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场所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2、现有餐饮服务场所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办的,依法进行处罚。
(2)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进行处罚。
(3)已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查油烟排放。检查各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拆卸、停运油烟净化设施问题,是否定期维护净化设施,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是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4)查露天烧烤。主动配合辖区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露天烧烤行业的环境监管。
城管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2008年11月1日执行)中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配备。
延展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第五条、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
1.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执法人员的定员数,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另行配备。特 大城市和旅游、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2.各种环卫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每班次人数按1.1~1.2配备。车辆修理工按每辆车0.85~1人配备(修理工包括轮胎工、电瓶工、汽修工、汽电工、水箱工、泵工、镀工、车工、钳工、刨工、磨工、钣金工、镗工、漆工、缝工、检验工等;车辆维修不含大修)。
3.本定员按每周工作40h工时制,每一班次按8h计算(简称“五工二休”),实际定员数中还应包括轮休(按1.4比例配备)等人员。
4.根据《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单位在编制定员时,应考虑相应的人员增加因素 。
参考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_360doc个人图书馆网.360doc个人图书馆网[引用时间2018-1-24]
【法律分析】:执法范围: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宣城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
2、负责贯彻执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等工作。
4、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担城市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承担市城管职责范围内的住建领域和规划处罚权工作。
5、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环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承担市本级城市渣土管理工作。
6、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7、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指导乡镇综合执法。
8、负责指导、监督行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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