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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哪些?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3-02 23:40:3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

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判断。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部门负责分配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项目的中期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评审结论;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八条 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或制定所管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应制定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功能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评价信息及数据采集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资金管理和组织管理状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和行业的指标。

(三)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要组织者,主要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项目支出、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九条 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由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部门(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确定。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其中介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在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可以对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结论三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及绩效目标。评价对象由评价组织者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部门(单位)应在上报财政部门“二上”预算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预算正式批复后或执行中,根据预算调整情况,部门(单位)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成立评价组。评价组织者应成立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组”),承担具体的评价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实施评价前,评价组织者应向被评价的部门或单位下达评价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评价组(附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名单)等内容。

(四)拟定评价工作方案。评价组根据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报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二)形式审查。评价组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被评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

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到现场采取踏勘、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在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价。评价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结论阶段

(一) 完成绩效评价。评价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评价组织者。

(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评价组织者根据绩效评价报告作出绩效评价结论,并将绩效评价结论批复被评价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若发现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评价组织者,评价组织者核实情况后移交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八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并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并可根据情况减少有关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部门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库。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结论意见整理入库,做好数据分类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据此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原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略〕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略〕

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略〕

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略〕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略〕

以上就是关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哪些?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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