所谓房地产税,在中国亦称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城镇中的房屋和土地按照其价格或租金向房地产所者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之初,房产税和地产税是分开的。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其中就有房产税和地产税。房产税是仅对房产征收,不包含地产价值,后来在实际执行中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征收地产税;对房价、地价不易划分的,征收房地产税。这时的房产税和地产税,属于一个税种中的两个税目。
改革开放后,1983年和1984年,我国进行了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1986年10月1日起,《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上述《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但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这样,一套“内外有别”的房地产税制度成形。
1994年,我实施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体系也初步确立,其中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税种有五个: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间接相关的税种有六个: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2001至2010年间,我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房地产税制方面,取消了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元旦起废止),将对内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消除了“内外有别”的藩篱。(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物业税是房地产税的别称,但这一改革一直未能进行。)
2010年起,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支出责任错位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须推进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为方向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制改革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引擎。
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开始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 对个人部分住宅征收房产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指明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方向。
基于上述房地产税制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与其合作者的研究中认为,房地产税的概念范畴由窄到宽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房产税,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收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房产税改革以及2011年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对特殊对象即个人拥有的住房开征的房产税,或称住宅房产税。这属于小口径的房产税,仅对房屋价值征税,对地产不征税。
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中口径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这里的“房产原值”,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这即是说,中口径的“房产税”,是把房产和地产放在一起征税,计税依据中包含了房价和地价。
大口径的房地产税概念, 指的是房地产税收体系, 包含了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建设、开发、流转等多环节的直接和间接的十多个相关税种和收费。
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官方的十余份重要文件中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经历了从“开征物业税”到“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改变。
安体富教授与其合作者在上述研究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房地产税”概念,与“房产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
征税范围却从单纯的房屋扩大到房屋和土地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迎刃而解。原来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价值或租金征房产税,但一些学者指出,房屋价值中含有使用土地的成本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既从量计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又从价计征了房产税,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合一,对整个房地产按照市场价值征房地产税。这一方面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重复征税”的疑惑可迎刃而解。
其次,税制设计将与经济发展更为协调。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对房地产评估后,以房地产市场价值(按人均面积或价值做扣除)为计税依据征收,这可避免现在的房产税按照原始价值为计税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面积从量计征,土地的增值和房屋的溢价跌价均无法在税收收入中体现,与房地产发展现状极度不协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弱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问题。
第三,政府公共支出在居民房地产中的资本化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收”。房地产的增值主要体现为土地的增值,而土地的增值一方面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管制,另一方面源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如修建地铁、公园、学校、医院等使得周边的房地产价值增值。但依现有房产税条例,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是“零税负”的,这使得有房者比无房者、多房者比少房者享受了更多公共服务,却没有尽到更多纳税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对房地产保有环节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则是对居民对辖区内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购买”,是对政府公共支出资本化到居民房地产价值中的“回收”。
最后,开征房地产税将使房地产税收体系更为合理。作者强调,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的同时,必须降低开发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这既可稳定税负,有利于取得民众对税制改革的支持,又可鼓励房屋流转、经营和出租,减少房屋和土地的闲置,还可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不单纯因房地产税的开征而将成本转嫁给购房者从而抬高房价。
以上所述,实际上解释了房地产税的一般功能,即:
取得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
。
所谓取得财政收入,是指房地产税分别从房地产开发、转让和持有三个环节征收,相较于我国目前不在持有环节征税,将征税扩大至持有环节,无疑将提供新的税源。
所谓调控经济运行,主要是指房地产税影响房地产价格,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的功能。
所谓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指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实行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缴税、财产少者少缴税的原则。这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的负面效应
但亦有研究指出,贸然开征房产税对宏观经济存在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基于银行是否能区分企业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两种情形,一项分析了将房产税(对家庭存量住房征收)引入住房市场前后对宏观经济影响效应的研究发现:
首先,房产税开征对房地产开发投资、房价和新住房生产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由于房产税增加了房产的持有成本,住房市场会承压。
其次,房产税开征对实体经济投资具有双重效应: 一方面产生正挤入效应,增加实物投资另一方面因企业家财产净值的下降而产生负抵押效应,减少实物投资。
第三,在长期,因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减少的负抵押效应大于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增加的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导致产出下降。
第四,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因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大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产出下降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因银行可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变为小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增加,产出上升。
第五,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少,后期上升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减少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增加得更多。
第六,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多,后期上升得更少,因而产出减少得更多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
如上文所述,房地产税的功能之一是调控房价,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但一项利用家庭微观数据和地区宏观数据,区分房地产税推出后的短期和长期影响的研究发现:
房地产税推行之初,将带来存量房供给的一次性释放,短期内供需失衡将造成房价回调,但随着市场供需达到新的均衡,在房地产税平稳运行后,地方政府将成为影响房价长期走势的关键因素,随着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强,房价长期内反而会被推高。
这样的调控结果短期内造成房价“硬着陆式”下跌的波动风险,不符合中央“房地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的调控原则,长期内则会通过加重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度倒逼经济的房地产化,同样与中央政府“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治理初衷相背离。
简言之,这样的调控效果不符合中央治理初衷和政策预期。
有效开征房地产税的时机
考虑到房地产税效应的复杂,一些学者强调有效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时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本贵认为,只有当城镇化水平趋于平稳,个人住房在个人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用住房普遍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才有社会和经济基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研究员周文豪也认为,有效开征房产税或者说房产税生成的前提和条件是一国城市化完成或者接近完成。
具体来讲,如果一国城市化率达到70%,意味着该国城市化接近完成而当这一数字超过75%时,通常认为该国已经完成城市化。只有当城市化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与建设结束,各类数据信息的时间序列以及空间排列都呈现出规律性,住房不再是普通居民家庭生产生活资料而升格为“财产”,直接税征税基础形成,房产税才能水到渠成。
或许是因为诸多约束因素的存在,虽有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将近八年前明确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依旧“断断续续”。
比如,在近五年(2017年到2021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仅2018年和2019年提及“房地产税立法”,其余年份均未提及。
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立法是房地产税的关键性节点。早在2015年,房地产税法就被写入当年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2017年、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房地产税法均列为当年的“预备项目”。但2019年以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中,均未涉及房地产税。
今次座谈会之前,今年官方有四次提及“房地产税”。3月13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被写入其中。4月7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5月6日,财政部长刘昆在财政部官网发表的《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做了同样的强调。此外,今年3月的财税工作座谈会间接提及这一工作。
关于财政部于5月11日召开的座谈会,多个受访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座谈会透露的信息表明,房地产税已从制度设计阶段进展到试点推进阶段,并将在部分城市试点。
不论有多么困难的现实约束,我们都希望,至少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能尽早展开,毕竟有了试点,我们才能具体了解这项改革的利弊,才能确定今后的进一步取舍。
参考资料
(只列出学报论文):
李本贵:《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21年第1期
周文豪:《试析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有效开征房产税的前提和条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11 期
刘建丰、于雪、彭俞超、许志伟:《房产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效应研究》,《金融研究》2020年第8期
刘金东、杨璇、汪崇金:《高房价、土地财政与房住不炒:房地产税能抑制房价吗?》,《现代财经》2019年第1期
胡怡建、范桠楠:《我国房地产税功能应如何定位》,《财政研究》2016年第1期
安体富、葛静:《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财贸经济》2014年第8期
房产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种调控手段,2014年房产税新政策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三中全会后房产税的出台呼之欲出,却又饱受争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税务机关下发通知,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将从现有的上海和重庆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的推进,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对2014年房产税新政策,房地产业内人士和经济专家就此问题在展开了观点碰撞。
瑞穗证券亚洲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房产税可控制不合理需求
沈建光表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出台2014年房产税新政策的准备,也是房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房产税是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大方向,而不是通过人为手段来影响市场。房产税的推进可以控制不合理的需求,防止浪费性、投资性的购房行为出现。房产税提高了购房人持有房产的成本,将有效减少富豪、官员持有多套房产。总的来看,北京现在的房价比较高,上涨速度比较快,
如果土地供应可以加大,再加上房产税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上涨。
沈建光还指出,房产税制度怎样设计一定的免税额,是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如果房产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有可能引发离婚潮,一对夫妻通过假离婚,可以持有四套房产,而不用交税。这将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2014年房产税新政策奠定基础
今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
胡景晖对说,目前,多头登记使得重复登记、信息分散不宜查询,给不动产交易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有违物权登记初衷。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仅仅是将分头的数
据汇总起来,更重要的是构建统一的平台之后,给民众提供更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提高政府整体管理效能。
关于该制度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胡景晖分析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给未来开征房产税奠定基础,也为各类产权的土地合法交易奠定基础。鉴于此,胡景晖预计,这都将促进未来房地产市场新房、二手房、租赁市场的有效供应量,缓解部分城市或者局部区域的市场供需矛盾,减缓房价继续上涨的压力。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2-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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