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企业属于中介代理行业。
拍卖行业的经营方式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拍卖,根据成交情况向买卖双方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种方式属于中介代理行业。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自我国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来,我国拍卖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拍卖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向深层次探索。拍卖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正在以它特有的地位、形式发挥着特殊作用。拍卖”处于经济活动的中介地位。
扩展资料:
拍卖企业的特殊的中介地位
虽然拍卖企业是一种中介组织,但它所经营的中介服务与其他形式的中介行为又有较大的差别。以经纪人为代表的中介服务,往往在单一的交易双方进行沟通,已达成每一次交易过程。而拍卖则不同,它必须遵循“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买卖中要含有价格竞争因素。
价格竞争在公开场合中展开。允许公众参与,交易透明度高。这就决定了拍卖表现为特殊性质的公开买卖行为。因此,《拍卖法》第五条中给拍卖企业予以明确界定:“公安机关对拍卖企业按照特殊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拍卖企业
拍卖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扩展资料
《拍卖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拍卖管理办法
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
设立拍卖公司需要在省一级商务管理部门(商务厅或商委)办理拍卖经营许可证。设立拍卖公司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如要经营文物拍卖须1000万元注册资本。具体流程是:
1、写出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公司拍卖规则。
2、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3、租赁经营场地(有些地区商务厅规定拍卖公司除办公场地外,还须拥有自己的库房及拍卖场地)。
4、调入拍卖师和两名以上拥有拍卖从业人员证书的从业人员(开办拍卖公司所需拍卖师数量各地商务机关规定不同,请向当地商务厅或拍卖行业协会咨询)。
拍卖注意事项
在办理拍卖报名时,应严格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报名截止期,以防竞买人对此提出异议,为了防止串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将报名时间定在拍卖会举行的前一刻。
举行拍卖会。注意事项:在拍卖会举行时,委托人尽可能在场,一方面对拍卖过程有一个明确了解,及时签订《拍卖成交合同》,更重要的是使委托方对整个拍卖过程有个充分的了解,及时处理一些意外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规范拍卖市场行为,加强拍卖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委托人委托的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权益。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拍卖活动。第四条 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 拍卖物第五条 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以及在执法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变卖的财产;
(二)邮政、运输等部门依法认定的无主财产;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强制变卖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财产中的鲜活商品等不宜保存或不宜拍卖的商品,可以委托当地农贸市场或其他专业市场就地变卖。第六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七条 房产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行拍卖。第八条 特许进口物资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有合法证明文件,经海关批准同意并出具解除监管证明书后,方可进行拍卖。第九条 拍卖文物、艺术品和实行专营、专卖的物资等限制流通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委托拍卖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第十一条 抵押合同期满抵押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或者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将抵押物委托拍卖。第十二条 下列财产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物;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处分权有限制或存有争议的。第三章 拍卖人第十三条 拍卖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成立拍卖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较完善的章程和制度;
(三)有从事拍卖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经特种行业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涉及拍卖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财产的,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或指定的拍卖机构。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第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其拍卖物的缺陷。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缺陷。第十七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第十八条 拍卖人和委托人应当就拍卖物的保管签订合同。拍卖人按合同规定对拍卖物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九条 拍卖人可以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竞得人收取佣金。委托人或竞得人不支付佣金,拍卖人对其保管的拍卖物可予以留置。第二十条 拍卖物属国有资产的,拍卖人应当将拍卖成交情况抄送委托人的同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拍卖物属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财产的,拍卖人应当拍卖成交情况抄送委托人的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 委托人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必须对拍卖物拥有处分权。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财产,由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作为委托人。
前款委托人委托拍卖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财产获得的拍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分成。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指明、提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的缺陷。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经批准后才能出售的国有资产,其拍卖底价由批准机关确定;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财产,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商定;其他拍卖物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确定。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明示拍卖物的底价,拍卖人不得低于拍卖底价出售拍卖物。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底价应当保密。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开叫价。委托人与拍卖人没有约定开叫价的,由拍卖人确定开叫价。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提出委托申请时或拍卖成交后,按约定交付拍卖物。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拍卖不能成交的,委托人仍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拍卖佣金和按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可以由拍卖人从拍卖物的价金中扣除。
拍卖佣金具体数额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商定,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拍卖物拍卖佣金的收取标准由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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