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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22 07:01:0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 第 354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 批 准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CJJ 28 -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 第 354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 批 准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CJJ 28 - 2014 ,自2014 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2.4.3、5.1.9、5.4.11、5.4.15、8. 2. 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原 行 业 标 准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28-2004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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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七条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城市建设维护费、环境污染治理费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四条 从事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供热参数应当达到供热运行要求,不准擅自停止供热。

城市供热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护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停热时,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服务规范和标准,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条 司炉和运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第四章 用热管理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第二十二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热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 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单位要求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的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完好。第二十四条 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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