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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修订)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29 07:41:0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第八条 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将下列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可以直接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第三章 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六条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场监管总局。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

市监总局:2021年上半年汽车召回情况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机动车排放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第四条 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第八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排放检验检测等信息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九条 机动车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报告下列信息:

(一)排放零部件的名称和质保期信息;

(二)排放零部件的异常故障维修信息和故障原因分析报告;

(三)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维修与远程升级等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四)机动车在用符合性检验信息;

(五)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信息;

(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

(七)需要报告的与机动车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生产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销售、租赁、维修活动的经营者(以下统称机动车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以及具体的销售、租赁、维修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十一条 机动车经营者、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通知机动车生产者。第十二条 机动车生产者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机动车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车辆测试等途径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分析。

机动车生产者收到调查分析通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一)机动车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调查分析,或者调查分析结果不足以证明机动车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二)机动车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

(三)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现场调查;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情况;

(四)委托技术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排放零部件生产者应当配合调查。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针对2021年上半年汽车召回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解读。

 

一、汽车召回总体情况

产品召回是指企业对已销售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通过补充或者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召回法律法规,加强产品安全监管。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已走过17个春秋,至今累计召回2310次、涉及缺陷车辆8715.72万辆。召回原因包括设计、制造、标志/标识等,既有标准符合性问题,也有非标的安全隐患。通过召回制度,企业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实施召回,有力地推动了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二、2021年上半年召回特点

2021年上半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115次,涉及缺陷车辆430.85万辆。其中,受缺陷调查影响召回21次,涉及缺陷车辆48.64万辆,占召回总数量的11.29%。从召回类型看,以乘用车为主,召回105次,涉及缺陷车辆430.455万辆。从问题总成看,电子电器召回次数最多为30次,涉及缺陷车辆279.16万辆;其次是发动机召回20次,涉及缺陷车辆63.65万辆;第三是车身、气囊/安全带和制动/转向召回14次,涉及缺陷车辆分别为20.08万辆、4.87万辆和50.70万辆。

近日,又有4家企业开始实施召回:一是因车载电池管理系统控制策略问题,可能导致电芯长期高压浮充,造成电芯隔膜阻塞而发生内短路,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决定召回部分众泰云100S电动汽车;二是因长期频繁快充后动力电池内部电芯性能下降问题,可能造成动力电池偶发失效,出现压差异常并引发内部短路,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帅客纯电动汽车;三是因车辆主动巡航控制系统问题,易造成驾驶员误激活主动巡航,影响驾驶员预期并导致车辆操控误判,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和国产Model 3、Model Y;四是因轮胎带束层粘合强度问题,可能引起胎面或内衬层脱层,导致车辆控制性能下降,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德安通牌轮胎。上述召回既涉及国内品牌,也涉及国外品牌;既有硬件问题,又有软件问题。这些主动召回,是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表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维护品牌形象,巩固和开拓市场。

 

三、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

当今,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加速融合发展,为消费者带来高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安全风险。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备受关注,截至目前,企业累计召回新能源缺陷车辆128.38万辆,占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22.13%。智能网联技术使车辆更加复杂化,2014年至今,国外汽车召回案例中,与软件相关的安全问题显著增加,增速超过40%,国内因信息系统问题累计召回712万辆汽车,约占召回总量的10%,增加趋势也日趋明显。越来越多的车企,一方面采用汽车远程升级技术(OTA)对已经销售车辆某些功能或性能进行改进和优化,另一方面利用OTA技术作为召回手段,提高召回效率,降低召回成本。排放召回也是一个新领域,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进一步将召回从安全扩展到环保领域。汽车产业的这些新变化,从技术创新、技能提升、制度治理等方面,对召回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召回需要消费者的支持和配合

召回制度的深入实施,赢得了消费者的普遍理解和认同。同时,召回的实施也离不开消费者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只有消费者积极参与,召回效果才能更好显现,召回制度才能更好地实施,目前很多车辆缺陷线索就得益于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当消费者的汽车、儿童座椅或轮胎被召回时,说明已经确认了产品存在批次性安全缺陷,企业要积极与消费者沟通,通过召回方式进行免费修复,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如果消费者在经销商登记了车辆信息,企业会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通知车主完成召回。当消费者在收到企业发出的召回通知后,最好尽快与生产企业或相关4S店取得联系,确定好召回维修时间,详细了解召回实施前的应急处置方式,确保用车安全,并尽快完成召回维修。当企业采用OTA方式实施召回时,车主需要在车辆联网且停止的状态下,按照车辆提示的软件升级步骤进行操作,从而完成整个召回过程。一旦遇到问题,消费者可以及时与企业联系,也可以向我们中心咨询。

 

五、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结合上半年召回实施情况,针对新技术和新领域,将积极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在传统汽车安全领域,强化缺陷线索收集监测,提升分析识别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大重点产品重点企业缺陷调查力度,加强召回后效果评估与监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安全主体责任。二是针对新产品、新技术,建立运行数据驱动的新能源汽车缺陷调查工作机制,推进智能汽车OTA大数据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汽车安全监管沙盒制度,平衡创新与风险。三是针对汽车共性质量安全问题,开展风险评估与质量诊断,建立健全“发现产品缺陷—提出产品安全改进建议—促进行业整体质量提升”机制,从根本上帮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技术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守安全底线,做好召回工作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同时,也希望企业、行业组织、技术机构、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召回制度完善和有效实施,共同筑牢汽车安全堤坝,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修订)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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