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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20 19:26:3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规范养老服务行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以及紧急呼叫与救援等服务。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并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自然增长情况等因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养老服务活动。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相关养老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第九条 支持成立养老服务相关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第三方评估,参与标准制定、质量监督等活动,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发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爱老氛围。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满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闲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将其闲置用房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民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六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安徽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法律主观 :

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养老金标准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希望以下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成都市养老金标准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金缴费标准(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乘以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乘以8%(目前为8%)=职工工资总额乘以60%~300%乘以8%。(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乘以18%。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一)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成都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年龄而定,不同年龄,缴费标准不一样,具体如下:1、年满60周岁以上居民5个缴费档次:8824元/17647元/26471元/35294元/44118元2、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5个缴费档次:588.24元/1176.48元/1764.72元/2352.96元/2941.2元。成都养老金领取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乘以缴费年限乘以1%。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2%。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针对,我们国家正式缴纳养老保险之前,已经参加了工作的人。二、2019年成都市企业社保养老金怎么调整成都市2019年养老金上调依据《四川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四川省今年的养老金调整依旧是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整体较2018年上涨了5%左右。(一)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7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金额相同。(二)挂钩调整部分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2019年挂钩调整办法为,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201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2%的基础上,再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15年及以下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增加2.5元。对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员,以本人201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7%。(三)倾斜调整部分主要与年龄有关,重点倾斜调整对象还是高龄退休人员。四川省的具体调整标准为: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35元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另外对于艰苦边远地区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予以倾斜调整。具体按按一类至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分别倾斜增加10元、20元、30元、40元、60元、80元。三、成都市城乡基础养老金(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成都市城乡基础养老保险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本县户籍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乡居民2、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县满三年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且无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保。(二)成都市城乡基础养老金缴费计算方法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四、成都养老金发放时间每月的十号左右由社保局将养老金打到账户上。不同地区退休时约定的养老金发放日期也是不同的,目的是为缓解因领取退休金而引发的高峰而分批发放的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或者问一下身边有退休金的人,了解下他们发放退休金的时间。五、成都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成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2338元调整为2697元,最高缴费基数由17908元调整为18142元。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

1、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安徽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2、同时,当地建立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将缴费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及以上的补贴20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法律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省政府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订。2. 缴费补贴。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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