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水厂或管道400mm 以上维修停水必要;
2、工程合法、程序规范、施工单位及责任人填报手续齐备、停水日期及停水时间合理;
3、对城市供水、排水不能造成长期的、严重的影响。
4、办理污水接入管网申请,以及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应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二、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排水的措施。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用供水、排水设施的组织方案。
3、影响供水区域面积大,时间长的应提交临时供水、排水应急预案。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结
四、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株洲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城管、市政维护管理部门在办理污水接入管网申请,以及供水企业在受理管径DN100(含)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报装申请时,申请人应持有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并凭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发的该项目排水许可证办理供水竣工验收及污水接入手续。
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总监审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总监签字(批准)。
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意见:该方案所采用的主要施工作业方案、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措施、安全措施、消防措施、文明措施等基本能满足工程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填写意见:基本同意按施工方案组织实施,若设计图纸发生变更或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
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供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无锡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居民住宅,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检测检验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但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第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约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建立二次供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二次供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的供水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居民住宅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标准(包括水量和水压)、供水方式、设备配置、节能措施、智能化控制等进行审查。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供水、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使用。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企业接受委托管理前,其运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第十一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维护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受益人承担,纳入物业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电费。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实行统一计划,属地实施。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改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议和二次供水设施实际状况,拟定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草案,经征求意见后,形成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改造工程的项目立项、结算审计等工作,保障年度改造计划的落实。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市二次供水设施年度改造计划以及区实施方案,具体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运行维护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共同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五条 依法实施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及改造工作,居民住宅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二次供水设施或者违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占用或者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二)拆除、更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标志;
(三)擅自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埋设线杆,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等活动;
(四)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二次供水设施;
(五)擅自启闭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或者蒸汽、热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网与二次供水设施连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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