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执法规范。健全完善监狱劳教、社区矫正和行政许可等执法工作职责规范、程序规范、责任规范和监督考核规范,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约束。突出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行政许可受理与审核等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部位,明确工作标准,明晰业务流程,严密执法程序,推行执法责任制,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执法不规范。
二是服务规范。健全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规范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准则,规范收案收费、业务办理、出具法律文书等执业行为。健全完善法律服务检查考核、质量评估体系,推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查处和惩戒的制度规范,建立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制定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与司法人员关系的制度规定,健全完善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三是管理规范。以推进机关工作规范化为重点,健全制度机制,做到职能细化、目标量化、流程规范化、部门协同化、效率最大化。建立健全队伍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班子建设、人事管理、选拔使用、人员招录、教育培训、岗位目标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规范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委(党组)会和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廉洁勤政等方面的制度,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管理考核机制。
四是组织规范。重点加强县级司法局的规范化建设,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使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灵活便利的工作机制,做强做活县域司法行政工作。科学设置监狱和监狱企业机构,强化刑罚执行职能和经济运行调控。坚持警力下沉、充实基层,完善标准、创新手段,推动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中队规范化建设再上新水平。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调委会等其他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标准。
五是礼仪规范。制定完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礼仪规范,统一规定仪表、公务、接待等方面的礼仪标准,规范行为方式,倡行文明礼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做到服务热情、规范、得体。
法律分析: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与实现一个国家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所有标准,可以形成一个国家的标准体系与实现某种产品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可以形成该种产品的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标准体系应具有以下特性:目的性。即每一个标准体系都应该是围绕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而形成的层次性。即同一体系内的标准可分为若干个层次。它反映了标准体系的纵向结构,协调性。即体系内的各项标准在相关内容方面应衔接一致,配套性。即体系内的各种标准应互相补充、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一个完整整体,比例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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