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防腐部分行业标准规范
1)《阴极保护管道的电绝缘标准》SY/T0086-2003;
2)《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SY/T0315-97;
3)《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0413-2002;
4)《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
5)《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36-2000;
6)《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97;
7)《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参数测试方法》SY/T0023-97;
8)《埋地钢质管道直流排流保护技术标准》SY/T0017-96。
城镇燃气管道试压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扩展资料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除聚乙烯管外,试验压力为设计输气压力的1.5倍,但不得低于0.4MPa,1.5倍设计压力。
当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时(0.8是哪个压力等级,次高压B以下),试验介质应为空气。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但不得低于0.4MPa(0.4是中压以下),当压力达到规定值后,应稳压lh,然后用肥皂水对管道接口进行检查,全部接口均无漏气现象认为合格。
当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8MPa时,试验介质应为清洁水,试验压力不得低于1.5倍设计压力。水压试验时,试验管段任何位置的管道环向应力不得大于管材标准屈服强度的90%。架空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加固。
扩展资料:
城镇燃气管道按燃气设计压力分为7级,
1、高压燃气管道A 2.5<P≤4.0
2、高压燃气管道B 1.6<P≤2.5
3、次高压燃气管道A 0.8<P≤1.6
4、次高压燃气管道B 04.<P≤0.8
5、中压燃气管道A 0.2<P≤0.4
6、中压燃气管道B 0.01<P≤0.2
7、低压燃气管道 P<0.01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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