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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油料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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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粮油检测有哪些指标?以及相关检测用仪器?(工厂化的)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1988)规定:

1、酸价--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葵花油、胡麻油、茶油、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4棉籽油≤1

2、过氧化值(meq/kg)--花生油、葵花油、米糠油≤20菜籽油、大豆油、胡麻油、玉米胚芽油、棉籽油、茶油、麻油≤12

3、浸出油溶剂残留量(mg/kg)≤50

辨别食用油的质量

1、要看颜色,一般来说,精炼程度越高,油的颜色越淡。当然,各种植物油都会有一种特有的颜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精炼至没有颜色。

2、要看透明度,要选择清澄透明的油,透明度越高越好。

3、要嗅无味,取一、二滴油放在手心,双手摩擦发热后,闻不出异味(哈喇味或刺激味),如有异味就不要买。

在平常的生活中要学会去鉴别,根据颜色、透明度以及气味这些基本的物理特征来判断,真正明白自己所用食用油的规格与各项参数,做到心中有数,清清楚楚,保证做出来的饭菜的可口程度与安全问题,有一个依据可以判断。

国家成品粮油质量检验标准去哪找?

表1 稻谷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项 目 籼稻谷 粳稻谷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回归评分值,分 ≥70 <70 - ≥70 <70 -

脂肪酸值,mgKOH/100g ≤25 >25-≤32 >32 ≤25 >25-≤35 >35

粘度,mm2/s ≥4.5 <4.5-≥2.5 <2.5 ≥10 <10-≥4 <4

品尝评分值,分 ≥70 <70-≥60 <60 ≥70 <70-≥60 <60

色 泽

气 味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有异味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有异味

表2 小麦和玉米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项 目 小 麦 玉米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回归评分值,分 - - - ≥70 <70 -

脂肪酸值,mgKOH/100g - - - ≤40 >40-≤50 >50

粘度,mm2/s ≥4 <4 - - - -

面筋吸水量,% ≥180 <180 - - - -

品尝评分值,分 ≥70 <70-≥60 <60 ≥70 <70-≥60 <60

色 泽

气 味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有异味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有异味

表3 大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项 目 大 豆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粗脂肪酸值,mgKOH/100g ≤3.5 >3.5-≤5 >5

蛋白质溶解比较率,% ≥75 <75-≥60 <60

色 泽

气 味 正常

正常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有异味

4.2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和葵花籽油(见表4)

表4食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项 目 小豆油、菜籽油 花生油、葵花籽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过氧化值,meq/kg ≤8 >8-≤12 >12 ≤12 >12-≤20 >20

酸价,mgKOH/g ≤3.5 <3.5-≤4 >4 ≤3.5 <3.5-≤4 >4

4.3回归评分值(Y)计算公式:

Y 粳稻=70.7+0.07X 发芽率-0.25 脂肪酸值+1.70 粘度

Y 粳稻=86.3+0.005X 发芽率-0.61 脂肪酸值

Y 玉米=80.5+0.10X 发芽率-0.34 X脂肪酸值

说明:为了计算回归评分值,需要检验发芽率。

4.4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宜存、不宜存、陈化的规定

5.1储存品质控制指标适用于安全水分条件下正常储存的无污染的粮油。

5.2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划分把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划分为两部分:品尝评分值作为品尝指标部分,其它指标作为理化指标部分。

5.3宜存、不宜存、陈化的判定

5.3.1稻谷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稻谷;有一项储存品质技制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稻谷。

5.3.2小麦有一项理化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小麦;判定小麦是否陈化,则以品尝指标为准。“宜存”和“不宜存”的品尝指标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

5.3.3玉米回归评分值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其它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有一项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玉米;判定玉米是否陈化,则以脂肪酸值为准。

5.3.4大豆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大豆;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大豆。

5.3.5食油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食油;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食油。

5.4除每年两次常规性的检测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外,还应根据储存过程中粮油的具体情况,随时扦样检测其品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粮油损失。

5.5其它类稻谷的归属 其它类稻谷的归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自行规定,其中省间调拨稻谷按调出方规定执行。

6、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的详细规定见附录A。

附录A:

试验方法

A1 样品

除执行GB 5490和GB 5491外,对于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主要粮油品种还要执行下述规定。

A1.1 单位代表数量:以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货位、同储存条件、<200T的粮油为一个扦样单位,同时也是一个检验单位;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货位、同储存条件、>200T的粮油,以200T为一个扦样单位,以整个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

为了保证储存质量,根据储存实际情况,还要考虑扦取粮油品质容易变化部位的样品。若有局部发热、潮湿、发霉、变质等情况时,则须适当增加扦样份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A1.2 样品登记:为准确反映储存粮油品质变化情况,扦样时除按扦样单登记外,还要详细记录其它有关情况,包括:收获年度。入库时间、原始水分、储存条件、储存方式,以及虫害、发热、发霉、潮湿、药剂熏蒸、是否经过烘干处理等情况。

A1.3 样品保管与处理

样品应装在玻璃瓶或塑料袋内,存放在低温干燥处,并尽快安排分析测定。粉碎的样品必须及时测定,当天不能测定(脂肪酸值要当天测定),应放置在冰箱中暂存。

为确切反映各测定指标间的关系,要求同一样品的各项指标测定工作应在同一时间(≤3天)内完成,其中发芽率按标准规定时间执行。

A1.4 推荐仪器

粉碎机(制粉机)FSJ—l型等。

粘度计JNDY—1型和LSN—1等。

A2 发芽率

按 GB/T 5520执行。

A3 脂肪酸值

按 GB/T 15684执行(含玉米)。

A4 粘度

按 GB/T 5516执行。

A5 面筋吸水量

按GB/T 14607执行。

A6 过氧化值

按 GB/T 5538执行。

A7 酸价

按 GB/T 5530执行。

A8 蛋白质溶解比率

大豆蛋白质溶解比率是指大豆水溶性蛋白质含量与大豆粗蛋白质含量的比率。

先按 GB/T 5511—85测定大豆粗蛋白质含量和水溶性蛋白质含量,然后按下式计算大豆蛋白质溶解比率:

大豆蛋白质溶解比率(%)=水深性蛋白质含量十粗蛋白质含量 X 100%

A9 粗脂肪酸价

按GB/T 14488.1先提取大豆粗脂肪,再按 GB/T 5530测定大豆粗脂肪的酸价。

A10 色泽、气味

按 GB/T 5492执行。

A1l 熟食品尝试验

A1l.1 大米(与稻米同义)

按 G8/T 15682执行。

A11.2 小麦粉

参照执行GB/T 15682,其中,用具、小麦粉的制备、发酵与馒头的制备等部分按下面要求执行。

A11.2.1 用具:粉碎机,CB 36号筛,40目筛,搪瓷碗、牛角匙、纱布、小碟子、铝蒸锅、面板、恒温箱。

A11.2.2 小麦粉的制备

A11.2.2.1 润麦:取 500g小麦放在 40目筛中,在清水盆中或水龙头下搓洗,除去灰杂后取出,滤去水分,摊在一块干布上晾干约 20-30min。如果有水再用干毛巾擦干,控制水分在 14%-15%,然后放进磨口瓶内密闭润麦 5-8h,润麦具体时间根据不同类型小麦酌定。

A11.2.2.2 磨粉:将已润麦的样品倒人粉碎机中研磨,粉样用CB 36号筛筛理,收集筛下物并称重,筛上物继续粉碎和过筛,直到粉样重量达到试样重的约 60 %为止。合并筛下物,装人广口瓶,置冰箱内待用。

A11.2.3 发酵与馒头的制备

A11.2.3.1 发酵液的制备,将2g干酵母粉用45摄氏度(C)温水100ml泡开混匀。

A11.2.3.2 发酵:称取 3 x 50g面粉放在搪瓷碗中,加 3 x 0.sg白蔗糖和 3 X 28至 30ml酵母液,用牛角匙和面,成团后再用手和匀,分别置于3个小碟中并盖上湿纱布,放在 35士 1℃的恒温箱中发酵(恒温箱下部应放一水盘,以增加箱内湿度,防止面团干燥)。发酵至面团体积约增加到原体积的1.5倍为止,一般需2-3h。

A11.2.3.3 蒸制馒头:取出已发酵的面团,分别加2g面粉均匀搓揉100下,仍置于小碟盖上湿纱布,放置恒温箱中成型15min,然后取出,放人水已沸腾的铝蒸锅中,猛火蒸20min,取出切成小块趁热进行品尝。

A11.3 玉米粉

参照执行 GB/T 15682,其中,用具、玉米粉的制备、窝头的制备等部分按下面要求执行。

A11.3.1 用具:粉碎机、40目筛、搪瓷碗、铝蒸锅。

A11.3.2 玉米粉的制备:取400g玉米用粉碎机磨粉,要求约75%通过 40目筛,合并筛下物,充分混句后装人磨口瓶中,置冰箱内待用,

A11.3.3 窝头的制备:取玉米粉 3 x 50g,加 75土 5℃的温水 3X 40ml,拌匀、成型,分成 3个窝头放入水已沸腾的铝蒸锅中,猛火蒸20min,取出切成小块趁热品尝。

粮油检测知识

请你到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国粮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质量、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的商品粮油

2.一般原则

2.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商品粮油、各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发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2.3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2.4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加价、增加量的依据。

2.5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两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计价等级。

2.6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粮、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在销售时实行“等级”制度,即:除与确定等级有关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为限制指标。但在调运时仍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

2.7 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卫生情况改作其他用途。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2.8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4.粮油收购

4.1 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作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4.2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加价、增扣量。

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加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4.5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7 黄粒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一般不得超过5.0%,含量超过5.0%的是否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黄粒米、生霉粒等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4.9 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如确需收购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5.粮油销售

5.1 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他指标为限制指标。

5.2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等级粮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6.粮油调运

6.1 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得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6.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6.3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6.4 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6.5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6.6 虫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两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双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6.7 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6.7.1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加量。

6.7.2 杂质:同4.3条款。

6.7.3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蚕豆豌豆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3.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得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4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6 黄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5.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2 大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b.1类~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3 荞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的,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8 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规定的,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其他”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6.9 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6.9.1.1 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6.9.1.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过14.5%。

6.9.2 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6.9.2.1 小麦粉灰分、粗细度、百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6.9.2.2 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粉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

6.9.2.3 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类粮食的水分超过标准规定的,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5省、自治区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6.10 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10.1 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的,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标准,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他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6.11 加工用粮油调运中的规定。

在加工用粮油的调运中,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油、油料、豆类、成品粮油或薯类的规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8.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

粮油检测的工作内容:

1、物理检测

这项检测是通过物理的方式来进行检测,主要检测粮油食品的外观,观察其物理特性以及品质。例如米粒是否完整、是否含沙、粉类的粗细程度等。通常物理检测是针对食品的加工方面,能够保障产品的加工质量以及经济效益的提升。

2、化学检测

这项检测是对粮油食品的化学性质或者化学成分特性进行检测。主要通过仪器进行分析,对粮油食品中的添加物以及营养物质进行检测。例如是否含有重金属、残留农药、真菌毒素等。化学检测的精准度较高,主要针对的是粮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3、感官检测

这是较为传统的检测方式,通过人类的感官来进行对粮油食品的品质进行判断。例如看粮油食品的光泽、闻粮油食品的气味、尝粮油食品的口感、通过制作其他食品来检测粮油食品的品质等。这样的检测方法比较简单也不需要仪器,但主观性太强,误差也较大。感官检测用于补充其他检测方法的数据,也是粮油食品检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粮油质量检测技术要点:

a.收购粮食质量检测。

检测粮食质量时,首先,应重视对收购阶段粮食质量的检测。当前,国家就粮食检测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与标准,要求粮食检验流程、方式等都要遵循国家粮食质量检验标准。其次,收购方应及时整理收购回来的粮食,将不同年度所收购的粮食依照不同规范来存放。通过对粮食质量的检测,发现粮食发生霉变,需要清理掉霉变的粮食,防止其他粮食被污染,还要做二次检验,避免出现粮食质量问题。最后,相关部门应对不同品质、类型的粮食进行单存与单收,便于控制收购粮食的质量。

b.储存粮食质量检测。

检测储存粮食质量时,要求依照国标检验规范实施。检查粮食储藏质量时,检查人员需要依照国标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来开展,检查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检测粮食质量时,薄层色谱法、液相色谱法、质谱联用法与重金属检测技术等是最常使用的检测方法。检测粮食中是否含有重金属时,样品前期处理方法有液液萃取法、固相萃取法与消解法等,检测重金属的技术包括原子光谱法、紫外分光光度计法与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等,同时,还可使用生物传感器法、免疫检测法与电化学分析法等快速检测技术。

c.粮食出库质量检测。

储存粮食时,对于使用过化学药剂的粮食,应重点对其药剂残留量进行检验;若粮食出现气味、色泽异常,需加强卫生指标检验;省级粮食部门需要结合辖区中粮食可能受到真菌感染、有毒物质污染的情况,强化卫生检验。做好粮食出库检验是控制粮食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粮食质量监管的主要内容。

d.粮食卫生质量检测。

检查粮食卫生质量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在粮食卫生质量检查上,各地区的粮食部门需结合《粮食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标准对粮食开展卫生检测,结合粮食受污染度或霉变度来调整检测项目。若粮食卫生指标不合格,各个地区需要建立相关的卫生质量检查机制,结合实况作妥善的处理,防止不合格的粮食进入市场。在检查粮食卫生质量时,若粮食经营者未能履行质量义务,需结合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根据处罚的权限移交给相关部门。

e.市场粮油质量检测。

检测粮食质量时,检验机构需积极地协助工厂、质检部门、粮食部门等来监管粮食市场,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的具体规定来发挥人员、技术、设备等的优势。市场粮油质量的检测与监管,应加强市场准入机制建设,重视对粮油质量的安全抽检,避免有害、有毒粮油流入市场。检测市场粮油质量时,应运用色谱分析、免疫分析与光谱分析等优质的粮油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和主要掺伪鉴别检测技术来检测食用油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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