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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光面爆破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
   https://www.fubuwang.com 2024-02-18 14:26:42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1、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在设计轮廓面上钻孔装药,并控制炸药后于开挖区主爆孔起爆,使岩体出现平整轮廓面的爆破技术即光面爆破技术。煤矿上一般用于岩巷掘进或者半煤

1、沿开挖边界布置密集炮孔,采取不耦合装药或装填低威力炸药,在主爆区之后起爆,以形成平整的轮廓面的爆破作业。在设计轮廓面上钻孔装药,并控制炸药后于开挖区主爆孔起爆,使岩体出现平整轮廓面的爆破技术即光面爆破技术。煤矿上一般用于岩巷掘进或者半煤岩巷掘进。光面爆破后巷道轮廓一般是半圆拱或者是三心拱,支护方式一般是喷射混凝土,或者锚杆支护,或者锚喷支护、锚喷网联合支护等等。

2、光面爆破的标准

(1)岩壁上留下的半圆形炮眼残痕应该占周边眼数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岩壁上超欠挖深度不得超过十五公分。岩面上不得留有明显的炮震裂痕。欠挖还不得超过质量标准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367条规定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 安全规程

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3、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6、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7、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8、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9、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10、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11、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12、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5、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③、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④、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6、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17、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9、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 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0、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③、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④、爆破前必须洒水。

21、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2、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23、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24、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26、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27、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8、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9、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0、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31、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2、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煤矿的什么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 25 米。

其他相关规定:1、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薄煤层或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25米。

②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

③工作面有夹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应根据夹矸出现长度,影响范围,其爆破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另行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④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离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小于30米。

⑤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00米。直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20米。

⑥90度弯峒煤巷安全距离70米。在接近转弯和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弯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90米。90度弯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安全距离为90米,在接近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弯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100米。

⑦其他地点的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应具体规定,由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生产 对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职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近年频繁发生,煤矿 安全生产 成为国内外关注的重要 热点 问题。那么你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一:

1、安全设备管理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普掘炮眼按其用途和位置不同分为几种炮眼?

答:分为三种:掏槽眼、周边眼、辅助眼。

3、煤矿井下机电设备“三大保护”指的是什么?

答:过电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

4、什么是失爆?

答:电气设备的外壳失去耐爆性能或隔爆性能,就叫做失爆。

5、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的内容是什么?在什么地点装设?

答:“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两闭锁”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在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应装设三专两闭锁设施。

6、简述井下低压隔爆开关断电操作 方法 。

答:⑴按停止按钮,同时把隔离开关把手把扳至垂直位置(即停电位置)⑵将闭锁螺栓拴住⑶按动操作启动按钮验电,无电即可。

7、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是⑴瓦斯浓度在5%-16%之间⑵650-750℃的高温火源⑶氧气浓度高于12%。

8、煤尘爆炸的条件是什么?

答:煤尘爆炸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⑴空气中的煤尘达到一定的浓度⑵有足以点燃煤尘的热源⑶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在18%以上。

9、井下哪些地点易发生煤炭自燃?

答:⑴采空区,特别是有大量遗煤又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的采空区⑵巷道两侧受地压破坏的煤柱⑶巷道堆积的浮煤或片帮冒顶处⑷与地面老窖的连通处。

10、造成煤矿水灾的地下水有哪些?

答:有老空水、断层水、含水层水、陷落柱水、钻孔水等。

11、煤的自然发火有哪些征兆?

答:⑴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壁挂汗⑵风流中出现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火灾气味⑶从煤炭自燃地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⑷当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加时,人们有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不舒服的感觉。

12、工作面上下出口发生冒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受工作面超前压力影响,超前替换棚造成已经破碎的顶板更加破碎。

13、矿井常用的通风设施有哪些?

答:风门、风桥、挡风墙、风窗。

14、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及时进行支护,严禁什么作业?

答:严禁空顶作业。

15、敲帮问顶时,人员应站在什么地点?如何操作?

答:安全地点,一手托顶板,一手用长把工具。

16、井下严禁用什么方式爆破?

答:明火和裸露爆破。

17、井巷的岔道口应设置什么?

答:路标,写明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

18、靠近工作面多少米长度内的支架在放炮前必须加固?

答:10米。

19、井下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什么?

答: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制。

20、掘进施工必须强化哪三条线管理?

答:中线、腰线、拱基线。三条线要准确、醒目、清楚。

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二:

1、对胶带机司机资格有何要求?

答: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井下供电的“三全”指的是什么?

答:即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3、粉尘、毒物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什么?

答: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4、采掘工作面透水的征兆有哪些?

答: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水叫、底鼔等。

5、摘跑钩安全吗?为什么?

答:摘跑钩不安全,容易摔倒出现轧伤人事故。

6、回采工作面“三直一平、两畅通”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直”:指工作面中支架、溜子、煤壁必须保持直线。

“一平”:指溜子平直。“两畅通”:指回采工作面的两道必须畅通无阻。

7、瓦斯能用人的感觉器官感觉吗?

答:不能,因为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

8、采掘工作必须坚持的探放水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9、“一通三防”的内容是什么?

答:通风、防瓦斯、防尘和防火。

10、采煤工作面事故多发区域有哪些?

答:有上下安全出口、上下端头、煤壁区、回柱放顶区。

11、什么是瓦斯?

答:瓦斯是井下以甲烷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有时单独指甲烷。

12、矿井火灾的主要危害有哪些?

答:(1)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2)引起瓦斯和粉尘爆炸(3)毁坏设备和资源。

13、预防自然火灾的方法有哪些?

答 :预防自然火灾的方法有预防灌浆、注洒阻化剂、均压通风和注入惰性气体等。

14、井下透水在破坏避灾线路的情况下人员应朝什么方向撤退?

答:人员必须朝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15、什么是“一炮三检”?

答:所谓“一炮三检”就是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检查瓦斯的浓度。

16、哪些矿灯应严禁发放?

答: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的矿灯,严禁发放。

17、什么是爆破“三 保险 ”?

答: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18、煤矿井下供电的“两齐”指的是什么?

答:即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19、现场如何急救触电人员?

答:⑴立即切断电源⑵做人工呼吸⑶进行外心脏按压⑷使用强心药⑸处理伤口⑹对于局部电击伤口、创口宜暴露,不宜包扎,并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20、自救器有哪几种?

答:有过滤式自救器、隔离式自救器2种,隔离式自救器又分为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

21、佩戴过滤式自救器时,能否从事火灾工作?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该自救器构造简单,功能有限,安全性不高。

22、如果火灾发生突然,火势很猛,现场人员无法扑灭时,应怎么办?

答:应首先 报告 调度室,请求救护队援助,然后进行自救避灾,撤离危险区。

23、煤矿井下供电的“三无”指的是什么?

答:即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24、煤矿井下供电的“四有”指的是什么?

答:即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25、矿井通风的基本目的是什么?

答:⑴供给井下人员足够的新鲜空气⑵把有害气体和粉尘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并排出到地面⑶保证井下有适宜的气候条件,以利于工人劳动和机器运转⑷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26、“三人连锁”放炮制中的三人是指哪三人?

答: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

27、乘坐人行车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⑴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⑵人身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在车外⑶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⑷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厢之间搭乘人员⑸严禁扒车、跳车和坐重车⑹严禁超员乘坐⑺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止信号。

28、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什么标准?不符合的怎么办?

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不得使用。

29、工作面推垮型冒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支架不能抵抗侧向压力,失去了稳定性。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称省级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供与改建、扩建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煤矿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矿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煤矿企业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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