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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3-01 14:29:5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家电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和保修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家电,包括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器具

第一条 为加强家电维修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和保修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家电,包括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器具。第三条 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市(含地区行署、州)、县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家电维修,必须具备必要的固定场地、检测仪器、维修工具和技术人员。第五条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家电维修营业。第六条 从事家电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家电维修。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核。

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在营业场地醒目处悬挂工商执照、《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以及收费标准等。第七条 家电维修网点实行等级管理。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为提高家电维修行业的技术水平,各级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电维修技术培训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家电维修网点必须建立接修、发放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接待处理用户咨询、投诉制度,维修记录及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和产品维修后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检验制度。第九条 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对家电维修行业的维修期限,应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规定。第十条 严禁维修人员维修其技术资格范围以外的产品。维修时的检测、焊接、装配、调试必须符合工艺要求、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对涉及其主要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元件,必须使用家电产品指定的或可替代的正品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涉及产品主要使用性能和完全性能的非合格配件。第十二条 从事家电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项目收费,严禁未换件或好件互换而收元件费,严禁超网点等级收费。第十三条 用户在领取修复家电时,维修者应向用户演示机器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并介绍故障原因及修复、换件情况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对因机器正常老化引起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的下降情况应向用户说明。同时向用户开具税务发票,交给用户维修记录单和退给换下的坏件(保修产品不退坏件)。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家电产品,其生产者、经营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产品的“包退、包换、包修”。家电保修(即包修,下同)承担者必须具备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授予的一级和特级家电维修单位资格,其它等级的家电维修单位不得承担保修业务。第十五条 家电保修以全国联合保修、生产者特约维修、经营者自己保修三种形式实施。第十六条 属全国联合保修产品,由各级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并由全国联合保修网定点维修站和厂家特约维修点承担保修,其它维修单位、经营者不得改变其保修形式和自己承担保修。第十七条 生产者在本省境内设立家电产品特约维修点,应到县以上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家电维修特约许可手续,未经许可者禁止设立特约保修业务。第十八条 经营家电产品的单位,应当按产品的不同保修形式落实有关保修措施,并由当地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发给家电产品售后保修合格证明。其内设维修机构不具备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授予的一级和特级家电维修单位资格的,由当地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保修,经营者不得自己承担保修。第十九条 家电产品的保修凭证,属消费者家电保修权益凭证。生产者、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完整交给用户,由用户持证就近选择保修点进行保修。经营者在销售时应向用户介绍本地承担保修的单位及地址。

严禁非法印制、伪造、收购、倒买倒卖保修凭证,严禁经营者回笼保修凭证。

武汉市家电产品维修管理办法

目前,家电维修行业面临许多困难与挑战:家电产品大面积降价且质量提高,维修费降低维修原材料价格上涨,维修店税收、管理费只升不降,利润减少家电产品更新换代加快,一些样式陈旧、功能较少又费电的产品损坏后,被当做废品处理了。最重要的是,家电维修业有集团化趋势,顾客大都愿意选择有资质的大维修部维修,散兵游勇、势单力薄的维修店难以生存。这些都造成了这个行业特别是大量小型维修点的萎缩。

我国家电维修服务行业首个标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目前已正式实施。《规范》将家电维修企业划分为特级、一级等5个级别,不同级别的维修服务点都有相应的服务标准和价格区间。这样,将使越来越多的家电生产企业将售后服务费用转给一些有资质的维修商,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规模化。而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大中城市彩电拥有率超过100%冰箱空调超过70%电热水器、微波炉、DVD及饮水机、消毒柜的拥有率也相当高,且大量的家电产品已超过“三包”期。显然,家电维修这个“金矿”仍然富足。随着维修业逐步走向合理化与规范化,市场前景仍然可观。(四川日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电产品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家电产品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的维修(含售后服务中的维修)。第三条 市、区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产品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家电产品维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资金;

(二)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三)有相应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或《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的维修技术人员。

从事营业性家电产品维修业务,应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然后方可按核准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业务。

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对《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实行年度审验。第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家电产品,应由生产、经销单位设置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或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售后维修点或特约维修点。

家电产品生产单位在本市设置特约维修点或委托本市相应等级的维修单位从事特约维修业务,应持当地有关证明到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特约维修审批手续。

特约维修点对外开展营业性家电维修业务,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从事家电产品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家电产品接修、发放登记制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消费者咨询、接待和投诉登记制度,维修记录和维修收费计算复核制度,维修后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检验制度。第七条 维修单位、个人和家电产品生产、经销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在维修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家电产品,零配件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不盗换。

(二)维修非保修家电产品时,将更换下来的残旧零配件退还消费者。

(三)对物价部门统一定价的维修项目,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对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不收取维修费。

(四)允许消费者当场试验维修后的家电产品。

(五)对消费者就送修家电产品故障情况、修理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六)承接维修业务时,向消费者开具维修凭证;修复后,向消费者告知故障情况及其原因、更换的零配件、收费数额、保证期限和其它有关事项。

(七)在保证期限内维修时更换的零配件损坏的,予以免费返修。第八条 维修单位将消费者送修的家电产品丢失,或由于维修单位的过错,致使维修后的家电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下降(不含正常老化引起的下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消费者在送修家电产品时,应向维修单位如实说明送修家电产品的型号、产地、价格和故障情况等有关事项,并在修复后按规定交付维修费。第十条 处理家电产品维修质量争议,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产品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对家电产品维修质量的检查活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有关投诉。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进行《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年度审验的,由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家电产品维修管理规定的,由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劳动等管理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家电产品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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