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包,皮具等商品质量保修三包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箱、包、皮具类商品销售、修理、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箱、包、皮具类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箱是指带有拉杆、走轮的硬体旅行箱、软体旅行箱;包是指背包、提包、公事包;皮具类是指皮腰带、皮夹、皮手套。
第四条三包期:旅行箱3个月;包的皮质类3个月、配皮类2个月、非皮质类1个月;皮腰带、皮夹、皮手套1个月。三包期从购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商品7日内主面裂浆、掉漆、披裂的,15日内覆膜皮覆膜层开裂的,1个月内主面断裂的给予退货。超过1个月且在三包期内主面断裂的给予更换。
扩展资料:
三包产品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3、随着平板电视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四类新产品的加入,我国共有23种产品纳入“三包"政策范围之内。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包政策
皮衣的执行标准QB/T1615-2006是什么意思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公布废止的11项皮革行业国家标准
1.GB/T 9701-1988 出口革皮劳动保护手套检验规程1397 废止
2.GB/T 9702-1988 出口生猞猁皮检验方法1398 废止
3.GB/T 14629.1-1993 裘皮 小湖羊皮1871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4.GB/T 14629.4-1993 裘皮 猾子皮1872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5.GB/T 14787-1993 裘皮 黄鼬皮1877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6.GB/T 14788-1993 裘皮 貉皮1878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7.GB/T 14789-1993 裘皮 水貂皮1879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8.GB/T 4689.22-1996 皮革 透气性测定方法2312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9.GB/T 4690-1984 皮革成品部位的区分2313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10.GB/T 4693-1984 皮革成品验收规则2314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11.GB/T 4694-1984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2315 国标废止,转行标,过渡期1年
提请各有关方面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此项国家标准。
皮具三包规定
QB/T 1615-2006《皮革服装》,适用以各种天然皮革为主要面料(毛革服装参照使用),不适用于各种毛皮服装。就是我们常说的皮衣,以牛皮、羊皮居多。1615是标准号,2006是发行。
QB/T是国家轻工业局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QB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T”是推荐性行业标准代产品的执行标准qb号。
扩展资料: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
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产品“执行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等。
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标准,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标准。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标准,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标准的约束。
所以,商品上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机关只能审查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合法的标准,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标准,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行标准
“皮具三包”约定如下: 【包修】自售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出现皮料裂口,脱线,断线,拉链坏,五金脱落,内里破裂,拉杆损坏,手把脱落,脚轮脱落等质量问题,负责保修。 【包换】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商品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负责包换。 【包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商品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负责调换和退货。 凡属自然磨损或人为损坏:染色,烧焦,刀割,笔印,划痕,湿水,挤压变形,自行修理等均不维修。 以下情形不属“三包”范围: 1、超过“三包”期限; 2、消费者违反商品使用说明,人为损坏; 3、自然磨损; 4、特价产品; 5、不能提供购物发票或销售小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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