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企业标准过期了,就再写一份替换就可以了,一般在第二页的标准发布日期后面再起一行写上“本标准Q/xxxx-2021代替原标志Q/xxxx-2018”,然后把里面的需要修改的内容或者参数重新补充一下就可以发布了。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行业标准的管理,建立科学、完整的海关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行业标准是在海关行业范围内,对需要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和信息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第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
海关业务标准指海关各项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定量管理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要求,主要包括单证格式与代码标准、化验指标、业务规范等标准。
海关信息技术标准是指海关各项信息资源使用及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信息与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标准。第四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海关行业标准代号、年代号及标准顺序号组成。海关行业标准代号为HS。第五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和标准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第二章 标准的管理第六条 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海关行业标准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审批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审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海关行业标准;
(三)协调解决海关行业标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是海关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海关行业标准,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海关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海关行业标准体系;
(三)组织审查海关行业标准;
(四)审批、发布海关行业标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处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海关行业标准的复审;
(七)组织海关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
海关总署科技部门负责海关行业标准中海关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查、实施、培训等工作。第八条 海关总署各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二)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海关行业标准;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及监督检查。第九条 直属海关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制定海关行业标准的需求;
(二)根据海关总署委托,参与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在本关区内负责海关行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第十条 海关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标准化工作年度。
海关总署各部门应当于新的工作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报送制定或者修订海关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拟确立的标准内容、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的海关行业标准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经海关总署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公布标准的工作年度计划。
在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过程中,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与海关行业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制定、修订的海关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实际工作需要;
(二)无符合相应需求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应当予以修改;
(三)属于海关行业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第十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补充立项的,经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合格并报分管署领导批准,可以补充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第十四条 列入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海关行业标准,起草部门应当在年度内完成海关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批。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年度内完成的标准项目,可以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书面申请转入下一工作年度。第四章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与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
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
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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