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类理财产品销售的前提和基础是适当性、客观性。适当性是指在销售代理理财产品时,要综合考虑客户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长短、产品流动性等因素,为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客观性是指在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银行从业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说明产品的各种要素及风险,让客户在购买产品前,充分了解产品的类型、特点、购买方式、投资方向、投资风险、历史业绩等情况。
如何推销理财产品?
销售产品的前提是做好服务
我们都知道,理财经理也有业绩考核,他们在帮客户做财富管理的同时,也是一名销售者,如何才能高效的卖出自己需要推荐的产品呢?做好服务很重要!
试想一下,如果理财经理在和你没有一个比较好的沟通之前,一上来就向你推荐产品,你是不是会很反感?他对于你的情况和诉求都不了解,向你推荐的产品肯定也是不适合你的。所以,想要有效的卖出产品,贴心的服务很关键,通过必要的服务,让客户觉得你是一个专业、信得过的理财经理,远比你带着目的去推销来的好得多。
筛选出若干支精品
理财市场上,无论是基金、保险还是其他品类的理财产品,其种类都是非常多的,对于理财师而言,就要具备一定的敏感度,在众多的产品中,选出若干支精品产品。
对于理财师而言,金融机构本身就会过滤掉大部分产品,等到了理财师这边,其需要过滤的产品相较于金融机构面对的产品其实已经少很多了。但在进行品类筛选的这一过程中,理财师还是要具备很强的化繁为简的能力,在每个品类中精选出三到五支产品即可。
打造自己的爆款
这一点其实可以和上文提到的精品有异曲同工之妙,在众多的产品中,选择你自己可能比较好掌握或感兴趣的产品类型;比如你对基金类的产品比较感兴趣,就可以通过同行分享、前辈讲解、书籍等方面的学习,加强自己对这类产品的熟悉度和了解度,将这类产品打造成你的爆款产品,同时打上自己的标签,让用户一看到这些产品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你,有效提高你的获客能力。
通过专业加强用户粘性
众所周知,非净值化产品属于简单产品,时间久了就会让客户产生这样一种错觉:唯有高收益才是衡量的唯一标准。对于理财师而言,这样的用户是没有粘性的,久而久之,当这类用户在你这边看不到高收益的时候,他们就会慢慢离你而去。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做好用户粘性工作呢?首先,要通过和用户的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和实际诉求,并根据他们的诉求去做合理的产品推荐和财富规划,帮助用户获得长期利益而非短期利益,以加强用户对于你的信任和好感。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推销技巧可以快速的引导消费者完成购买行为,快速提高商品销量,同时也为企业降低了销售成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这些都是商家们 乐于见成的,而对于导购员来说,更是提高工作技能,获得更同报酬的砝码。这里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些推销技巧,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 些帮助。 1.顾客是可以创造的顾客只要一跨进你的店门,就意味着有销售商品的可能,所以给他一个热情的微笑,一句真诚的问候,相信这位顾客 很可能就变成了你的买客”了。所以公司要求门店对来店的顾客要提供“三个一”服务,即一句问候、一个微笑和一杯水服务。 2.决定推销对象经常有时进店购买的不只一人,可能是一对夫妇或跟朋友、同事一起来。这时就必须先判定谁是购买的决定者。只要判断 正确了,在接着的推销就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过于热情会赶走顾客当顾客刚进店在看商品,还没有决定购买时,他们的心情都是比较胆怯的,对店员的行为也比较敏感。特别是一些 生疏的客人,如果对他过分积极的接待,可能会导致他的反感。此时不如给他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但要留意客人的举 止,需要时再主动上前服务。 4.因人而异的推销因每个顾客对商品的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向顾客推荐商品时,必须先判断顾客穿着的品位、风格、档次等,然后再 推荐介绍。如果盲目地推荐只会造成顾客对你的不信赖。况且公司推崇的是“服务经营”,而不是“贩卖销售”的旧观念,赢得客人的信赖才 是最重要的。 5.给顾客台阶的推销顾客一般都比较好面子,所以在推销过程中,一定要顾及他们的自尊。在可能伤及顾客自尊的情况下要选择合适的理 由,给他们台阶下。这样既能做成交易,又不伤及顾客。 6.幽默推销法幽默是一种润滑剂,它能够缓和僵局,制造轻松的气氛。即使在推销上也不失是个好方法。在向客人推荐商品时,一句幽默 的话往往可以博得客人的开心,而放松防备的心理,最后达成交易。不过须注意幽默推销时要懂得把握时机和推销的对象。 7.让对方说是的推销法一个人说“是”越多,他被别人的意见和立场所“俘虏”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有客人对我们的价格定位表示怀疑 ,那你就可以这样对他说:“我们这边的店租是不是比其他地方便宜很多呢?”对方肯定说是。然后你说:“那是不是我们的经营成本就会低 很多呢?”客人也会点点头。接着你又说:“羊毛出在羊身上,那我们的价格肯定会比别人低,是吧!”相信通过这样的一番交谈,客人就能 理解了。不过交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面带微笑、心平气和,而不是咄咄逼人,否则客人即使能接受你的观点,也不能接受你的态度。推销 技巧还有很多方面的内容,推销人员要想全面的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就要尽量让自己变成一个杂家,我们不去力求做每个方面的专材,只要 能完成我们的推销职责就是好的。
工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在销售截止日前买,是不是当时不扣钱,到最后一天才扣的,我买的感觉就的这样的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对!即使你提前10天买,也只是签订了理财的合同,钱还在账上。直到理财开始的那一天,才扣钱。在这之前的几天,都是按照活期存款在账上放着的。
好处是,你在理财开始前,可以随时找到银行,中止理财合同,他们不能动你的钱;
坏处是,银行这几天会吃你几天,如果你卡着最后一两天买,没准这个理财的额度销售完了,又买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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