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利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旅游区,是指利用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水工程及水文化景观开展旅游、娱乐、度假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水利旅游区景物具体包括江、河、湖、库、渠、池等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具有旅游价值的水域及所属岛屿、滩、岸地;堤防、水利枢纽、渠闸、水电站等工程建筑;水文化遗迹等景观;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第三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旅游工作,并由水利管理司归口管理。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旅游工作。
跨行政区域或不隶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的水利旅游工作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 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即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利旅游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利旅游资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影响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管理。不得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毁林开垦、采砂取土、挖坑造坟以及侵占水工程管理设施。
(二)保护水环境。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对具有向城市供水任务的水体要建立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做好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在核心景区、重点景区、特别是历史水文化遗迹区应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不得兴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其他建设项目。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建立安全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第六条 水利旅游区按其景观的功能、文化和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划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
(一)国家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水工程规模大,水文化遗迹具有历史意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优越,具有一定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水工程设施规模较大,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县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与景点景物相对集中,水工程设施具有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水利旅游区,应由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该水利旅游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初审意见报水利部。经相应的水利旅游资源评价机构论证后,由水利部审批。
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水利旅游区,水利部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建立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应由管理机构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审批。
经批准建立的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审批文件及其它资料汇总后报水利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水利旅游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级水利旅游区的基本要求,并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报的意见和文件。
(二)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健全,隶属关系清楚,业主明确。
(三)已完成水利旅游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填报申请书。
(四)水利旅游区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权属清楚。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旅游区的基本情况、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效益分析及投资来源。并附本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以及有关的图纸、照片、录像等其它资料。
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该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水利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第十一条 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保证水利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也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建设、合作经营方式联合开发,但不得改变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开发旅游景点需要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风景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者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条件,可供人们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健身、科学技术普及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其主要功能是保护水资源、修复水生态、弘扬水文化,维护水利工程、普及水利科技、开展水生态文明教育、发展水生态旅游。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水利风景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第六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和保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水利风景区。
对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公益性水利风景区,其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经认定的水利风景区,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或者奖励。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风景区有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对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认定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风景资源状况、水利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水利风景资源状况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鼓励单位、个人利用其所有或者依法承包、租赁的水利风景资源建设水利风景区。
因建设水利风景区对水域(水体)、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规划论证、项目设计应当统筹考虑水利风景区发展;有条件建设水利风景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水科普以及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工程投资总体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二条 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第十三条 省级、县级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域(水体)或者水利工程,工程无安全隐患;
(三)水利风景资源达到一定质量等级;
(四)水质不劣于Ⅳ类;
(五)水利风景区管护范围明确,界线清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利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建设水利风景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规划建设期不超过5年。
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安全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并符合规范要求。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景区开玻璃栈道要办理哪些手续
首先要了解土地情况,如土地用地性质等,如果投资商准备开发500亩,投资商就要了解这500亩之内有多少是林地,多少村民承包地等等。
然后,根据土地不同情况找到土地的使用者或拥有者,比如村民委员会、个人、承包人等,与之沟通,征询他们的意见,看是否能够发展旅游业。
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拥有者同意开发,要与相关人员签署意向性协议书,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去解决相关问题,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一定签订书面协议书,并加盖政府公章;如果不同意,之后的事情就无法进行了。
之后,与县级旅游相关部门沟通,征得县级领导同意,并达成初步协议,完成先关流程。这样项目开发就征取得了村民和政府的认可,开发商就开发项目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后,携带土地使用者或拥有者签订的土地意向协议书和可研报告到发改委/局提交申请,填写立项申请表。提交申请后,发改委/局会根据上位规划进行立项。
扩展资料
单一的旅游产业既可以带来收获,也蕴含着风险。因为旅游业受到外部影响很大,自然灾害、经济和人们消费取向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旅游市场。这个景区的开发正好处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人们收入相应增长,旅游需求扩大,伴随着家庭轿车的普及,景区的游客数量也快速增长。
但是这不意味着旅客一定会持续增加,也不意味着旅游经营者特别是当地牧民的收入一定会持续增加。事实上,单一化的产业经常更符合资本的需求,而不是当地牧民的需求。
短期内实现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从而使农民迅速从旅游中增加收入,这是许多决策者所希望的。但是对于许多农村地区,过度开发旅游,旅游彻底替代本地农民的生计方式,并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如果乡村旅游都用旅游文化替代了本土文化,乡村旅游也就失去了其核心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北青报:乡村旅游谨防过度开发
景区开玻璃栈道归景区项目部或景区管委会负责。需要备案通过才能修建。
凡在全省行政区域的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以及其他旅游景点等自然景区内新建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将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县级政府。
由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政府,再由市州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准建设的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得先建后批、边建边批。
根据《通知》,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辖区内玻璃桥及玻璃栈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还未开工建设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尽快报请省政府研究;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工,报请省政府研究后,按批复意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备的,严禁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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