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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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武汉9月13日电(记者 张芹)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梯笼内的作业人员随笼高坠。截止下午16时55分,已发现19人死亡。目前,事故现场抢险工作正在进行中。
接报后,湖北省和武汉市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正在中央党校学习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阮成发第一时间对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举一反三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事故现场会上,省、市领导对事故救援、善后、调查和整改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一是全力救援,迅速清理现场和清点人数,全面做好伤员救治、事故善后和稳定工作;
二是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全市在建工地立即停工,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是全市举一反三,召开安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部署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武汉一建筑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已致19人死亡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第三条 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风景区内派驻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领导。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当事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公场所及网站上公示。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实行许可时限承诺制度。第七条 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开展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法定编制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经修改的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风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不破坏风景区的景观;
(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配套进行绿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加强统一管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北抵北洋桥一带,面积为73.24平方公里,并按此范围标界立碑。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现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不变。
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14.95平方公里。第三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方面包括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总体规划要求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东湖风景资源。第五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管理。
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东湖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涉及的园林、市政、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水生资源、设施和环境;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游览者应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统一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领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规划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特色、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防止污染等提出环境要求,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第十条 东湖管理局应严格依据规划,确定景点开放区,负责统一组织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和其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十一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立项前,报经东湖管理局依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就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经市环保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三)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报请市规划、土地部门设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第十二条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增加新的污染源;对现有污染源应按规定限期治理。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特级保护区(点)和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域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活区和其他大型工程。
除必需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在东湖风景名胜区重点景点、景物周围不得兴建其它设施。第十四条 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景物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第十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通讯、环境卫生和景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市城市建设计划,并保证按计划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甲方把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在施工工程中,乙方的工人发生安全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