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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业的吨位和排水量分别是什么意思?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9 19:59:5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为表示船舶的大小,除用船长、船宽等尺度以外,通常用吨位。船舶吨位种类繁杂又易混淆,主要有四种:①表示船舶的重量,排水量吨;②表示船舶的容积,用总吨(GT)或净吨(NT)表示;③表示装载货物的重量,用载重吨(DWT)表示;④表示船舶建造工作量

为表示船舶的大小,除用船长、船宽等尺度以外,通常用吨位。船舶吨位种类繁杂又易混淆,主要有四种:①表示船舶的重量,排水量吨;②表示船舶的容积,用总吨(GT)或净吨(NT)表示;③表示装载货物的重量,用载重吨(DWT)表示;④表示船舶建造工作量,用修正总吨(CGT)表示。

排水量吨:船舶浮在水面上时,排开水的重量等于浮力,也等于船舶本身的重量。因此,排水量吨也就等于船舶的重量。排水量吨在军用舰艇上广泛应用,但在民船上除待拆船舶用空载排水量吨(即轻吨,LDT) 作为买卖废船的尺度外,很少实际用作新船度量单位。只是在中国,对于非货运船舶类的拖船、渔船、工程船等,往往使用满载排水量吨作为表示船舶大小的单位。

载重吨(DWT):是货船可用于装载货物的最大营运吨位。一般指货船在结构吃水或满载吃水时装载的货物、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供应品及人员、行李等吨位之和(空载排水量+载重吨=满载排水量吨)。

总吨(GT):是国际通行的船舶计量单位之一,是登记吨位的一种,主要用来衡量民用船舶的大小(容积)。总吨是指各航海国家按照《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82年7月18日起实行)制定的丈量规范丈量的船舶围蔽处所的容积吨。

修正总吨(CGT):是国际通行的船舶计量单位之一。在船舶总吨基础上考虑船舶复杂度而计算出的船舶度量单位,计算方法为:修正总吨GT=GT×C,其中为GT总吨数,C为修正系数。中国民用钢质船舶修正系数按船舶行业标准《民用船舶修正吨计算》标准号为CB/T3484-2005确定。目前国际上均按0ECD造船工作组1994年1月制定的修正系数表选用。修正总吨不仅比载重吨、总吨更能正确反映造船工作量大小,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船价高低和产值大小。因而,能比较正确地用来表示造船产量、造船工作量(新接船舶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和造船能力。特别是在产品结构差异很大的国家之间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用修正总吨作为统计单位比载重吨、总吨要准确得多。

中国主要采用载重吨(DWT)和排水量吨,而国际上采用较多是总吨(GT)、修正吨(CGT)。国际造船业,包括造船企业、船级社、咨询研究机构和国际造船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造船工作组),在船舶生产总量的统计中,较少使用载重吨。只有一些大型常规货船的造船公司为显示其吨位大而采用载重吨;一些咨询研究机构在统计货运船舶时也有以载重吨为统计单位,但是他们更多地使用总吨和修正总吨。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国际造船组织OECD造船工作组,在造船统计不使用载重吨,而只使用总吨和修正总吨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保障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0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危规》的第35套修正案。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第294号决议,《国际危规》第35套修正案于201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2年1日1日起强制实施。 2010版《国际危规》未作大篇幅的集中修订,改动部分零散分布于各章。第一章主要修改了部分定义和培训要求;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第三章增删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调整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限量标志;第四章修改和新增了部分包装导则;第五章新增了部分电子单证的内容,删除了每节中关于熏蒸货物的运输要求,新增了5.5章特殊规定对熏蒸货物进行集中规范;第六章主要修改了包装容器标记要求;第七章只做了少量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编译了2010版《国际危规》中文本。翻译中,我们力求忠实原文,保留了使用多年的专业名词和术语以保持规则的连续性。 《国际危规》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承运人、托运人、船舶检验人员、危险货物制造商、包装检验人员和港口作业人员等必备的工具书。 【前言】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涉及到海上安全的各个方面,并包括第Ⅶ章A部分关于包装危险货物或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规定。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依照第Ⅶ章相关条款,《国际危规》(IMDG DODE)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经修正的SOLAS公约第Ⅱ-1/19条对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拟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有害物质。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 73/78公约)涉及到防止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并在其附则Ⅲ中包括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的强制规定。除按《国际危规》(IMDG Code)进一步阐述的该附则Ⅲ规定运输有害物质外,按第1(2)条的规定,禁止用船舶运输有害物质。 按照《有害物质事故报告规定》(MARPOL 73/78 议定书1),船长或负责船舶的其他人必须报告损失这些有害物质的事故。每一种定义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在本规则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和总索引中以字母P。 建议各国政府为履行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第Ⅶ/1.4条和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Ⅲ第1(3)条规定的义务,采纳或利用经大会决议A.716(17)通过和经第27到30套修正案修正的《国际危规》作为制定本国规则的基础。根据1974年SOLAS公约的规定,经修正的《国际危规》自2004年1月1日起成为强制性的,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本规则的实施会统一危险货物海上运输的惯例与程序并对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和MARPOL 73/78 公约附则Ⅲ的强制规定的履行起到保障作用。 本规则对每一物质、材料或物品的具体要求,无论在形式或内容上均已进行了许多改动,其目的就是与行业发展和进步相一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授权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本规则进行种种修正,以便使本组织能对运输业的发展迅速地作出反应。 为了促进危险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7次会议决定,各国在等待本规则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期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可以志愿实施2010年版《国际危规》的规定,没有任何过渡期。这一点在MSC.294(87)号决议和本规则序言中阐明。需强调的是,在本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目录】(第一册) 序言 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 第1.1章 总则 第1.2章 定义、计量单位和缩写 第1.3章 培训 第1.4章 保安规定 第1.5章 第7类物质的一般规定 第2部分——分类 第2.0章 序言 第2.1章 第1类——爆炸品 第2.2章 第2类——气体 第2.3章 第3类——易燃液体 第2.4章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2.5章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2.6章 第6类——氧化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2.7章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2.8章 第8类——腐蚀品 第2.9章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类)和环境有害物质 第2.10章 海洋污染物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限量免除 见第2册 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 第4.1章 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IBCs)和大宗包装)的使用 第4.1章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使用 第4.3章 散装容器的使用 第5部分——托运程序 第5.1章 一般规定 第5.2章 包件(包括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和标志 第5.3章 货物运输组件的标牌和标记 第5.4章 单证 第5.5章 特殊规定 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氧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 第6.1章 包装(适用第6.2类物质的除外)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第6.2章 压力容器、气雾剂容器盛装气体的小容器储气筒的盛装液化易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筒的构造和试验规定 第6.3章 A类的第6.2类感染性物质的包装构造和试验规定 第6.4章 第7类物质和包件的构造、试验和批准规定 第6.5章 中型散装容器(IBCs)的构造与试验规定 第6.6章 大宗包装的构造与试验规定 第6.7章 可移动罐柜和多单元气体容器(MEGCs)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第6.8章 公路罐车规定 第6.9章 散装容器的设计、构造、检验和试验规定 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7.1章 积载 第7.2章 隔离 第7.3章 有关发生涉及危险货物事故和防火的特殊规定 第7.4章 船舶载运货物运输组件 第7.5章 货物运输组件的装载 第7.6章 载驳船上船载驳内危险货物的运输 第7.7章 温度控制规定 第7.8章 废弃物运输 第7.9章 免除、批准和证书 【目录】(第二册) 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免除 第3.1章 一般规定 第3.2章 危险货物一览表 第3.3章 适用特定物质、材料和物品的特殊规定 第3.4章 限量 第3.5章 可免除量包装的危险货物 附录A 通用和未另列明的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 附录B 术语汇编 危险货物英文名称索引 危险货物中文名称索引 【目录】(第三册)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 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 报告程序 IMO/ILO/UN ECE 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 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 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 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 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附录:有关《国际危规》及其补充本的决议和通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海运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三)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国际公约中船舶的具体排放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船舶理货管理,规范国际船舶理货市场,提高理货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港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及为国际船线船舶承运人和外贸货物所有人提供理货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务局)是深圳港国际船舶理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际船舶理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船舶承运人、船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第五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开展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四)配备有在现场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所必需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以下简称《理货员证书》的人员。第六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向市港务局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

(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三)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立企业的章程;

(五)资信证明;

(六)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第七条 市港务局接到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报广东省交通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审批。

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凭批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第八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从事国际的船舶理货业务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由交通部统一发给《许可证》:

(一)业务规章和理货单证;

(二)理货人员的《理货员证书》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第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申请换领《许可证》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提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未依前款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的,其从事国际船舶理化业务的资格自《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时起自动失效。第十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变更名称、股份、经营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在深圳港区内的港埠企业,应为国际船舶理货企业进港经营理货业务提供协助。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和港埠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做好理货业务。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成件货物和集装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和出证;

(二)集装箱装、拆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出证、施封和验封;

(三)散装货物的计量、交接和制单;

(四)制作货物、集装箱积载图和分舱单;

(五)监督舱内货物的装卸;

(六)其他相关业务。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市港务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严守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外贸进出口货物交接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

(四)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理货员证书》,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五)应当使用统一的理货单证;

(六)应当执行交通部颁布的理货费收规章和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七)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市港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第十四条 船舶承运人和货物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国际船舶理货企业,承担国际船舶理货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授意船舶承运人和货物所有人选择理货企业。

交通环保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RANSPORTATION

1999年 第1期 No.1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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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路运输大气环境问题与防治对策

乔 冰 刘敏燕 吴维平 于沉鱼

摘要 综述了中国水路运输中主要大气环境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和环境影响,回顾了在防治技术和管理上的进展,并比较宏观地提出了有关的防治对策和与MARPOL国际公约接轨的建议。

关键词 运输 粉尘 蒸汽 防治 MARPOL公约

Atmospheric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heir Prevention &Control Straregies in Chinese Waterborne Transportation

Qao Bing Liu Minyan Wu Weiping Yu Chenyu (Waterbome Transportation

Institute,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Beijing 100088)

Abstract Existing status,causes and impacts of the main atmospheric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Chinese waterborne transportation are described comprehensively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on prevention,control and management is reviewedand relate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trategies including suggestions of bringing it into line with MARPO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re proposed.

Key words Transportation Dust Vapor Prevention &control MARPOL convention

1 前言

中国幅员广阔,水系丰富,海岸线漫长,水路通商历史久远。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需水路运输的国际、国内贸易迅速增涨,一大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沿海及内河港口被批准兴建并投入运营,船舶通商航线和水运贸易种类得到了很大的拓展。

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占总运量85%的全球贸易货物通过船舶经由港口中转和水路运输完成。我国内外贸货物总量的44%采用水路方式运输,其主要优势在于:与空运和公路运输方式相比,单位重量货物在水路运输中所消耗的能源较低,相应造成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我国水路运输中也存在着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大气环境问题,例如:(1)散装运输货物在港口储存和转运过程中易产生粉尘和石油及化工品蒸气,从而对港口附近局部区域大气环境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2)船舶以及港口作业中其它流动设备的发动机燃烧尾气排放总量甚为可观,源排放地理分布范围很广;(3)以上流动设备和一些港口固定设施目前多使用含CFCs及其它卤化物的空调制冷剂和灭火装置;(4)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扩散事故污染风险。

国际海事组织(IMO)1997年正式通过了MARPOL 73/78国际公约附则VI,即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于1997年开始实施。如何履行国际公约中的义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水运环境规划和管理,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治技术和对策,是解决上述问题以保证国家水运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2 固体散货储运

2.1 粉尘污染概况

经水路运输的3大固体散货是:煤炭、矿石(包括金属矿石和非金属矿石)和散粮,由此产生的粉尘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以我国最大专业化煤炭出口港口—秦皇岛港为例,根据各监测点1989年~1993年降尘月分布及TSP年变化数据〔1〕,综合污染水平达中度至极重污染。类似的情况在我国营口、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湛江等港口城市(镇)也曾或正在发生,造成附近局部区域空气混浊、能见度下降。

煤炭、矿石港口的装卸工艺多为露天装卸和堆存,因此,装卸存贮方式、工艺设计环境保护水平,物料特性(如:粒度分布,含水量等)和气象因素是决定粉尘污染程度的关键因素。目前的港口设计一般能够做到;在皮带机转接处加以局部半封闭,皮带输送机加防尘罩,为火车车箱翻车机设翻车机房。

散粮装卸工艺多为密闭装卸和筒仓储存。当设备密封性差、吸尘系统出现故障时,由于粮食粉尘含水量低,粒径细,比重轻,所形成的积尘极易构成二次扬尘。

2.2 防治对策

2.2.1 改进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

通过选用控制技术先进的装卸设备可以方便地改变物料落料方向和降低落料高度,例如:国内最新研制成功的连续斗轮卸船机可大大减小卸船时的落差,从而有效地减少起尘。采用皮带机软启动技术也可有效地减小因震动引起的产尘。增加适当的密封装置,则可有效地减少粉尘逸散。

2.2.2 贯彻清洁生产方针

结合国外经验,如果能在煤矿严格控制煤炭含水量,并且在铁路运输之前喷洒覆盖剂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水份挥发和煤尘飞扬,则将从根本上解决港口煤尘污染问题,并可减少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2.2.3 选用适当的湿式与干式抑尘技术

湿式抑尘法以水为主体,因其设备简单、投资省、维修使用方便、抑尘效果显著,而得到广泛应用并起主导作用。目前已成功应用的技术有:自动喷雾洒水及煤车注水。针对某些疏水性强的煤种,已研制出了润湿型化学抑尘剂〔2〕,可显著提高捕尘效率。在煤炭行业,还研制出了磁化水抑尘技术。国外喷洒水的雾化效果更好,微机控制系统功能强、普及率较高,循环水系统较为完善。

传统的干式除尘器,如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曾在港口使用过,但运行费与初投资高,且维护保养工作量大,目前已基本不用。为解决我国北方港口冬季防尘问题,有关港口和科研院校曾联合进行了防风网防尘技术研究〔3〕,目前正在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及应用推广工作。

2.2.4 加强环境管理

根据国内外经验,虽然从理论上说,只要采取了妥善的防尘、除尘技术措施就能够解决固体散货运输中的粉尘问题,但是如果在港口建成后再去考虑粉尘防治问题,则往往会事倍功半,有时从经济角度看,甚至还不如废弃原港而另选址重新建设一个替代港口。因此有必要加强环境管理,包括:(a)对所有相关的新、扩、改工程进行科学的环境影响模拟预测和评价,包括建立计算机模拟模式,预测煤码头空气中的煤尘浓度〔4〕;(b)对现有港口进行全面整顿,实施清洁生产管理,坚决关闭工艺落后、污染较严重的老港口或临时码头。

3 液体散货储运

3.1 污染现状

经水路运输的3大液体散货是:石油、化工品、液化气,其中石油包括了原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和石油渣等,其运量占整个液态散货的70%以上;液化气是指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需要加压变为液体储运的化工品,我国海运散装化工品的品种达数十种。

液体散货运输中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主要是:在货物转运和存储过程中,产生石油、成品油及各类液体化工品蒸气,其扩散会对港口大气环境造成一次及二次污染。调查显示,近年来随着石油储运量的大幅提高,国内部分大型油港大气环境中烃类指标逐年上升,其中,单船装卸作用范围内空气中油气浓度大大超过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作业高峰期港区周围大气环境中烃类浓度数倍于环境允许浓度标准。在化工品码头,当储运货种为光化学反应活性较高的烃类时(如甲苯),光化学二次污染较为显著,曾测到在装卸甲苯的码头附近午后空气中O3浓度直线上扬的情况〔5〕。

据统计,截至1996年底,国内各大油港油类吞吐量突破7千万吨,到2000年,将超过1亿吨,其中液体化工品运输量和从国外进口的高挥发性优质原油储运量将大幅上升。因此,液体散货运输中的大气污染问题十分严峻,加强防治对策刻不容缓。

此外,液体散货在水路运输和岸边贮存过程中的溢出、泄漏事故亦是一个潜伏的大气污染风险源。许多液体散货在溢出泄漏后,因暴露于空气中而挥发,以石油为例,在2~3天内的挥发率可达20%~70%。假定一个中型溢出事故的溢出量为100吨,则挥发进空气的速率很有可能大于100kg/hr。泄漏事故中的蒸气扩散将有可能造成短时空气污染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加强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计划,以便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够将不利环境影响尽量减至最轻。

3.2 防治对策

3.2.1 加强污染监测和模拟预测

监测和模拟预测是发现环境问题以及制定出适当的防治对策的重要技术手段,国内近年来有了较快的发展。例如一些新的监测技术设施在部分有条件的港口(如上海、大连等)得到了较好的应用;采用国际先进的空气质量计算机模拟软件进行了珠海港、营口鲅鱼圈港、大连港和宁波港石油和液体化工品码头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或泄漏事故污染风险评价〔6〕-〔7〕。监测和模拟预测结果均显示:我国传统的散液储运方式会引起易挥发高毒性货种蒸气排放严重超标,因此必须加以改进。

3.2.2 采用先进的储运技术与防污染设施

装卸储运过程中的油气和化工品蒸气主要产生于:(a)向储油罐、油轮及火车罐、汽车罐内装液体货物,而使罐内含油或化工品蒸气的等体积空气被顶出罐/舱(大呼吸);(b)因环境温度变化,而使罐内含高蒸气浓度的空气体积澎涨被排出(小呼吸);(c)因密封不严或管理不善而造成跑冒滴漏。为此,欧洲和美国目前已全部采用全密封装料技术,包括全密封装船输油臂、装车/罐输油鹤管系统等,经密封收集的高蒸气含量空气被集中回送至存、贮罐,经一定的螺旋冷凝装置又变为液体货物而加以回用。此外,采用浮顶罐可以大大减少贮油罐的大呼吸损失,将贮罐四周涂上不吸光涂料,可以有效减少其小呼吸损失。

3.2.3 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

虽然建立一个装备精良的应急反应系统,并制定先进、实用的应急反应计划,可以尽量地将一场不幸发生的事故所带来的或潜在的环境损失降到最低,但这毕竟是一种被动的补救性措施。要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最聪明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开展事故预防,即尽量将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水平。为此呼吁,在目前传统型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水运事故防御系统〔8〕,将环境工程、水运工程和信息技术相结合,以加强国家事故预防及应急反应的综合实力。

4 船舶大气污染

4.1 污染现状

当前,世界贸易海运量的97%由排水量超过4亿总吨的8万艘船舶承担,能量消耗约占世界总消耗的3%,船舶造成的污染约占全球污染量的3%~7%。船舶产生的废气主要有NOx、SOx、COx、VOC等,这些废气会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例如:NOx会引起肺气肿、酸雨和烟雾,与VOC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产生光化学反应二次影响;SOx会引起酸雨,对植物生长有严重危害;而CO会降低人体和动物的血液输氧能力。此外一些船舶用制冷剂和灭火装置含有氟氯烃,对平流层中的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

据挪威向IMO提供的资料,船舶年排放NOx 602万吨,占世界排放总量7%;SOx 634万吨,约占世界排放总量的4%;COx年排放量约为124万吨,占世界排放总量的2%;VOC年排放38万吨。从国内外的调查情况来看,由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已经到了不能忽视的地步,给船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带来日益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在港口、海峡和一些航线密集、船舶流量大的海区,船舶排放的废气甚至是该地区的主要污染源。例如:挪威船舶排放的SOx和NOx分别占该国相应污染物总量的17%和40%;美国加州船舶排放的SOx和NOx分别占该地区相应污染物总量的40%和12%。由此可见,船舶排放的有害气体对当地大气环境的污染已经相当严重。在我国,虽然也对船舶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过调查测试,可大多数是单船测试,对于象青岛、上海、大连等船舶众多和航线密集的港湾,船舶排放的气体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尤其应引起重视〔9〕。

4.2 关于防止船舶大气污染国际公约

在1995年9月召开的IMO第37次环保会(MEPC37)上,在MARPOL 73/78国际公约原有的5个附则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附则Ⅵ—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并于1997年7月正式通过〔10〕。附则Ⅵ适用于所有除游艇和渔船以外的、总吨大于500吨的货轮。整个附则分为两章共计19条规则,并附有4个附录。IMO防止船舶大气污染的目标是:到2000年,将船舶NOx排放量削减到现今水准的70%,SOx排放量削减到现今水准的50%,另外对VOC、CFCs、卤化物等都提出了具体的削减目标。

4.3 防治对策

4.3.1 早日具备加入附则Ⅵ的条件

我国作为MARPOL公约缔约国,世界航运和造船大国,应早日加入并严格执行MARPOL公约附则Ⅵ。然而面对IMO的严格规则,我国因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尚不具备加入附则Ⅵ的条件。为了能使中国的远洋船能顺利通过或进入附则Ⅵ已开始生效的国家和地区,并对进入中国境内的各国船舶排放进行控制,我国应尽快组织制定并实施适合本国国情的有效对策,使国家早日具备加入附则Ⅵ的技术和经济条件。

4.3.2 制定我国防止船舶污染大气的有关政策法规

对我国船舶排放废气状况,特别是一些重点污染区域和船舶设备进行广泛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根据我国经济和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对船舶大气污染状况进行滚动预测,明了污染状况,制定相应的环境经济政策和污染控制法规,以便加强宏观、微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3.3 开展船舶废气防治研究和环境教育

船舶废气防治是摆在水运大气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面前的新课题,有待加强相关科技和教育的投入。为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加强船舶制造和管理人员环境培训,以利于新型环保船舶的科技创新,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顺利实施。

5 结论

水路运输方式能源消耗和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是首选的解决交通运输大气环境问题的替代运输方式,但其固体、液体散货储运和船舶运输中的大气污染问题不容忽视;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健全、完整、严格的政策法规体系依据,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从改进和创新工艺设备入手,辅以环境规划,模拟预测、监测、评价和管理等技术手段,并与有关国际公约接轨;为此需要加大水运工程大气环境保护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并对有关的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及管理给予必要的支持。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乔冰,女,1960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副研究员,中国环境学会大气环境分会委员。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18篇。

作者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北京100088

6 参考文献

1 温惠清.秦皇岛港大气环境质量分析.交通环保,1995(5):16-17

2 褚家成,刘敏燕.JT型化学抑尘剂及其应用研究.交通环保,1992(6):1-6

3 沈熹.防风网防尘技术在露天煤堆场的应用研究现状及对发展我国防风网防尘技术的建议.交通环保,1995(3):22-25

4 乔冰.港口煤尘污染模拟预测系统的研究.水运科学研究所学报,1993(4):19-28

5 乔冰,李深,吴卓智,等.石油码头光化学反应现场试验的研究.第六届全国大气环境学术会议论文摘要集,1995,15

6 乔冰,李深,张秀芝.水运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水运科学研究所学报,1996(4):30-37

7 Qiao Bing.A Case Study of Atmospher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of Petro Chemical Terminal Projects.6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tmospheric Science and Application to Air Quality,1998

8 Qiao Bing.Intelligent Supporting System for Prevent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of pollution Accident in Marine Transportation. In:Proceedings of the 1997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telligent Processing Systems.

北京:万国学术出版社,ISBN7-8003-410-0,Vol.Ⅱ,1673-1677

9 周新民.船舶废气排放现状及限制规则动态.造船技术,1996(3):11-14

10 劳辉.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保委员会第38届会议情况.交通环保,1996(6):40-44

收到修改稿日期:199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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